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法规速递>>纯文字版
陕西省人民政府、陕西省军区关于加强人民防空建设几个问题的决定
陕西省人民政府 陕西省军区

人民防空建设是国防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动员和组织人民群众采取防护措施与空袭作斗争,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减少国民经济损失,保存战争潜力,赢得未来反侵略战争胜利的战略措施。为贯彻落实“长期准备,重点建设,平战结合”的人民防空建设方针及兰州军区和西北五
省、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西北地区人防改革和发展的决定》精神,促进我省人防建设的快速发展,结合本省实际,特作如下决定。
一、切实加强对人民防空工作的领导
人民防空建设是一项长期的战略任务。各级人民政府和军事部门领导要从维护国家和人民安全利益的高度出发,在抓经济建设的同时,认真搞好人防战备建设,把人防建设纳入当地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计划,列入议事日程,每年听取一至二次人防工作汇报,研究解决人防建设中的重大
问题,全面加强对人民防空工作的领导。
各级人防办公室是同级政府主管人防战备工作的职能部门,全面负责本区域内的人防工作。各人防重点城市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都要积极配合和支持人民防空建设。
二、进一步稳定和健全人防办事机构
各人民防空重点城市人民政府要搞好人防机构改革,保持人防工作机构的健全和稳定。在国家未作出新的决定前,仍维持现状不变,继续开展工作。凡地区所在地的县级人防重点城市在地改市以后,都要设立市人防办事机构。
各人防重点城市人民政府要关心人防队伍建设,按德才兼备的原则和“四化”方针配好人防部门领导班子。在调配人防部门领导班子时,要征求同级军事部门和上级人防部门的意见。
人防部门要切实加强自身建设,抓好教育培训,不断提高现有人员的政治、业务素质和管理水平,以适应高技术条件下局部战争防空袭斗争的需要。要逐步调整干部队伍结构,选调一批政治思想好、懂业务、年富力强的干部充实到人防队伍中来,使这支队伍能更好地担负起新的历史使
命。
三、认真落实人民防空建设的各项政策规定
国家、兰州军区人防委和省政府制定的一系列有关人民防空建设的政策、规定,是人民防空工作的依据和动力,各人防重点城市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必须坚决贯彻执行。
(一)坚决贯彻落实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的政策。凡是城市规划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翻建住宅、旅馆、招待所、商店、大中专院校教学楼和办公楼、科研和医疗用房以及合资、联建、高新技术开发区等建筑,必须按国家规定标准修建防空地下室。
1、新建十层以上或基础埋深超过三米(含三米)以上的九层以下民用建筑,应建设“满堂红”防空地下室;
2、城市规划确定新建的居住区、小区和统建住宅,按一次下达的规划设计任务地面新建总面积(不含执行第(一)条规定的楼房面积)的百分之二,统一规划修建防空地下室;
3、中央和地方各企业、事业、行政单位和部队,在人防重点城市新建的九层以下、基础埋深小于三米的民用建筑项目,其总建筑面积达七千平方米以上的,按地面总面积的百分之二修建防空地下室;总建筑面积少于七千平方米的,均应交纳人防工程易地修建费,由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统一规划修建防空地下室;
4、凡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需经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审批后方可发给施工执照。防空地下室必须由有人防工程设计资格的设计单位设计,并要符合《人民防空工程战术技术要求》和《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
5、应建而未建防空地下室的,必须按规定缴纳防空地下室建设费,由重点城市人民防空办公室收取,存入建设银行人防工程建设专用帐号,收支情况由财政和审计部门监督。收费标准由人防重点城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建筑工程实际造价确定;
6、收取的人防建设费,只能用于城市人防工程建设,严禁挪作它用,违者,要严肃查处;
7、凡结合民用建筑修建的防空地下室,人防部门要按人防工程的战术技术要求参与组织招标,施工过程中要进行质量跟踪检查,竣工后,由人民防空部门组织验收。凡防空地下室验收不合格的,无论地面建筑质量如何,均不得列为合格工程。
(二)认真落实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企事业单位自筹人防工程建设经费的政策。所有企事业单位都要依据国家的有关政策、规定交纳人防经费,企业的这部分费用可列入成本。具体数额由人防办公室商物价、税务等有关部门制定标准。
(三)根据国务院规定,“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和维护管理按城镇职工百分之一至二的比例抽人参加义务劳动,参加义务劳动的人员工资、福利、劳保用品和零星工具等四项费用由原单位负责。”按照这一规定精神,考虑到高技术条件下现代战争对人防工程建设质量的要求很高,也可以
