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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陕西省地方国家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备案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陕西省地方国家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备案规定》于1994年12月29日以陕西省人民政府第10号令发布,1995年1月1日起施行。为了作好规范性文件备案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地区行政公署,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以及负有执行本省地方法规、省人民政府规章任务的国务院部门驻陕单位,为施行法律、法规制发的规范性文件应按规定及时报省人民政府备案。凡两个或两个以上机关联合制发的规范性文件,由主办单位
报省人民政府备案。
二、各地市、各部门的法制机构具体承办规范性文件的报送及日常工作;没有设立法制机构的,应指定机构,确定专人负责此项工作。
三、省人民政府法制局负责承办报省人民政府备案的规范性文件的审查和监督工作。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可以直接送省人民政府法制局。
四、各地市、各部门发现别的机关制发的规范性文件违反法律法规的,应以书面形式向省人民政府法制局反映,并附上原制发机关的文件和其他有关资料。
五、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和国务院部门驻陕单位,为实施国务院部门规章制发的规范性文件,凡与本省地方法规、省人民政府规章所规范的内容相关的,应抄送省人民政府法制局。
六、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应按附件一或附件二的样式填写备案报告,每年一月底前报送的备案目录应按附件三的样式填写规范性文件目录登记表。备案报告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登记表均应加盖本机关印章后报送。
附件一:
陕西省××厅 (局)


规范备字[19 ] 号

关于《 》
的 备 案 报 告


陕西省人民政府法制局:
现将我厅(局)一九 年 月 日发布
的《 》上报备案,请
审查。






一九 年 月 日

(印章)

附件二:
××地区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


规范备字[19 ] 号

关于《 》
的 备 案 报 告


陕西省人民政府法制局:
现将我署(市)一九 年 月 日发布
的《 》上报备案,请
审查。







一九 年 月 日

(印章)
附件三:
规范性文件目录登记表


填表单位: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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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 号 │ 规范性文件名称及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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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9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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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9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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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9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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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9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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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9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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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9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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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9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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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9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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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9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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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9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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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9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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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5年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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