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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全省对外贸易工作的通知
湖北省人民政府



各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1994年,我省外贸出口完成了省政府于年初提出的任务,提前一年实现了“八五”外贸出口计划,成绩很大。但同全国特别是同先进省份相比,还有一定差距。1995年,我省外贸出口任务艰巨。为了认真贯彻全国和全省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加快我省外向型经济的发展速度,齐
心协力完成全年的出口任务,切实解决全省对外贸易的实际问题,特作如下通知:
一、进一步深化外贸体制改革。按照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对全省对外经贸企业,全面实行清产核资,明确产权关系,搞好现代企业制度试点。加大推进股份制改造力度,按《公司法》规范,有计划地组建外经贸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充实和完善企业集团,已成立集团公
司的要运转,要创造条件组织大型外贸企业集团,开展规模经营。特别困难的外贸企业可划小核算单位,实行分立,其资产负债由母体负担。其母体所欠债务,应从分立企业所实现利润中逐步偿还。对分立企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应予以注册登记,银行应予以信贷支持
。新分立企业在办理注册登记后,独立承担民事和法律责任。各级外经贸委(局)代表国家对本级外经贸企业的国有资产行使管理职能,要在国有大中型外贸企业设立监事会,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并实现保值增值。推动基层外贸企业转换经营机制,帮助其走出困境,发展对外经贸事业。
二、继续贯彻落实《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对外贸易体制改革加快对外经贸发展的决定》(鄂政发[1994]33号)的规定,实行鼓励发展外向型经济的政策。对外贸盈利企业上交33%所得税,仍实行先征后退,当月征、次月退,进入外贸发展基金账号;对亏损外贸企业分
离出来的子公司当年盈利上交的所得税,全部返还母公司用于消化超亏挂帐包袱。
三、省财政安排的外贸出口周转金,是对扩大外贸出口和增加出口产品生产的有力支持,从今年起,按5500万元安排,稳定不变。对使用出口周转金的企业可适当收取占用费,用作补充外贸发展基金。
四、金融部门要积极为我省外贸发展筹措资金。要根据外贸出口实绩的增长,相应增加外贸出口贷款规模,并要照顾新开口地市县外贸企业的贷款规模,做到信贷规模与出口收汇规模协调增长。对外贸企业历年遗留的政策性亏损包袱及超亏挂帐占用的贷款,在逐步消化的情况下,按国
家规定的利率执行。对原亏损企业不发生新亏损的出口业务,要积极给予贷款支持。
五、认真贯彻执行好出口退税政策。国税部门要积极帮助做好工作,严格执行“征多少退多少”“不征不退”的原则;既要“及时、足额”审批退税,又要预防骗税和“严厉打击骗取退税”。
六、进口计划由省计委管理。省计委、省经委用于技术改造和引进项目,以及我省短缺物资的进口,除国家另有规定的外,原则上应由省内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代理经营,以利于进出结合、以进养出。要加大我省进口工作的力度,把进口搞上去,促进全省经济发展。
七、加大技改力度,大力培植出口骨干商品。省计委、经委、外经贸委和各行业主管部门要紧密配合,尽快制定全省重点行业、重点产品、重点企业的出口发展规划,尽快建成一批大型出口生产基地。对出口创汇重点产品和企业要实行配套倾斜政策,集中资金加以扶持。要把具备条件
的出口商品基地和外贸自属生产企业列为全省技改重点,以尽快形成一批年出口创汇超3000万美元、出口供货超亿元的出口基地。
八、外贸企业必须加强管理,苦练内功,提高效益。要深化内部改革,转换经营机制。全面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推行出口收汇制和美元工资含量办法。要加强财务监督管理,勤俭节约,从内部挖潜。外贸企业既要积极扩大出口规模、努力开拓国际市场,又要讲究经济效益,防止上当
受骗和决策失误。
九、对取得进出口经营权的各类企业要进行帮助、督促。凡有进出口经营权而不承担或完不成出口创汇任务的企业,授权省外经贸委予以通报、警告,直至报请原审批部门取消其进出口经营权。
十、对外经贸工作事关全省改革开放和发展外向型经济的大局,各级政府必须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各有关部门要与外经贸部门紧密配合,通力合作,共同克服困难,支持外经贸发展,尽快在全省形成“大外贸”格局,促进我省对外贸易工作再上一个新台阶。
本通知自1995年1月1日起执行。




1995年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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