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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民政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的通知
湖南省人民政府
各行政公署,自治州、市人民政府,省直机关各单位:
《湖南省民政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经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1995年1月4日
湖南省民政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
根据省委、省人民政府《关于湖南省省级党政机关机构设置的通知》(湘发【1994】8号)精神,省民政厅为省人民政府组成单位。按照转变职能、理顺关系、精兵简政、提高效率的原则和要求,省民政厅的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确定如下:
一、职能转变
(一)加强救灾、社会救济、社会福利、优抚安置及农村养老保险社会保障的宏观管理。
(二)主要动用行政手段、经济手段和法律手段管理社会事务,弱化直接管理。
(三)减少层次,精简内设机构。将业务性质相近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安置办公室与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合并为安置处;将福利生产管理办公室合并到社会福利处;将机关财务工作从办公室划归计划财务处统一管理。
二、主要职责
省民政府厅是省人民政府主管社会行政事务的职能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订全省民政事业中、长期发展规划;制订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研究制订全省民政工作的政策和法规,并负责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主管农村自然灾害救济工作,掌握和发布灾情,申请和拨发救灾款物,组织接收、分配国内外捐赠,指导灾区开展生产自救;指导农村救灾保险工作;负责农村贫困户的扶持。
(三)主管全省社会救济工作,负责指导农村“五保户”供养和城乡社会困难户的救济工作,负责60年代精简退职老职工的救济及特殊救济对象的救济工作。
(四)主管拥军优属、拥政爱民、优待抚恤工作,审批、褒扬革命烈士,综合管理全省评残工作,指导优抚事业单位和烈士纪念建筑物的管理工作。
(五)负责管理退伍义务兵、转业志愿兵、复员干部和军队移交地方的离退休干部、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的接收安置工作;协调、指导全省军地两用人才的开发使用,协调、指导全省军供站、军人接待站和军队离退休干部休养所的管理工作。
(六)主管农村(含乡镇企业)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组织各地建设和完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指导和监督农村社会养老保险金的管理和使用。
(七)组织实施全省社会福利事业发展规划,指导社会福利事业单位的管理和社区服务工作,推动社会化服务体系的建立和发展;指导老年人和残疾人权益保护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制订残疾人就业和社会福利生产的扶持保护政策,并监督实施;对全省社会福利企业进行宏观管理,主管
社会福利有奖募捐工作。
(八)指导城乡基层政权建设和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建设,完善基层组织职能,推动农村开展村民自治活动。
(九)主管行政区划工作。负责县、市、乡的设立、撤销、更名和界线变更的审核报批工作;研究和制订全省行政区划规划,办理报批手续,并组织实施;承办与邻省边界的勘界工作和边界纠纷的调处工作;指导各地行政区划工作和边界争议的调处工作。
(十)主管地名管理工作,制订本省地名管理实施办法;指导地州市、县地名管理工作;组织建立地名资料档案。
(十一)制订社团管理法规实施细则;依法对全省性社团和委托代管的全国性社团进行登记、管理;指导各地州市社团的登记管理工作;负责社团行政复议工作。
(十二)主管婚姻登记和儿童收养工作,推行殡葬改革,指导殡葬设备的科研、生产和殡葬事业单位的管理。负责流浪乞讨人员的收容遣送工作,指导收容遣送站和安置农场的管理工作。
(十三)负责民政事业财务工作,指导、监督全省民政事业经费的使用与管理。
(十四)承办省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民政厅设12个职能处(室)和机关党委。内设机构是:
(一)办公室
协助厅领导处理政务工作和机关日常工作;调查研究和制订全省民政工作的政策法规;负责综合性文件的起草工作;负责文秘、信息、宣传、档案、机要、保密、保卫、信访、房产和厅机关基本建设等工作;负责重要会议的会务工作。
(二)优抚处
主管现役军人(含武警)、革命残废军人、复员退伍军人、参战民兵(民工)和烈军属的抚恤、优待、补助工作;负责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亡抚恤工作;主管参战民兵(民工)以及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评残工作;审批、褒扬革命烈士;指导优抚事业单位和烈士纪念建筑物的管理工作;
