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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农业特产农业税实施办法
辽宁省人民政府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关于对农业特产收入征收农业税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我省境内生产、收购农业特产品的单位和个人,为农业特产农业税(简称农业特产锐,下同)的纳税义务人(简称人,下同),必须依照《规定》和本办法缴纳农业特产税。
第三条 农业特产税由县地方税务机关负责组织征收。
第四条 生产《规定》第三条所列农业特产品(烟叶和牲畜产品除外,下同)并取得收入的纳税人,在生产环节缴纳农业特产税 。
第五条 收购下列农业特产品的纳税人,在收购环节缴纳农业特产税 :
(一)烟叶;
(二)牲畜产品;
(三)原木;
(四)水产品(含贵重食品,下同);
(五)银耳、黑木耳。
第六条 农业特产税 的具体税目、税率,依照本办法所附的《辽宁省农业特产税税目税率表》执行。
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人民政府对表中未列,但收益大、获得高并有一定生产规模的农业特产品,认为确有必要征税的,必须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方可开征。
第七条 有《规定》第六条所列情形之一 ,纳税人要求减税、免税的, 应当向县地方税务机关提出申请,经县地方税务机关审核,报市地方税务机关批准后执行。
符合《规定》第六条第(二)所列免税情形,属生产周期长、非一生收益的,免税2至3年;属生产周期短、当年风效益,非一次性收益的,免税1年;对一次性收益不予免税。
第八条 生产环节农业特产税的应纳税额,按照农业特产品的实际收入和规定的税率计算征收。
对实际收入不易计算的农业特产品,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评不定产量,按照当地中等收购价格核定实际收入。
对应税未税农业特产品进行连续加工的产拉成品,应当折算成原产品核定实际收入。为保鲜、防腐所进行简单加工的初级产品除外。
第九条 收购环节农业特产税的应纳税额,按照农业特产 实际收购金额和规定的税率计算征收。
烟叶的收购金额,还应当包括从购货方取得的价外收入和补贴性收入。
第十条 对在农业税计税土地上生产农业特产品的,在征收农业特产税时,应当将农业税扣除。
第十一条 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县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具体缴纳期限,由县地方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的实际民政部确定。
生产农业特产品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一)评定产量的科目,为产品收获的当天。 (二)其他科目,为产品出售的当天。 收购农业特产品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购的当天。
第十二条 生产农业特产品的纳税人,除远洋捕捞按照属地征收原则缴纳农业特产税外,均在生产地缴纳农业特产税;收购农业特产品的纳税人,在收购地缴纳家业特产税。
第十三条 地方税务厅以采取查帐征收、查定征收和查验征收等多种方式征收农业特产税。
第十四条 地方税务机关可以委托有关单位和个人代征 ,并发给省地方税务机关印制的委托证书。受委托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委托证书的要求,代征税款。
第十五条 生产林木、水产品的纳税人,应当为地方税务机关扣缴收购者应当缴纳的农业特产税。
第十六条 地方税务机关对代扣代缴、代征税款的单位和个人 ,应当从征收工作收费中给予1%至5%的手续费。具体比例由县地方税务机关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第十七条 农业特产税全部纳入市、县财政预算。县地方税务机关从农业特产税的征收总额中提取30%作为家业特产品生产建设基金;提取7%作为征收工作经费。具体使用办法,由省财政 部门会同省农业、林业、水产等有关部门制定。
农业特产品生产建设基金必须全部用于农业特产品生产,不得挪用。
第十八条 农业特产税的征收管理,依照本办法执行;本办法未尽事宜,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省财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施行。省人民政府辽宁省农业特产税税目率表人民政府1990年4月21日发布的《辽宁省农业特产农业特产农业税实施办法》同时废止。

附件:《辽宁省农业特产税税目率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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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税 率 (%) │ │ 税 率 (%) │ │ 税 率 (%) ┃
┃ 税 目 ├───┬───┤ 税 目 ├───┬───┤ 税 目 ├───┬───┨
┃ │生产者│收购者│ │生产者│收购者│ │生产者│收购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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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烟叶收入 │ │ │(二)水产养殖(含幼苗生产)│ │ │ 7.沙棘果 │ 1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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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晾晒烟叶 │ │ 31 │1.海水及滩涂养殖 │ │ │ 8.黑豆果 │ 1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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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烤烟叶 │ │ 31 │ (1)对 虾 │ 8 │ 5 │ 9.猕猴桃 │ 1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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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园艺收入 │ │ │ (2)贝 │ 8 │ 5 │五、牲畜收入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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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水 果 │ │ │ (3)海 带 │ 8 │ 5 │ (一)畜 皮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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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苹 果 │ 12 │ │ (4)裙 带 菜 │ 8 │ 5 │ 1. 猪 皮 │ │ 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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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梨 │ 12 │ │ (5)海 参 │ 8 │ 25 │ 2. 牛 皮 │ │ 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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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葡 萄 │ 10 │ │ (6)鲍 鱼 │ 8 │ 25 │ 3. 羊 皮 │ │ 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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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桃 │ 10 │ │ (7)干 贝 │ 8 │ 25 │ (二)毛 绒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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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山 楂 │ 10 │ │2. 淡水养殖 │ │ │ 1.羊 毛 │ │ 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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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杏 │ 10 │ │ (1)鱼 │ 8 │ 5 │ 2.兔 毛 │ │ 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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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李 子 │ 10 │ │ (2)珍 珠 │ 8 │ 5 │ 3.羊 绒 │ │ 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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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沙 果 │ 10 │ │ (3)河 蟹 │ 8 │ 5 │六、药材收入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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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海棠果 │ 10 │ │ (4)林 蛙 │ 8 │ 5 │(一)植物药材(含野生药材)│ 1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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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樱 桃 │ 10 │ │(三) 海淡水捕捞 │ 8 │ │ 1.人 参 │ 1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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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干 果 │ │ │四、林木收入 │ │ │ 2.辽五味 │ 1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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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大 枣 │ 10 │ │(一)木 材 │ │ │ 3.辽细辛 │ 1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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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核 桃 │ 10 │ │ 1.原 木 │ 8 │ 8 │ 4.平贝母 │ 5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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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板 栗 │ 10 │ │ 2.杂 材 │ 8 │ │ 5.其 他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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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蚕 茧 │ 5 │ │ 3.薪 材 │ 8 │ │ (二)动物药材 │ 1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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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果用瓜 │ │ │ (二)林产品 │ │ │ 1.鹿 茸 │ 5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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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西 瓜 │ 8 │ │ 1.柳 条 │ 7 │ │ 2.其 他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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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甜 瓜 │ 8 │ │ 2.槐 条 │ 7 │ │ 七、食用菌收入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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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花卉苗木 │ 10 │ │ 3.荆 条 │ 7 │ │ 1.银耳、黑木耳 │ 8 │ 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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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草 莓 │ 8 │ │ 4.藤 条 │ 7 │ │ 2.香菇、蘑姑 │ 8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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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水产品收入 │ │ │ 5.杏 条 │ 7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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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芦 苇 │ 5 │ 5 │ 6.杏 仁 │ 10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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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5年5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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