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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房地产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高层住宅二次供水管理规定》的通知
北京市房地产管理局


通知
十八个区(县)房地局、各房屋经营管理单位、各自管房单位:
现将北京市房地产管理局《北京市高层住宅二次供水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自1995年10月1日起施行。望遵照执行,执行中的问题请随时报市房地产管理局房管处。

北京市高层住宅二次供水管理规定
一、为加强对本市高层住宅楼房二次供水的管理,保证设备的正常运行及生活用水和消防用水的需要,根据有关规定,特制定本管理规定。
二、本市高层住宅楼房的二次供水管理及设备运行均应执行本规定。
三、管理责任分界:以收费计价总水表为界,其表外设备(含水表)由供水部门管理,其表内全部供水设施由管房单位管理。
四、接管验收:
凡接管(包括委托管理、单位自管,下同)的高层住宅楼房二次供水设备必须符合以下规定:
(一)接管时应对运行泵、备用泵、消防泵、水箱、蓄水池、压力罐、电器设备及其有关管道进行全面验收。由产权单位或接管单位主管负责人、技术人员、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等共同参加并有详细的记录,有各参加验收单位的负责人签字。
验收中建设单位应提供下列文件:1.全部的施工设备图纸(包括竣工图);2.试验记录、隐蔽工程测试记录;3.洽商记录和质监部门工程质量验收合格证。
(二)验收要按北京市房地局印发的《北京市高层住宅二次供水设备接管验收细则》(附件一)进行,并在高压水泵运行状态下查验。
(三)验收中发现的问题要限期进行整改。
(四)对必须在接管后解决的问题,应由建设单位与管理单位、产权单位签定协议。
五、对未经验收已使用的高层住宅二次供水设备,属于直管公有高层住宅楼房,建设单位必须提供图纸、资料,补办验收手续(含消防设备),遗留问题应由建设单位出资配合房管单位分期分批地完成水箱防腐和管道修复等工作。
属于委托管理的高层住宅楼房,由产权单位安排资金完善二次供水设施,以取得“卫生许可证”和消防部门的验收。
单位自管的高层住宅楼房,亦须按上述规定执行。
六、二次供水的运行与维修管理:
(一)高层住宅楼房二次供水均应设专人管理。
(二)建立健全运行记录制度、维护保养制度、巡视制度及安全责任制、供水人员定期体检制、水质定期化验制等各项规章制度,以保证设备正常运转。
(三)运行服务和设备维修:
运行服务要严格执行北京市房地局1994年颁发的京房管字〔1994〕第162号文件中的“高压供水运行服务标准”。
供水设备的零维修,大、中修及更新改造由管理单位制定维修计划并进行实施。
(四)二次供水的卫生工作接受卫生部门的监督指导。
(五)消防设备每年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并起动试运行,填写试运行登记表。
(六)二次供水设备以每个泵房为单位建立设备档案,设备档案内容包括:
1.验收的全部文件;
2.大、中修工程的所有文件;
3.事故报告;
4.年度的安全普查记录;
5.本年度的卫生许可证和水质化验单;
6.消防泵试运行情况登记表等。
七、经营管理:
(一)直管公房的二次供水设备的运行维护费应专项使用、单独核算。
(二)委托管理的二次供水设施应执行市物价局《关于委托管理住宅电梯、高压水泵、共用天线收费标准》(京价〈收〉字〔1993〕133号)规定。
(三)自管房单位可参照上述标准制定本单位的年费用计划。
八、本规定实施中的具体问题,由北京市房地产管理局解释。

附件一:北京市高层住宅二次供水设备接管验收细则
1.生活泵、备用泵和消防泵应是正规企业所生产的产品,要有产品合格证。安装合格,无锈斑、无渗水、无异响、无颤动、有防水;有安装质量合格证。
2.钢板制高位水箱,不得用防锈漆等涂料,应该是搪瓷或环氧树脂内壁,水箱无渗漏,各接口处应有防渗漏处理。
低位水箱应在室内或对水箱及其箱口有防护措施。低位水箱内壁也应符合卫生部门的要求。
3.水位控制装置动作灵敏,电器设备完好并有防水措施。
4.生活供水管道,高、低位水箱安装完毕必须进行清洗和消毒,并取得卫生防疫部门核发的“卫生许可证”。
5.消防设备必须进行设备及性能试运转,须符合设计及使用要求并经过消防部门验收签字。
6.高层住宅生活供水及消防供水管路使用管材及连接方式应按《北京市建筑工程暖卫设备安装质量若干规定》执行。
埋设管道不得有油任、法兰等活接头。
碳素钢管不得直接埋在焦渣层等含有腐蚀性土壤中,必须按设计要求做好防腐层;
管道各接口处或镀锌层被破坏处必须做好防腐处理
7.凡有保温层的以及暗敷设供水管道,必须有隐蔽前所做水压试验记录。
8.生活供水箱泄水管、溢水管均不能与生活污水管道及设备直接连接。必须有可靠的空气隔断及防污染装置。
9.生活与消防合用高位水箱时,消防管道必须有10分钟的高位消防储水量。为此水箱消防管出口与生活供水管出口应有以上储水量间距。
10.高、低位水箱的位置、箱口、高度、与屋顶的距离等须便于日常管理中的清洗消毒。



1995年9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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