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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人民建议征集制度的决定
省人民政府



为充分发挥广大人民群众参政议政的积极性,进一步拓宽社会主义民主渠道,密切政府同人民群众的联系,促进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实现我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九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目标,省人民政府决定建立人民建议征集制度。
一、省政府向全省人民和所有关心我省发展的海内外人士,公开征集对本省改革开放、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等各方面问题的建议。
二、人民群众和海内外人士向省政府提出建议,主要以书面形式提出,也可以通过来访或电话进行反映,还可以通过有关会议、新闻媒介等其他途径提出。
三、省政府根据实际需要,将不定期就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如发展战略、发展规划、产业政策、改革方案和重要法规草案等,以及省政府和省政府各部门负责人的勤政廉政建设问题,专题征集人民群众和各界人士的建议。
四、省政府各部门应把公开征集和办理人民建议,作为一项重要工伤列入议事日程。各级人民政府和各企事业单位,对人民群众依法行使民主权利,向省政府提出建议,应予以支持和鼓励。
五、省政府成立人民建议征集办公室,负责办理征集人民建议的具体工作。
六、省政府人民建议征集办公室对收到的人民建议,要认真研究,抓紧办理。对于重要建议,要及时报送省政府领导同志;遇有关系全局的重大建议,可提请省政府和部门领导同志亲自接谈,直接听取陈述;需要有关部门、单位或地方研究办理的,要及时转送并负责督办、协调落实。

有关部门、单位或地方对于省政府人民建议征集办公室转送的人民建议,要以积极、负责的态度研究办理,并及时将处理和采纳情况反馈省政府人民建议征集办公室。
七、人民建议的办理情况,各办理单位一般应在收到建议后两个月内向提建议人作出函复或面复;对于同类建议,也可以座谈方式或其他方式统一答复。
八、省级各新闻单位可在报纸、广播、电视上开辟人民建议专栏,对具有一定参考价值、适于在新闻媒介公开的建议,予以登载、报道。
九、对重大合理化建议,且被采纳后取得明显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省政府对提出建议的人员给予精神的和物质的奖励。
十、省政府人民建议征集办公室要在实践中不断总结经验,积极探索;各地各部门要密切配合,大力支持,推动人民建议征集工作的顺利开展。




1995年1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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