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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卫生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的通知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各行政公署,自治州、市人民政府,省直机关各单位:
<<湖南省卫生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经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室
一九九五年一月十七日

湖南省卫生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
根据省委、省人民政府<<关于湖南省省级党政机关机构设置的通知>>(湘发〔1994〕8号)精神,省卫生厅为省人民政府组成单位。按照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省卫生厅的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确定如下:

一、职能转变
为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进一步改革开放的要求,按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以及卫生工作方针,强化对全省卫生工作的宏观管理与业务指导及职业道德建设。围绕卫生工作的战略重点,统筹兼顾,实施行业管理,协调发展全省卫生事业,防病治病,提高人民健康素
质。重点加强政策法规、综合规划、监督执法、信息服务、目标管理和国际合作等工作。弱化对直属事业单位的直接管理,把专业技术性和服务性强的工作,转移到学会、协会和下属单位承办。
按照理顺关系的要求,将行使行政职能的省中医管理局、省药政局、省公费医疗管理办公室并入厅机关。
按照政企分开的原则,对厅属企业实施间接管理,做好规划、指导、协调、监督、服务等工作。

二、主要职责
省卫生厅是省人民政府主管全省卫生工作的职能部门。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党和国家的卫生工作方针、政策、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统一要求,制订全省卫生工作的方针、政策。
(二)研究制订全省卫生事业发展的总体规划和战略目标以及重大疾病防治规划,并督促实施。
(三)根据国家卫生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起草地方性卫生法规,制订卫生技术标准和全省卫生部门规章制度。
(四)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对全省公共卫生、环境卫生、劳动卫生、放射卫生、学校卫生、饮水卫生、食品卫生等实施监督检查。
(五)负责全省医疗行政管理工作,协调全省卫生资源的开发与配置工作;负责全省医疗卫生机构的布局规划、管理、医疗质量监督;对医疗机构实行从业认可制度和卫生技术人员实行资格认可制度;负责初级卫生保健计划的制订、实施、考核评审;负责农村三级医疗卫生网的建设与
管理。
(六)制订全省重点医学科研发展规划,组织重大医药卫生科研课题的协作攻关和科技成果、新技术的推广应用;发展医学教育,制订全省医药卫生人员(不含医药生产、流通企业特殊专业人员)的培训规划并组织实施。
(七)制订中医事业发展规划,对中医、中西医结合和民族医学实施管理;组织挖掘、整理和继承中医药遗产;组织重大中医药科研课题的协作攻关、鉴定、应用与推广。
(八)负责全省药政管理工作,执行<<药品管理法>>和有关药品管理的法规、规章、技术标准,保障人民用药安全。
(九)组织调度全省卫生技术力量做好重大突发事件和自然灾害中的医疗抢救和疫情扑灭工作,防止和控制疾病的蔓延扩散。
(十)制订全省爱国卫生工作的规划、政策和措施并组织实施;协调有关部门搞好城乡爱国卫生工作,组织开展全省性除“四害”工作;制订全省农村改水改厕的规则并组织实施。
(十一)负责全省卫生统计、会计年报;归口管理卫生系统计划、财务、物价和基建、大型设备配置等有关工作;协同有关部门研究制订社会医疗保险制度和管理公费医疗工作。
(十二)负责卫生行业的精神文明建设,对卫生工作者进行职业道德教育和法制教育。
(十三)开展全民健康教育、普及卫生科普知识,动员全社会参与卫生工作,增强全民自我保健意识和能力。
(十四)发展、促进政府和民间的多边、双边医药卫生技术交流、合作和对外援助;参与国际组织倡导的重大卫生活动;积极引进外资、发展卫生事业。
(十五)承办省人民政府、卫生部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省卫生厅机关设13个职能处室和机关党委。
(一)办公室
协助厅领导综合、协调、督促各处室业务工作,制订厅机关工作制度;负责机关文秘、信访、保密、信息和财务、房产、基建、安全保卫、后勤管理等工作。
(二)政策法规处
负责全省卫生事业有关政策、法规、规章的调查研究与综合协调以及重要文件、法规的起草;指导地方卫生法制建设,检查督促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执法情况;组织开展卫生宣传工作,协调卫生新闻报导和刊物管理的有关工作。
(三)人事处
制订厅机关人事管理的规章制度,负责公务员制度的实施和干部队伍建设;组织实施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的资格认定和技术职务评审的有关工作;负责有关高级知识分子管理工作;负责厅属各单位领导班子的建设和管理,以及机构编制、干部调配、奖惩、劳动工资、老干部管理等工作。


