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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依靠科学技术振兴沈阳的若干决定
沈阳市人民政府



为认真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速科学技术进步的决定》(中发〔1995〕8号),落实全国和省科学技术大会精神,加快我市科技与经济结合的进程,确保我市现代化战略目标的实现,特做出以下决定。
一、大力推进农业和农村科技进步,加速农业现代化进程
1、鼓励科研机构从事农业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对农业科研机构、重大农业科研开发项目,要在经费和实验条件等方面给予重点支持。农业科研单位引进、培育的种子、苗木和畜禽等新品种,自制配方的肥料、饲料、农药等新产品,经审定,允许自行经销,并与现有同类经营公司享? 芡却觥? 2、大力加强农业技术推广工作。要建立、健全各级农业技术推广服务体系,完善科技服务手段。各级财政部门要保证科技推广事业经费,按一定比例安排农业科学试验、示范和推广费用。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的经常性收益应主要用于农业科技成果推广。
农业技术推广机构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的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其他收入的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纳税确有困难的,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实行先征后由财政返还的办法,返还的资金专项用于技术推广。
3、要做好稳定农业科技队伍工作。对有技术、有贡献的农民授予相应的专业技术职称。对在农村从事农业技术工作的科技人员,其工资、补贴、住房和技术职称评聘按《沈阳市科技兴农规定》严格落实。从事农业技术承包、技术试验示范、技术推广的,其奖酬金可按有关规定优先优? 莅炖怼6栽谂┮导际蹩⑼乒阌τ弥腥〉孟灾Ч模筛骷墩柚亟薄? 4、引导乡镇企业向高科技、外向型、规模化方向发展。不断提高乡镇企业的技术创新能力,鼓励乡镇企业与国内外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和大中型企业联合协作,采纳高新技术,开发名牌产品,提高市场竞争能力。
二、依靠科技进步,加速老工业基地改造
5、依靠高新技术、引进先进技术,加快科技攻关和技术改造步伐。要围绕我市经济发展中的关键性技术和重大工程项目开展科技攻关和技术改造。科研机构、高等院校承担的企业技术攻关、新产品开发和引进技术消化吸收的项目,以及企业吸纳我市科研机构、高等院校的高新技术成? 虿罚糜诩际醺脑旌托虏房⒌南钅浚家畔攘腥胧屑苹枳式鹬С帧3浞址⒒蛹夹诳萍脊ス刂械闹匾饔茫夹够疃峁┲С帧? 科研机构、高等院校和企业承担科技攻关项目取得成功,可从优提取技术贸易酬金,并可从企业上缴所得税后利润中提取3—5%奖励有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其中,对推动全市科技进步和沈阳经济发展具有较大影响的科技人员和科技攻关组织者,市政府将给予重奖。
6、以实施“名牌产品”战略为重点,加速产品结构调整。科研院所、大专院校、高新技术企业开发具有市场竞争能力的科技名牌产品,可优先列入市计划,并给予资金支持,参与名牌产品技术攻关、技术服务,取得明显效果的,可享受市有关优惠政策。
7、营造“科技大船”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对参与“科技大船”建设的科研机构、高等院校、企事业单位,要优先给予计划立项和资金支持。科研机构、高等院校、高新技术企业利用资产存量,扶植带动亏损企业实现扭亏为盈的,经认定批准,可享受有关扭亏工作的优惠政策。
8、建立技术创新机制,使企业逐步成为技术开发的主体。鼓励大中型企业和企业集团建立健全技术开发机构,完善总工程师负责的技术开发体系。中小企业可以依托科研机构、高等院校建立技术开发机构。企业主管部门要把技术进步考核指标作为考核企业经营者的主要依据。继续推? ⒀А⒀薪岷希睦蒲性核⒏叩仍盒R远嘀中问浇肫笠祷蚱笠导拧? 9、加强企业科学管理,提高工业增长的质量和效益。围绕生产工艺、清洁生产、设备使用维修、产品质量检测等建立科学的管理规范,实行严格的责任制。扩大先进的电子信息技术在企业生产、管理、服务等方面的应用。
三、大力发展高新技术产业,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
10、优先发展电子信息、先进制造、生物、新材料和能源、环保等高新技术,形成我市新的支柱产业。积极扶持发展产值在亿元以上规模的高新技术企业集团和跨国公司。建立高新技术产业基地,实现高新技术商品化、产业化、国际化。
11、要按照“科技特区”的要求,加快南湖科技开发区建设步伐。加大开发区建设资金投入,建立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基金,“九五”期间,要继续投入引导资金支持浑南产业区建设。全市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要优先在开发区安排,科技三项费用要向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重点倾斜
