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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川市国家公务员制度实施方案


(1995年9月13日铜川市人民政府发布)

根据《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国务院印发的《国家公务员制度实施方案》及《陕西省国家公务员制度实施方案》的规定,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与目标
推行国家公务员制度,必须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以党的基本路线和干部政策为指导,以《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和“三定”方案为基本依据,按照省上统一部署和我市的实际情况,突出重点,抓住主线,搞好配套,分步实施,逐步到位,积极稳妥地搞好推行工作。
通过公务员制度的施行,逐步在我市各级行政机关中建立人事分类管理体制,激励竞争机制,新陈代谢机制,勤政廉政保障机制,实现对国家公务员的科学化、规范化管理,建立一支精干、廉洁、高效的公务员队伍,进一步改进机关作风,提高政府工作行政效能,更好地为经济建设服务。
二、实施范围
根据《条例》规定并参照省政府所属部门、单位实施国家公务员制度范围,结合我市机构改革的实际情况,我市实施国家公务员制度的范围是:
1、各级国家行政机关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
2、行使国家行政职能,从事行政管理活动,使用事业编制的单位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
上述工作人员包括在这些部门和单位中从事党群工作的人员。
受国家行政机关委托仅承担部分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以及行政机关所属的学会、协会、研究会等群团组织,管理院校及其它培训机构,不实行国家公务员制度。
凡实行国家公务员制度的单位,不得实行企业、事业单位的职称、工资及奖金等人事管理制度。
市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及各县区实施公务员制度的范围,报市人事局审批。
三、实施步骤
我市推行国家公务员制度,结合机构改革,分期分批地进行。
全市从现在起,到年底,完成国家公务员的职位分类,现有人员向公务员过渡,重新确定领导职务、非领导职务、确定级别、工资档次等工作。同时,搞好公务员的录用、考核、奖励、培训、任免、辞职辞退等单项制度的落实工作。
四、实施内容与方法
各单位在实施国家公务员制度时,要统筹规划,分步实施。具体工作步骤分为准备、实施、总结验收三个阶段。
(一)、准备阶段(9月底)
组建工作班子;进行《条例》的宣传教育;培训骨干;制定本部门、本单位的实施方案与实施细则,为国家公务员制度推行工作做好思想、组织准备。
(二)、实施阶段(11月底)
1、职位分类。在单位定职能、定机构、定编制的基础上,按照工作需要合理设置职位;将单位职能分解落实到每个具体职位;按规定确定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层次及限额;在广泛调查的基础上按照人事部人职发(1994)2号文件规定制定职位说明书,确定每个职位的职位名称、职责规范、任职资格条件,作为现有人员向公务员过渡和国家公务员的录用、考核、培训及晋升的依据。作到以事定职,以职择人,各司其职,各负其责。
2、人员过渡。现有人员向公务员过渡,是推行公务员制度工作的关键环节,要坚持标准,严把人员素质关。必须坚持德才兼备的标准,贯彻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坚持条件,保证质量,宁缺毋滥。同时要与精减人员和调整机关人员结构相结合,保证机关的稳定和工作的连续性。
现有人员向公务员过渡,必须经过严格考核、考试。主要程序是:(1)公布公务员的任职资格条件,本人申请;(2)对近三年来的工作写出书面总结,在一定会议上述职;(3)进行群众评议和民主测评;(4)对岗位业务知识进行考试或考核;(5)按照任职资格条件,严格审查,综合评定,确定考核等次作为人员过渡的依据。
采取竞争择优的办法,进行人员过渡。首先确定部门和科室领导职务。考核、考试后,按照上级核定的领导职数限额和任职资格条件,采取组织与群众相结合的办法,提出预选对象,然后进行民主推荐和民主测评,经过认真考察,按照规定之程序和批准权限,重新任命。考核为不称职的或不胜任现职务,且又不宜转任同级其他职务的,予以降职使用。新晋升领导职务的应先培训,后任职,也可实行试用期制度。一般公务员采取双向选择和组织分配相结合的办法,择优上岗。
完成现有人员过渡后,职位有空缺的,按照规定的任职资格条件、程序和审批权限,采取公开考试考核的办法,择优录用,补充公务员。