制订抚恤优待法规,完善优抚制度指导军民共建和创建双拥模范城(县)活动,协调处理军地之间的矛盾和历史遗留问题,密切军政军民关系,组织开展双拥活动,承办省双拥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三)安置处
负责军队(含武警部队)离退休干部、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退伍义务兵、转业志愿兵、复员干部的接收安置工作;协调落实随迁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指导军供站、供水站和复员退伍军人接待转运站的管理工作;负责途经我省的新、老兵中转工作;指导军地两用人才的开发使用;
综合管理军队离退休干部休养所修建、服务、经营的有关工作;指导过去接收安置的地方退休干部的服务管理工作。
(四)救灾救济处
主管农村救灾工作,掌握、发布灾情,组织考察灾区、慰问灾民,指导灾区开展生产自救;管理、拨发救灾款物,接收、分配捐赠的救灾款物;开展农村救灾合作保险工作;负责农村救灾扶贫周转金管理使用和救灾通讯信息联络工作;主管城乡社会救济工作,负责农村扶贫扶优工作;
指导农村五保和敬老院工作。
(五)农村社会保险处
制订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政策法规和全省农村养老保险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逐步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和管理体系;指导、监督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的管理与使用。
(六)社会福利处
制订社会福利发展规划和有关政策法规并组织实施、监督检查;指导社会福利院、儿童福利院和无依无靠、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的精神病员福利院等社会福利事业单位的管理工作;指导残疾人的康复工作及有劳动能力的残疾人就业工作;指导城乡福利生产的扶持保护政策;负责社
会福利企业管理费的收缴和使用;指导社区服务工作,推动社会化服务体系的建立和发展。
(七)社会事务处
指导结婚、离婚、复婚及涉外、涉港澳台婚姻登记工作,保护合法婚姻和妇女儿童权益;负责儿童领养工作;推行殡葬改革,指导殡葬设备的科研、生产和殡葬事业单位的管理;负责流浪乞讨人员的收容遣送工作,指导收遣站和安置农场的管理工作。
(八)社团管理处
起草社团管理地方性法规规章;负责全省性社团的登记和监督管理,受委托管理在我省的全国性社团,指导地州市社团管理工作;协调各业务主管部门的社团管理工作;负责对全省性社团违法行为的查处;受理社团行政复议工作。
(九)区划地各处
审核乡镇行政区域的设立、撤销、更名工作;承办县以上行政区域变动的报批工作;承办省政府交办的行政区域调整工作;承办民政部下达的与友邻省区的边界勘定工作,与接壤省区协商处理边界争议和边界纠纷;负责地州市界线勘界工作;承办地州市界、县界争议的调处事务,向省
政府提出仲裁建议;指导全省各地边界争议的调处工作;组织和指导全省地名工作,承办规定权限内地名命名、更名事项;组织并检查地名标志的设置和更新;组织收集、整理、更新、储存地名资料,编纂地名书刊。
(十)基层政权建设处
负责城乡基层政权和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建设的日常工作;起草有关基层政权和群众自治组织的地方性法规;组织实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居民委员会组织法》,指导村民自治活动,推动基层民主政治建设;指导先进乡镇、村委会、居委会的评比表彰活动,总结推广基层政权建设
方面的经验;组织指导城乡基层干部培训。
(十一)计划财务处
负责民政事业财务工作和厅属单位的基本建设工作,制订民政事业费管理细则,负责民政事业费的管理、使用和监督;管理厅属单位的国有资产;编制民政事业统计报表,制订全省民政事业发展规划;直接管理厅机关财务工作。
(十二)人事教育处
负责厅机关和直属单位干部的调配、考核、奖惩、任免、机构编制及劳动工资的管理工作;负责厅直属单位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负责离退休人员的管理与服务工作;负责全省民政系统职工的培训教育;管理省民政干部中等专业学校。
(十三)机关党委(与纪检组<监察室>合署办公)
负责厅机关和直属单位的思想、政治工作、党群工作;负责厅机关和直属单位的纪检、监察工作。
四、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
民政厅机关行政编制为110名(含省拥军优属、拥政爱民领导小组办公室编制)。其中厅长1名,副厅长3名,纪检组长1名。处级领导职数36名(含机关党委书记、副书记、工会主席、纪检(监察)员各1名)。
按有关规定,机关后勤人员配事业编制17名;老干部服务人员配事业编制4名。
原配给省地名委员会办公室、福利生产管理办公室的编制同时核销。
1995年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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