。南湖科技开发区与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在政策上可互用互补,为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创造更加优越的软环境。
加速区(县)科技小园区、星火技术密集区建设。对进入科技小园区、星火技术密集区并符合高新技术条件的企业,可参照南湖科技开发区的规定,享受高新技术企业优惠政策。有条件的区(县)可通过列收列支方式,对科技小园区、星火技术密集区内新办企业税收入区库部分,按一定比
例返还,用于园区基础设施建设。
12、对南湖科技开发区外高新技术企业,经有关部门认定和批准,可给予高新技术企业优惠政策。经认定属国家、省级的高新技术产品,按中央、省有关财税政策规定办理;经认定属市级的高新技术产品,在1—2年内,其新增增值税留市支配的部分,经市有关部门批准,可列收列支,
专项用于企业技术研究开发。
13、增强高新技术企业参与国际市场竞争能力。高新技术企业和生产高新技术产品的企业为生产出口产品而进口的原材料和零部件、为开发高新技术需进口的样机、样品、试剂、少量集成电路、仪器、设备,以及生产自主开发的高新技术产品中,国内无法加工制造,需要境外加工制造
的个别零部件,海关凭出口合同,市科委或南湖科技开发区的批准文件给予支持。
14、大力发展民营科技机构和民营科技企业,解决它们在贷款、立项、产权明晰等方面的实际困难。科技人员创办的集体、股份合作制民营科技企业,注册资金可放宽到2万元;个体、私营民营科技企业,注册资金可放宽到1万元。科技人员创办民营科技企业,在经营场地上有困难但家
庭住所确有办公条件的,可将其家庭住所作为注册地点。非生产经营性的民营科技机构自开办之日起,两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民营科技企业进行技术转让、技术培训、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取得的技术性收入,在30万元以下的,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其技术转让收入免征营业税。
四、加快技术市场建设步伐,促进科技成果转化
15、按照“放开、搞活、扶植、引导”的方针,发展和繁荣技术市场。要加快沈阳技术交易所建设,培育和壮大技术经纪人队伍,加强技术、资金和人才市场的综合配套,促进大市场体系的建设。科研单位(技术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和企事业单位可按国家规定,免征技术性收入的所得
税;企事业单位新办的独立核算的技术服务机构两年内技术性收入免征所得税。进入火炬大厦和沈阳技术交易所的高新技术企业,经认定批准,可享受南湖科技开发区高新技术企业优惠政策。为加快沈阳技术交易所建设,会员单位在所内交易税收地方留成部分,经市有关部门批准,可列收
列支,专项用于技术交易所的改造建设和技术市场发展。
16、加快“中试基地”和企业技术中心建设。“中试基地”(含工业性试验)和技术中心建设可优先列入市计划,经批准,投资方向调节税实行零税率。科研机构、高等院校利用本单位用地创办科研开发“中试基地”,要优先列入有关计划,经批准,可缓征土地使用费或按有关规定给予
照顾。“中试产品”在试销的1至3年内,经批准,企业所得税可采取先征后返的办法予以照顾。积极开展地方与中央、省属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共建“中试基地”工作,对共建“中试基地”的投入,可按国家规定收取投入收益。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中试基地”允许自行销售其产品

17、促进科技成果推广应用和专利技术实施。要把科技成果转化工作纳入有关发展计划,鼓励企业增加吸纳科技成果和采用先进技术的内在动力。市属企业实施科技成果示范项目或首家生产专利技术产品。经市有关部门认定和批准,可享受当年新增所得税列收列支的优惠政策。对科技
成果推广转化和实施专利技术取得明显经济效益、节约价值显著的项目,企业可从上缴所得税后利润中按一定比例对有关单位和人员给予奖励。
五、加速社会发展领域的科技进步
18、大力推进社会发展领域的科技进步,制定和实施《中国21世纪议程》的行动方案和有关政策。对有关城市基础设施建设,人口、资源、环境、环保、节能、医药等科技项目的研究开发,要在立项、资金和场地等方面给予支持。对于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环保、节能等建设项目,其固
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执行零税率,缓征土地使用费。
19、依靠科技,促进区域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市有关部门对沈河区社会发展综合实验区的试点示范项目要纳入市总体发展规划和有关计划,在立项、资金等方面给予支持。通过实验区的建设和发展,推动各县(市)、区区域性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20、大力发展咨询产业和科技信息服务产业。对新创办独立核算的从事咨询、信息、技术服务业的企业,自开办之日起,两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市成立科技咨询、信息服务业行业协会,指导协调科技第三产业的发展。
六、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科技体制