对于不能过渡的人员,按照省委、省政府办公厅陕办发(1993)25号文件的规定,采取有效措施,搞好人员分流。对于一时分流不出去的人员,列入编外,集中培训学习,为分流工作创造条件。
3、确定非领导职务、级别和职务工资档次。
(1)、确定非领导职务。对于担任领导职务以外的工作人员,要按照设置非领导职务的原则、范围、机构规格、比例限额和任职条件,逐职位确定非领导职务,并严格按照审批权限和审批程序办理。公务员的非领导职务要按照规定重新下达指标,重新确定。同时,还要搞好原有非领导职务与公务员非领导职务的衔接工作。 (2)、确定公务员级别。严格按照《条例》规定的公务员职务与级别的对应关系,在注意德才表现的前提下,主要以现任职务、任现职时间、工作实绩和工作年限为依据,按照管理权限进行审批,确定每个公务员的级别。对这次机构改革中,确因职数限制或工作需要而作低职安排的,可按原任职务确定级别。
(3)、确定职务工资档次。在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确定后,根据公务员的德才表现、职务高低、任职年限及工作年限,确定每个公务员的职务工资档次。
4、落实公务员各项制度。结合我市实际,公务员制度的落实,要统筹安排,抓好重点,搞好配套,逐步实行。对于人事部已经下发的公务员的录用、考核、职位分类、辞职辞退、奖励、任免等实施细则,要结合推行工作,一个一个的落实。对于尚未公布的实施办法,要按照《条例》的规定,积极试行,向新制度逐渐靠拢。对于《条例》的总则、权利义务等内容,在推行中广泛深入进行宣传教育,使人人皆晓,增强每个公务员的组织纪律性,提高责任心促进廉政建设,改进工作作风。
(三)、总结验收阶段(12月底)
各单位完成实施任务后,要认真进行总结,并书面报市推行国家公务中制度领导小组,由市推行国家公务员制度领导小组组织检查验收。验收的标准是:第一,宣传培训工作必须按照省上规定的学习时间、学习内容和考试规定严格进行,考试合格才能申请当公务员;第二,职位分类工作要坚持因事设职、以职择人的原则,合理设置职位;职务层次要体现工作责任大小和难易程度,职位说明书要符合规范要求;第三,人员过渡工作要坚持“公开、民主、竞争、择优”的原则;坚持条件,保证质量,宁缺毋滥;要采取综合考核、民主测评、双向选择和竞争上岗等办法,做到优者上,劣者下。第四,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设置工作,要严格执行上级规定的规格、限额和任职资格条件,按规定程序办理任命手续,使机关人员结构得到合理调整,人员素质得到较大提高。第五,机关的勤政廉政建设要得到加强,机关存在的主要问题要得到解决,机关面貌和作风要有明显改变。经验收合格者准予通过,不合格者要进行补课,走了过场的要重搞。
五、加强领导、认真实施
1、成立领导小组和办事机构。为了切实加强对推行工作的领导,市委、市政府决定,成立铜川市推行国家公务员制度领导小组,由刘遵义任组长,赵国玺、陈双全、赵天文、白宗明任副组长,王继良、张立学、姚文益、张风金、王西申、杨生群为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人事局,王西申兼任办公室主任,王俊杰任副主任。各县区、市级各部门由主要领导负责,成立推行国家公务员制度领导小组,组织精干的办事机构。各县区组织、人事部门及市级各部门负责人事工作的政工科(办公室)要担负具体的组织实施工作。各县区、市级各部门要按照本实施方案的要求,尽快制定出本县区本部门的具体实施意见,报市推行国家公务员制度办公室同意后执行。
2、认真搞好对国家公务员制度的宣传教育和骨干培训工作。各县区、市级各部门要按照省市推行国家公务员制度领导小组关于人员过渡的试行意见的要求和省人事厅陕人发(1994)127号文件的规定,积极组织全体工作人员深入学习《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进行业务培训。利用报纸、电台、电视、广播、专栏等形式,广泛宣传公务员制度,充分认识推行国家公务员制度的重要意义。各县区、各单位要对全体人员进行公务员制度知识的培训,市人事局(推行办)举办骨干培训班,保证推行工作的顺利进行。
3、严格执行政策,加强组织纪律性。各县区、市级各部门在推行公务员制度中,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和有关政策及规定,不得借机突击提职、转干;确定公务员级别不能轻率从事,更不能徇私情;设置非领导职务,不能任意扩大设置范围,突破比例限额,降低任职条件。要坚决执行组织人事纪律,坚持原则,强调个人服从组织,下级服从上级,局部服从全局,积极搞好推行工作。
建立和推行国家公务员制度,是我国政治生活中的一件大事,是干部人事制度的一项重大改革,涉及人员多,影响较大。各级领导要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以求真务实工作态度,按照统一的安排部署,精心组织,认真实施,切实做好政治思想工作,解决好推行中可能出现的各种思想问题,保证推行工作的顺利进行,保证机关的稳定和社会的稳定。