“以资代劳”。收取“四项”费用的标准,由人防办公室商劳动、物价等部门,根据本地物价水平和劳动力价格确定。所交纳的“四项费用”列入企业成本。
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单位应负担的人防建设费用标准和收费办法,参照有关政策规定,由人防重点城市人民政府确定。
四、多渠道筹集人民防空建设资金
认真贯彻国务院、中央军委有关人民防空建设经费由国家和地方共同负担的规定,坚持国家投资为导向、政策性收费为主体、多方集资为辅助的方针。
新时期人民防空建设资金的筹措,必须走投资体制多元化、资金来源多渠道的路子,其来源主要有:
(一)国家预算分配的人民防空经费;
(二)地方各级政府预算分配的人民防空经费;
(三)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经费;
(四)其他按有关规定筹集的人民防空经费。
地方财政每年要安排一定数量的人民防空建设专项经费,作为本地区人民防空建设的启动和发展资金,具体数目由各人防重点城市人民政府确定。
依据政策收取的人防工程建设费(包括“结建”费),要按国家人防委、财政部联合下发的人防委字〔1986〕10号文精神进行管理。用于人防工程建设。
凡平时使用国家投资建设的人防工程,必须按规定收取人防工程使用费。所收取的使用费按有关规定,用于人防工程再建设。
五、加快人民防空工程建设
人防工程是未来战争防空袭斗争的重要依托,也是现代化城市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各人防重点城市(县)要根据城市建设总体要求,认真落实《人防建设与城市建设相结合规划》,不断提高城市综合防护能力,逐步完善城市人防防护体系。
人防工程建设,要紧紧围绕增强城市防护功能,在提高质量、增加数量、加强重要目标防护上下功夫。要把人防工程建设纳入城市建设的总体规划,同步建设,协调发展。
防空地下室建设,是人防工程建设与城市建设相结合的重要途径。各人防重点城市人民政府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理顺关系,完善管理机制。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工作,由人防办公室主管,规划、城建、计划、财政、审计等部门密切配合,共同抓好。
城市新建民用建筑(包括旧城改造区、新建居住区和小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及外资、合资项目)修建防空地下室,都要由人防部门统一规划、统一审批,由建设单位修建,所需经费纳入基本建设投资计划。对因地质和施工条件等原因不能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必须报经人防部门批准,并
由建设单位按规定向人防部门交付防空地下室建设经费,由人防部门按人防建设与城市建设相结合的要求,规划和统一修建。对不按规定修建防空地下室或不缴纳异地建设费的,主管部门不得发给施工执照。
新建人防公共工程免交市政公用设施配套费、商业网点费及电贴费、增容费。自筹资金或集资建设的人防工程免征建筑税。人防工程内的通风、除湿、抽水、采暖等设施用电,按非工业用电价格收费。
为保证人防工程平时和战时的正常使用,人防、城建、土地部门应界定工程口部用地范围和进出道路,修建相应的口部使用管理设施。为保证紧急情况下人员疏散的需要,每个口部占地面积不得少于三十平方米,以便配套,综合利用,并注意伪装。
人防工程及设施不得随意拆除,因基建、城建等需要拆除时,拆除单位必须向人防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拆除的人防工程,原则上由拆除单位就地补建。若拆除的工事属等级工事,则按原等级补建;属6级以下工事,则必须建6级工事。如补建有困难,由拆除单位按原面积、原等级和
人防工程当地现行造价向人防部门缴纳补建费,由人防部门统一规划筹建。对未经批准随意拆除或有意破坏人防工程的单位和个人,除按人防工程当地现行造价责成其赔偿外,还应按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六、大力开展人防平战结合工作
平战结合是国家确定的人防建设的重要方针,是人民防空建设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生存和发展的主要途径,对繁荣城市经济和服务城市人民群众生活,具有重要的作用。
新形势下的人防建设,要把战备与经济、近期与长期、局部与全局、自身与社会的效益有机结合起来,充分发挥地下空间和人才、技术、设备设施及政策的优势,做到国家、集体、个人一起上,地下地上开发紧密结合,建设、使用、管理一体化,形成全方位、多渠道的整体平战结合新
格局。
对于采取社会集资、利用外资、合资进行人防设施建设和开发利用的单位、个人,坚持“谁投资,谁使用,谁受益”的原则,放开搞活,以优惠的政策给予支持,以良好的投资环境和可靠的法律手段给予保障。纳税确有困难的,可提出申请,由税务部门按权限审批,予以减、免。
新建的人防工程要做到建设一处工程,增加一个市场,兴办一批产业,搞活一方经济。早期人防工程的开发利用要选择最佳的方式和途径,积极发展第三产业。
人防工程,除指挥、通信工程外,在保证产权和战备效益的前提下,实行使用权的有偿转让。战时由人防部门统一组织使用。
人防建设涉及面广,情况复杂。全省各人防重点城市人民政府要不断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以改革创新的姿态,切实加强对人防工作的领导,把我省人防建设提高到一个新水平。



1995年9月27日
检索更多更新的法律法规请到: 《法律图书馆》--新法规速递

购买法律图书请到: 《法律图书馆》--网上西湖法律书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