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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人民政府法制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的通知
湖南省人民政府



各行政公署,自治州、市人民政府,省直机关各单位:
《湖南省人民政府法制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经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一九九五年一月二十三日

湖南省人民政府法制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
根据省委、省人民政府《关于湖南省省级党政机构设置的通知》(湘发【1994】8号)规定,保留湖南省人民政府法制局(以下简称省政府法制局),副厅级,由省人民政府办公厅管理。省政府法制局负责省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是省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在政府法制工作方面的参谋和
助手。

一、主要职责
省政府法制局的主要任务是,承担省人民政府交办的审查、修改或者组织起草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和进一步完善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行政复议应诉、行政赔偿等政府法制工作,对全省政府法制工作进行规划、协调、监督、指导、服务。其主要职责是:
(一)编制地方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并督促、指导有关部门实施。
(二)审查修改省直各部门上报省人民政府审议的地方性法规和规划草案。
(三)组织起草某些重要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草案;承办省人民政府交办的规章修订和解释工作。
(四)根据全国人大、国务院和省人大、省人民政府的部署和要求,组织或参与检查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执行情况。
(五)调查研究行政执法的经验和问题,及时向省人民政府、国务院有关部门报告;指导行政执法部门改善行政执法活动;协调部门之间在行政执法中的矛盾和争议。
(六)负责法规、规章执行情况的反馈,办理各行署、州市人民政府和省直机关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工作和重大具体行政行为的备案工作。
(七)受省人民政府委托,办理省人民政府的行政复议案件和行政应诉案件,做好省级行政赔偿的有关协调工作。
(八)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对全省行政复议应诉人员和行政执法人员的培训考核、资格认定和发证工作。
(九)承办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及其部门、省人大常委会交给省人民政府的法律法规征求意见稿,并代表省人民政府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十)对各级政府执法、执法监督、行政复议应诉和行政赔偿工作进行指导,组织交流政府法制工作经验;开展政府法制干部培训和政府法制理论研究工作;组织对地方性法规、规章的清理;编辑《湖南省法规规章汇编》。
(十一)承办省人民政府及办公厅交办的其它事项。

二、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省政府法制局设5个职能处(室)。
(一)办公室
负责政府法制综合研究,编辑简报和法规规章汇编;承办人大、政协建议和提案;负责本局工作计划、文秘、信访、保密、保卫、后勤、接待工作;负责重新组建仲裁机构的有关指导工作;负责局机关人事、党群、纪检工作。
(二)法规一处
负责编制地方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并督促、指导实施;审查经济方面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负责起草经济方面的重要法规、规章草案;承办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及其部门和省人大常委会经济方面的法律、法规征求意见稿;参与省人大常委会对经济方面的地方性法规草案
的修改;对口联系省直各经济工作部门,负责经济立法指导和理论研究。
(三)法规二处
负责提出行政方面的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并督促、指导实施;审查科教文卫、广播电视、新闻出版、政法、民政、外事、军事、体育、民族、宗教、劳动、人事及社会保障等方面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负责起草行政方面的重要法规、规章草案;承办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
及其部门和省人大常委会行政方面的地方性法规草案的修改;对口联系省直科教文卫、政法、外事、劳动、人事、军事、宗教、民族等部门,负责行政立法指导和理论研究。
(四)政府法制监督检查处
负责行政执法监督检查的组织协调、综合服务工作;组织或者参与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负责政府规章和其它规范性文件备案工作;负责重大具体行政行为备案工作;负责地方性法规、规章执行情况的反馈工作;组织对政府规章和其它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协调部门之间在执法中的重大争
议和矛盾;研究行政执法的经验和问题,及时向省人民政府、国务院法制避报告,对行政执法活动进行指导;负责法制宣传和政府法制干部培训考核的有关工作。
(五)行政复议应诉处
负责对全省行政复议、应诉工作和行政赔偿工作的指导;承办省人民政府的复议案件;受省人民政府委托办理省人民政府应诉案件;负责各级政府及部门行政复议、应诉干部的资格确认;承办省人民政府行政赔偿的有关事务。

三、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
省政府法制局机关行政编制为38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3名,正副处长13名。
按有关规定,机关后勤服务人员核定事业编制3名。




1995年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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