附件一:
关于市政府所属部门、单位实施国家公务员制度范围的意见

根据《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陕西省国家公务员制度实施方案》,参照《关于省政府所属部门、单位实施国家公务员制度范围的意见》,按照从严掌握的原则,对市政府所属的部门、单位实施国家公务员制度的范围提出如下意见:
一、市政府工作部门35个:市政府办公室、计划委员会、经济贸易委员会、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科学技术委员会、教育委员会、公安局、国家安全局、民政局、司法局、财政局、人事局、劳动局、城乡建设委员会、环境保护局、规划土地管理局、交通局、重工业局、轻工业局、农业局(含农业发展办公室)、林业局、水利局、乡镇企业管理局、商务局、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粮食局、物价局、审计局、统计局、工商行政管理局、文化局、卫生局、计划生育委员会、广播电视局、体育运动委员会、监察局实施国家公务员制度。
二、市政府直属行政机构5个:技术监督局、地方税务局、地质矿产管理局、信访局、人民防空委员会办公室,实施国家公务员制度。
三、由财政局归口管理的国有资产管理局实施国家公务员制度。
四、市政府直属的8个事业单位中,对行使政府行政职能、从事行政管理活动的市文物旅游局、地震局、经济社会发展研究中心、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办公室、机关事务管理局等5个单位,实施国家公务员制度。
五、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实施国家公务员制度。
六、列入实施国家公务制度范围的部门和单位所属的事业单位,凡承担行政职能、从事行政管理活动的,经批准可列入实施国家公务制度范围。先由各部门和单位调查、提出理由,报市人事局会同市编办审定;仅具有部分行政职能,或受行政委托承担部分行政职能的,不实行国家公务员制度。
七、上列单位中的纪检监察机构及从事党、群工作的机构,列入实施国家公务员制度范围。
残疾人联合会、老龄问题委员会参照《条例》管理。
各级行政机关和单位所属的协会、学会、研究会等群团(或社团)组织以及各培训机构,一律不实施国家公务员制度。
各县、区国家行政机关实施国家公务员制度的范围,参照上述规定的原则,由各县、区提出具体意见,报市人事局审批后实施。


 附件二:


铜川市国家公务员非领导职务设置办法

根据国务院国发(1993)78号文件印发的《国家公务员非领导职务设置办法》和省政府印发的“关于实施《国家公务员非领导职务设置办法》的补充规定”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非领导职务的设置范围
1、各级国家行政机关;
2、行使国家行政职能、从事行政管理活动,使用事业编制,经批准实施国家公务员制度的单位。
二、非领导职务的设置原则
1、各级非领导职务的设置,要按照有利于精兵简政,提高效率的原则,依据领导职务的设置情况,确定适当的比例限额。
2、非领导职务根据工作需要设置。做到因事设职,以职择人。非领导职务是实职,但不具有行政领导职责。
3、各级非领导职务的设置,不得突破规定的比例限额。各工作部门之间、各部门内设机构之间非领导职务设置的具体职数,应根据工作需要确定,不得平均设置。
三、非领导职务的设置规格,不得高于所在部门的领导职务。
1、市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和列入实施国家公务员制度范围的事业单位,可设置调研员或助理调研员,其数额不得超过单位县处级领导职务职数的三分之一。
2、市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和列入实施国家公务员制度范围的事业单位设置主任科员、副主任科员的数额不得超过科级领导职数的50%,不设科的单位,按主任科员以下非领导职务总数的50%掌握。办事员数额不得低于单位非领导职务总数的9%。
3、县、区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和列入实施国家公务员制度范围的事业单位设置主任科员、副主任科员的数额不得超过本单位科级领导职务职数的50%。
4、为了保持政策的连续性,并考虑到县级机关正、副主任科员比例较低的实际,县级机关凡是按照陕发(1986)39号文件规定,对于年龄在50岁以上,且工龄在30年以上的人员确定的正、副主任科员,可不计入单位非领导职务限额内。
5、确因职数限制,且工作需要将非领导职务高职作低职安排的,或将领导职务平级改任为非领导职务的,经同级政府人事部门同意,可不计入单位非领导职务限额之内。
6、要加强非领导职务的统一管理。对有些部门因职业特点需要设置有别于《国家公务员非领导职务设置办法》规定的统一名称的其他非领导职务的,必须经市人事部门批准,纳入非领导职务统一管理。
四、非领导职务的任职条件
各级非领导职务的任职条件,必须坚持德才兼备的标准,其政治素质,业务水平、工作能力应达到相应的任职标准,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并且具备下列资格条件:
1、调研员应具备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任副处级职务4年以上;
2、助理调研员应具备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任正科级职务4年以上;
3、主任科员应具备中专、高中以上文化程度,任副科级职务三年以上;
4、副主任科员应具备中专、高中以上文化程度,任科员职务三年以上;
5、科员应具备中专、高中以上文化程度,任办事员职务三年以上;
6、办事员应具备高中以上文化程度。
国家机关新录用人员初定职务按有关规定办理。由领导领导职务平级改任同级非领导职务的,可不受上述资格条件的限制。
五、非领导职务的审批权限
1、市级机关设置调研员、助理调研员的部门及职数,由市人事局提出意见,报市政府确定,具体人选,按管理权限报批。其他非领导职务的职数限额由市人事局按照规定,下达各单位,由各单位具体组织实施。以后非领导职务出现空缺时,应按规定及管理权限补充。
2、各县、区要按照本办法要求,制定设置非领导职务实施意见,申报主任科员、副主任科员限额,由市人事局审批后执行。
六、实施步骤与要求
1、各级非领导职务的设置,必须在推行国家公务员制度,实施职位分类和人员过渡时进行。
2、各单位要按照《国家公务员非领导职务设置办法》及本办法规定,结合各个职位的工作性质、难易程度、责任大小及比例限额,确定每个职位非领导职务层次,然后根据上岗人员的资格条件,把职务确定到人,按照管理权限,重新任命。
3、各县、区,市级各单位要严格执行非领导职务设置的范围、名称、规格、资格条件及比例限额。不得各行其是,另搞一套。对于违反规定,任意扩大设置范围、降低任职条件,提高职务规格,突破职数限额的,要认真查处,坚决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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