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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安徽省水利工程水费收交、使用和管理办法》的决定
省人民政府



省人民政府决定对《安徽省水利工程水费收交、使用和管理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第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修改为:
“(二)计量水费:按渠首引进水量计收。
1.粮食作物:水库和引水灌区按每100立方米3公斤稻谷折价计收。电力排灌,水、电费分开计收,其中一级站提水的水费按水库和引水灌区标准计收;多级站提水的,一级站按水库和引水灌区标准计收,从二级站起再按每千吨米增加1.2公斤稻谷折价合并计收。
2.经济作物:计量水费标准可高于粮食作物的20%左右。”
二、第七条修改为:
“工业、城镇生活水费按下列标准计收:
(一)工业用水:由水库或自流引水工程供水的,消耗水每立方米6分,贯流水和循环水每立方米2.5分,由机电提水站供、排水的每千吨米4.5元(扬程不足8米的均按8米计算,下同)。从水闸控制的河道、湖泊中取水,淮河以南地区消耗水每立方米1分,循环贯流水每立方
米0.3分;淮河及其以北地区消耗水每立方米1.4分,循环费流水每立方米0.4。
(二)城镇生活用水:由水库或自流引水工程供水的每立方米4.5分;由机电提水站供、排水的每千吨米3.5元。从水闸控制的河道、湖泊中取水,淮河以南地区每立方米0.7;淮河及其以北地区每立方米1.1分。
今后工业、城镇生活用水水费标准的调整,由省水利厅提出,经省财政厅和省物价局审核批准。”
三、将十一条修改为:“由水利部门管理的船闸,按吨位计收客货船舶过闸费,重载每吨次0.6元,空载每吨次0.2元。”
四、第十三条修改为:
“保护范围明确的堤防(含圩堤),分别按下列标准计收堤防工程维护管理费:
(一)耕地和其他农、林、牧、渔业用地,按每亩每年1.6公斤稻谷折价计收(1999年7月22日以前不收取);
(二)工矿企业每年按销售额或工农业额2.5‰收取(对严重亏损的单位,经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减免);
(三)商业企业每年按销售额或营业额的1.5‰收取(对严重亏损的单位,经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减免);
(四)其他受益户每年按固定资产原值2‰收取。”
五、第十六条修改为:
“水管单位可与用水单位或个人签订合同,内容包括供水量、供水次数以及水费收交的数额和方式,并明确各自应承担的权利和义务。工商交通企业、机关团体、部队、城镇居民等受益单位和个人的水费,应根据合同规定,按月或按季向水管单位交付。”
本决定自1996年1月1日起施行。
《安徽省水利工程水费收交、使用和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发布。





1995年1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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