21、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科技自身发展规律的新型科技体制,形成布局合理的科技系统结构、富有活力的运行机制和科学的研究院所管理制度。要逐步在科研院所中开展建立现代科研院所试点,探索面向经济、面向市场发展的新路子。对从事应用研究、公益性研究的科研
机构,政府要根据其对经济、社会发展的能力与贡献,在事业费、课题经费、科研条件等方面给予稳定的支持。
要鼓励技术开发型科研院所通过自身发展科技产业,兼并中小企业或参股、控股等方式,转型为科技企业或企业集团;可与设计、工程单位联合组成技术工程承包公司或成为行业技术开发中心,也可以走其他方式的发展道路。有条件的技术服务机构、社会公益科研机构也要面向社会,
扩大有偿服务。科研机构在由事业法人向企业法人转变过程中,可保留原机构名称,继续享受国家、省、市对科研机构的有关优惠政策。
22、深化市属技术开发型科研机构内部改革。逐步推行国有民营、股份合作制和现代科技企业制度改革试点。科研机构实行股份制改革,可享受企业的有关政策。技术开发型科研机构进行股份合作制改造,可按不高于注册无形资产的30%,作为个人股,奖励有显著贡献的科技人员。科? 既嗽钡某晒蚍⒚髟诒镜ノ荒谑凳纱有略鏊盟昂罄笾懈枰淮涡越崩蛟谄笠底煞莺献髦剖备韬硕际豕扇āJ敌泄忻裼缘愕募际蹩⒒梗蔷宰什宰什杏泄夭棵排迹凶什加梅咽敌凶畹捅曜肌? 23、鼓励驻沈科研机构、高等院校为我市经济发展服务。市财政每年划拨一定数额的引导资金,用于为沈阳经济发展服务项目的贷款贴息;科技人员在我市领办、创办国有、民营或乡镇企业,取得明显经济效益的,要给予重奖;对我市企业的技术性投入,可在一定时期内享受企业的技
术收益或股权。
24、进一步发挥市政府科技顾问委员会的作用。科技顾问委员会应参与全市科技、经济、社会发展的规划、计划及一些重大决策的咨询和论证,行业科技顾问委员会应对本行业的发展规划及重大科技项目进行咨询和论证。科技顾问委员会成员的咨询津贴可按有关规定执行。
七、增加科技投入,保障科技事业的发展
25、增加科技投入是加速科技进步的基本保证。要建立起政府科技拨款、银行贷款、企事业组织自筹、吸引外资和社会捐赠等多渠道科技投入体系。全市研究开发经费应占本市国内生产总值的1%以上,到2000年达到1.5%以上。
26、切实加强各级财政科技投入。市本级科技三项费用应占财政支出预算的2%以上;县(市)、区科技三项费用“九五”末期应达到1%以上。
27、鼓励企业增加科技投入,使企业逐步成为科技投入的主体。企业每年用于技术开发的费用应占产品销售收入的一定比例。科技先导型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每年用于技术开发的费用,应不低于产品销售收入的3%。企业技术开发费用可按实际发生额计入成本。
28、要大幅度增加科技贷款规模。金融部门应扩大科技贷款,每年科技贷款余额根据需要,达到全市贷款余额的4%左右。对列入市级科技计划的贷款项目,金融部门应给予重点支持,保证贷款及时到位。积极创造条件,建立科技银行。积极吸引国内外资金,创办市科技投资公司和市科
技担保公司,发展科技风险投资事业。
八、加强科技队伍建设,提高全民科学文化素质
29、要加速培养高水平的科技人才群体,造就一大批跨世纪的工程技术和学科带头人。建立市自然科学基金,每年评选10名优秀中青年学科、产业及技术带头人,给予1—5万元资助,项目好的可连续支持3年。
今后每3年要在全市各行业集中选拔一批优秀专业技术拔尖人才,享受市政府规定的有关待遇。成立沈阳优秀专家协会,实行动态管理,积极组织和调动中高级专业技术人才为振兴我市经济服务。
30、加强学术交流,搞好科学普及工作。积极开展高水平、重大国际学术交流活动,促进新兴学科和边缘科学的发展与建设。要增加科普工作的投入,科学技术普及活动经费应不低于市本级年度财政支出预算的0.5‰。要创造条件,搞好科技馆和科普场所建设,发展科学普及网络,开? 箍破招疃? 31、鼓励企业职工积极开展技术革新、技术发明和创造活动。对于在企业和行业科技进步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工人技师、工程技术人员,有关部门要给予奖励。
32、对归国留学人员在科研经费、仪器设备及改善工作环境等方面给予保证。要筹集资金建立博士后和留学人员公寓,为他们解决实际困难。对振兴我市做出突出贡献的留学人员可以授予“沈阳市荣誉科委委员”称号。
33、对做出突出贡献的中青年科技人员可不受名额限制,破格晋升专业技术资格,聘任技术职务。对市属科研机构从事自然科学研究的工程技术人员,凡符合相应专业技术资格条件,可晋升自然科学研究系列的专业技术资格。无主管部门的民营科技企业(含集体、个体、私营、合资企? ?的科技人员职称评定,由市科技部门协调办理,人事部门审批。
九、进一步扩大科技对外开放,积极开展科技合作与交流
34、加强引进国外智力工作。凡列入国家、市“引智”年度计划的项目,由国际人才交流发展专项经费给予资助。对重大引进国外智力的项目,可以配套使用科技三项费用,对重大技术改造引进国外智力项目,可配套使用技改专项贷款。加大科技项目的引资力度,凡引进国外资金投入
科技项目,受益单位可按引进资金1%的比例奖励有关人员。
35、鼓励市属科研机构和有条件的企业开展技术出口,或在国外设立分支机构。经财政部门批准,技术出口单位可享受技术出口所得税列收列支的政策。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和科研机构可向国家申请授予外贸自营权。鼓励科技劳务出口,带动出口创汇和中外合资合作。
36、过去有关规定与本决定不一致的,以本决定为准。本决定责成市科学技术委员会解释。



1995年11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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