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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评估验收普及义务教育工作的意见
陕西省人民政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国家教育委员会决定普及九年或初等义务教育的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下同)进行评估验收。为了完成本世纪末普及初等义务教育和在大部分地区普及九年义务教育的战略任务,搞好我省的评估验收工作,特提出陕本省评
估验收普及义务教育工作的意见。
一、关于评估验收程序
(一)普及义务教育的评估验收以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和国家划定的其他实施义务教育的县级行政区域为单位。
(二)普及九年或初等义务教育县的评估验收工作,由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团负责实施。接受国家教育委员会对此项工作的指导、监督、检查。
(三)评估验收工作,依据省人民政府制定的义务教育实施规划,分期分批进行。
(四)对在2000年前普及九年义务教育的县,就其初等和初级中等教育普及情况,分段或一并进行评估验收;对在2000年前只普及初等义务教育的县,可先就其普及初等义务教育的情况进行评估验收。
(五)县(市、区)政府认为当地已达到普及九年义务教育或初等义务教育的指标要求,应先认真进行自查,地、市派员指导。在自查合格的基础上,由地、市行署、政府向省人民政府提出评估验收申请报告。
(六)省人民政府对提出申请的县,派出省教育督导人员进行实地初步考察,认为基本符合条件后,再委派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团向县政府发出依法进行评估验收的通知,然后组织教育督导、财政、人事以及其它有关部门的人员进行全面评估验收。经评估达到各项要求并经省人民政府
审定认可的,即成为普及九年义务教育或初等义务教育县,由省人民政府予以通报表彰。有关评估验收的报告、资料等,由省政府教育督导团于每年10月底以前报国家教育委员会。
(七)接受国家教委对我省评估验收合格的县进行复查审核,以及对全省普及义务教育的水平进行评估。
二、关于评估项目及指标要求
九年义务教育包括初等和初级中等义务教育。在现阶段初等义务教育包括实行五年、六年制的小学教育;初级中等义务教育包括实行三年、四年制的普通初级中等教育和初级中等职业教育。
(一)对普及九年义务教育县普及程度的基本要求
1、入学率:初等教育阶段适龄儿童都能入学。初级中等教育阶段适龄少年,在城市和经济文化发达的县都能入学,其他县达到95%左右。
各类适龄残疾儿童、少年,在城市和经济文化发在的县达到80%左右,其他县达到60%左右(含在普通学校随班就读的学生,下同)。
2、辍学率:初等教育阶段在校学生年辍学率,城市和经济文化发达的县应控制在1%以下,其他县1%左右初级中等教育阶段,城市和经济文化发达的县应控制在2%以下,其他县3%左右。
3、完成率:15周岁人口中初等教育完成率,城市和经济文化发达的县达到99%,其他县98%。17周岁人口初级中等教育完成率,城市和经济文化发达的到达到95%以上,其他县90%左右。
4、文盲率:15周岁人口中的文盲率一般控制在1%左右(识字人口含通过非正规教育达到扫盲要求的,下同)。
5、全县扫除青壮年文盲工作达到了省上的规定要求。
(二)对2000年前只能普及初等义务教育的县普及程度的基本要求
1、适龄儿童入学率达到95%以上。县城和集镇的适龄残疾儿童、少年大多数能入学。
2、在校学生年辍学率控制在3%以下。
3、15周岁人口中初等教育完成率达到95%以上
4、15周岁人口中文盲率控制在5%左右。
5、适龄女儿童入学率达到90%以上,辍学率控制在3%以下。15周岁人口中初等教育完成率达到97%左右,文盲率控制在2%左右。
(三)师资水平的基本要求
1、小学、初中(含初级职业中学,下同)教师都能达到任职要求。
2、专任教师学历符合国家规定和取得相应专业合格证书的,小学在城市和经济文化发达的县达到95%左右,其他县90%以上。初中在城市和经济文化发达的县达到80%以上,其他县75%左右。
实施义务教育后补充的小学、初中教师学历均符合国家规定。
3、小学、初中校长均经岗位培训并取得合格证书。

(四)办学条件的基本要求
1、学校的设置有利于适龄儿童、少年就近入学。校址选择适当。完小相对集中,提倡兴办寄宿制小学。初中,在城市原则上每1.3至2.5万人设一所,规模以18至24班为宜;农村原则上一乡(镇)一所,3万人以上的乡(镇)可以设2所;山区乡(镇)提倡乡际之间联办初
中,目前不具备联办条件也可独立办学。
2、小学、初中校舍均达到国家或省上制定的分类标准要求,做到坚固、够用、适用。校舍中的危房能及时消除。
3、小学、初中的教学仪器设备和图书资料等均达到国家或省上制定的分类配备标准要求,满足教学基本需要。
(五)教育经费的要求
1、财政对教育的拨款做到了“两个增长”。在教育支出总额中做到了以财政拨款为主。
2、按省政府的要求,县财政新增财力做到了20%用于教育。
3、财政拨发的小学、初中公用经费按年度每生平均计算达到省上规定的标准,并逐年增长。
4、按省政府的规定足额征收了城乡教育费附加和用于教育的其他地方附加费,并做到了专款专用,使用合理。
5、多渠道筹措义务教育资金,坚持依法集资办学、捐资助学,开展勤工俭学。
6、教职工工资(包括各级政府出台的政策性补贴)按时足额发放。
7、乡财政主要用于教育。
(六)教育质量要求
全面贯彻教育方针、认真执行九年义务教育课程方案。毕业年级学生的毕业率,小学在城市和经济文化发达的县达到95%以上,其他县90%以上,初中在城市和经济文化发达的县达到90%,其他县达到85%。
(七)对2000年前只能普及初等义务教育县的村办小学,可先要求做到:班班有教室,校校无危房,学生人人有课桌凳,教师教学有教具和必备的资料。
三、关于表彰和处罚
(一)对普及了九年义务教育或初等义务教育的县,由省人民政府授予“普及九年义务教育县”或“普及初等义务教育县”称号,发给奖牌,并予以奖励。
(二)已普及了九年或初等义务教育的县,经省上评估验收后,必须继续努力,采取措施,巩固、提高普及义务教育的水平。
(三)对已普及了义务教育的县,评估验收后的二至三年内由省、地督导部门进行复查。
(四)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省人民政府撤销其普及九年或初等义务教育县的称号,并报国家教育委员会备案:
1、在评估验收活动中有弄虚作假行为的;
2、连续两年(非常情况除外)不能保持各项指标要求的。
(五)经评估,因工作失职不能如期实现义务教育实施规划目标的县、乡政府,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第38条的规定,依照管理权限,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四、几个具体问题
(一)本意见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995年3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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