(四)计划财务处(同时挂省公费医疗管理办公室牌子)
编制全省卫生事业发展的总体规划、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会同有关部门制订全省卫生事业发展的经济政策、卫生财会工作制度和财务管理办法;会同有关部门制订全省医疗、卫生收费标准,并组织监督检查;对省属卫生单位的计划、财务、基建、国有资产等进行监督管理;负责全
省性卫生专项经费的管理;负责组织本行业统计工作;会同财政部门搞好省直单位公费医疗的管理工作。
(五)医政处
制订全省医院布局、发展规划和管理办法,组织分级评审,实施从业许可证制度;制订医疗技术标准、服务标准、医务人员执业标准,对医疗质量实施监测、监督;负责城乡个体开业行医及社会办医的监督管理;负责农村三级医疗卫生网的建设和组织实施初级卫生保健计划;负责医疗
急救网的建设,对本省重大灾害和事故实施紧急救护;对医疗广告及医疗器材负责审查与监督,负责副厅以上干部和高级知识分子医疗保健的有关工作。
(六)科教处
负责全省医学科研和医学教育,以及长远规划和年度计划的制订与实施;组织科研课题的协作攻关和科技成果的评审、鉴定、推广、应用及科技交流;管理直属医学院校,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医学院校的专业设置、招生计划和毕业生分配计划的有关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卫生系统的成
人教育和继续教育工作。
(七)妇幼卫生处
制订全省妇幼卫生和优生优育工作的发展规划、政策措施、规章制度及卫生标准,并组织实施;对全省妇幼保健机构的业务技术建设和质量实施指导与监督;会同有关部门制订计划生育技术的技术标准,协助有关部门做好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质量监督;开展优生优育和妇幼卫生保健宣
教工作。
(八)卫生监督与疾病控制处
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编制全省卫生防病工作的规划和年度计划,协助草拟地方性相关法规,组织实施卫生防疫法律、法规、政策、标准、规划、方案;负责对食品卫生、环境卫生、学校卫生、放射卫生、劳动卫生的执法监督;负责对食品、化妆品等生产经营单位进行审查及发证工作
;负责各级卫生防疫机构组织建设、技术装备、等级评审和业务技术指导。结合我省疾病控制要求,制订35种法定报告传染病、寄生虫病和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疾病防治规划,并组织实施;对传染病的发生和暴发流行实施控制与扑灭;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和防疫机构开展救灾防病工作;组
织实施全省计划免疫工作。
(九)中医管理处(保留湖南省中医管理局名称)
贯彻国家制定的中医方针、政策、法规;编制并组织实施;全省中医和中西医结合事业发展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管理全省中医、民族医和中西医结合机构的设置及其医疗、教育、科研工作,并对城乡中医个体开业实施监督;负责祖国医学的继承、发掘、整理和提高工作,发展中
医教育事业,培养中医人才。
(十)药政管理处(对外使用湖南省药政管理局名称)
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药品监督管理的方针、政策和<<药品管理法>>,对药品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实施监督检查,处理违法案件;同时起草药品监督管理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编制全省药政、药检事业发展规划,培训执法人员;负责中国药典、部颁药品标准及地方药品标准在省内的执行
;审批新的药品,核发药品批准文号和药品生产、经营、医院制剂的许可证;会同有关部门管理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
(十一)国际合作处
负责组织有关医疗卫生方面的政府与民间的多边、双边合作交流和对外援助;负责援外医疗队的组建、培训、派遣及有关管理;审核办理各类人员的出国手续;完成省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医药卫生外事活动。
(十二)血吸虫病地方病防治办公室
编制全省血吸虫病、地方病防治工作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监督检查;协调组织各有关部门做好血吸虫病、氟中毒等地方病和麻风病防治工作;组织对基本消灭或基本控制血吸虫病、地方病、麻风病的县(市、区)的考核鉴定;负责血吸虫病、地方病、麻风病等的科
研和宣教工作。
(十三)湖南省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
贯彻全国爱国卫生运动的方针、政策、法规,并结合省情制订全省爱国卫生工作的政策和措施;开展城乡爱国卫生及除“四害”活动,组织群众性的社会卫生监督及竞赛检查评比;普及卫生科学知识,开展健康教育;统筹规划并组织实施农村改水改厕。
(十四)机关党委(与纪检组<监察室>合署办公)
负责厅机关及厅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和纪律检查、行政监察工作。

四、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
省卫生厅机关行政编制为127名,其中厅长1名,副厅长4名,纪检组长1名;正副处长(主任)37名(含机关党委、纪检组<监察室>负责人等4人)。
按有关规定,厅机关后勤服务人员核定事业编制19名,老干服务人员核定事业编制5名。
原省药政局事业编制19名,省中医管理局事业编制12名,省公费医疗管理办公室事业编制4名,均同时核销。



1995年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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