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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林业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
湖南省人民政府



各行政公署,自治州、市人民政府,省直机关各单位:
<<湖南省林业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经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湖南省林业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
根据省委、省人民政府<<关于湖南省省级党政机关机构设置的通知>>(湘发〔1994〕8号)精神,省林业厅为省人民政府组成单位。按照政事、政企职责分开和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省林业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确定如下:

一、职能转变
加强的职能是:进一步完善和稳定林业生产发展政策,推进林业建设和林业经济体制改革;巩固消灭宜林荒山的成果,继续抓好重点项目工程造林,实现全省绿化;依法编制、审核森林采伐限额,负责林地、林权、森林资源和林地开发利用管理;强化林业行业管理、行政执法监督管理
;调整林业结构,发展林业产业,建设高效林业。弱化的职能是:林业区划和宜林荒山造林地具体规划、设计、检查验收;对企业具体生产活动的管理;非重点林业建设项目的审批工作。
从理顺关系,加强林业行政、行业、行政执法管理出发,将原使用事业编制的营林局(处)、省绿化委员会办公室和森林资源管理的编制纳入厅机关重新核定,把工作转移到搞好统筹规划、宏观管理、组织协调、健全法制和服务监督上来。

二、主要职责:
省林业厅是省人民政府主管林业行政和职能部门。主要职责是:
(一)研究制订我省林业发展和林业生态环境建设的具体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发展规划、计划,经批准后组织实施并依法监督检查;指导全省林业经济体制改革。
(二)组织指导植树造林、国土绿化和各类林业基地及工程项目的建设;对国有林场、苗圃、森林公园、自然保护区和景观景点以及集体林场、林业工作站实行宏观管理。
(三)组织指导全省森林资源调查、规划、设计、动态监测及管理工作并负责调查统计,组织编制、审核森林采伐限额并监督执行,监督木材凭证采伐、运输等林政管理工作;依法负责林地、林权管理,负责征用、占用林地的初审,主管森林资源有偿使用并监督林地开发利用;组织协
调山林权属纠纷调处。
负责本省陆生野生动物的保护管理和珍稀、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制定及调整本省保护的野生动物、植物名录,经批准后执行。
(四)指导林业基本建设,发展林业产业;负责林业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项目预审和审批的有关工作;对全省林业产业实行宏观管理,协调林业产业与地方和部门之间的关系以及出现的重大问题。
(五)指导和监督林业系统财务工作,负责国家林业资金投入使用和监督本省林业资金的使用管理,配合有关部门研究制订林业经济调节政策。
(六)制订全省林业科技发展规划,组织重大科研项目技术攻关和成果的鉴定与推广应用;协调有关林业的国外智力引进工作;指导全省林业教育和专业人才培训。
(七)管理厅机关公务员及直属企事业单位的领导干部;负责全省林业行业职工队伍和劳动工资工作的行业管理与统计;组织指导林业宣传动员和林业行业精神文明建设。
(八)指导全省林业公安工作和林业公安队伍建设;指导、协调、监督查处破坏森林资源和野生动植物资源的重大案件;指导、协调全省森林防火和森林病虫害的测报防治工作。
(九)配合省有关部门做好水土保持、洞庭湖治理、农村能源发展、丘岗地综合开发、以工代赈、扶贫等涉林方面的组织指导工作。
(十)承办省人民政府和林业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林业厅设7个职能处室、纪检组(监察室)和机关党委。
(一)办公室
协助厅领导处理机关日常工作,综合协调机关政务工作,制订和检查机关工作制度;负责文秘、档案、信访、信息、保密以及机关财务、房管、基建工作;负责林业宣传,组织新闻发布;负责林业的外事、外经工作;负责组织综合性会议。
(二)计划财务处
组织编制全省林业发展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负责林业基本建设、技术改造项目审核和审批的有关工作;指导和管理林业财务;配合有关部门研究制订林业经济调节政策与措施;监督、管理全省国有林业资产及厅机关、直属单位的国有资产;负责全省林业统计工作。
(三)人事处
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机构编制、劳动人事工作;指导林业行业队伍建设;对林业行业劳动工资、劳动保护与安全生产、各种津贴制度及林业科技人员进行宏观管理;推进林业劳动、人事、工资、保险制度改革。
(四)科技教育处
制订全省林业科学技术发展规划和计划,指导林业科研、组织重大科技攻关、成果鉴定与推广;指导协调林业技术监督、新技术开发、林业专利申报、林业标准制订工作;指导林业科技体制改革和林业科技交流;制订林业教育发展规划、计划,完善林业教育体系,发展林业教育事业;
组织对专业人才的培训。
(五)资源林政处
制订森林资源和林政管理有关政策、法规、规章并监督执行;制订森林资源调查的规划、标准、规程和制度,组织指导全省森林资源(含林地)清查、统计和消长动态监测工作;审核和监督各地(州、市)、县(市、区)执行森林限额采伐制度;负责全省林地、林权管理,管理森林资
源有偿使用工作,负责征用、占用林地的初审工作并监督林地开发利用;负责全省山林权属争议的调处;监督木材凭证运输和经营、加工单位的检查工作;指导林业经济体制改革和林业法制工作。
(六)林业公安处(省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
负责指导地、县林业公安机关的业务建设;会同公安部门进行警察授衔管理;协调、督查和侦察破坏森林资源、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珍稀植物资源、濒危物种的重大案件;掌握重点林区的林业治安情况,打击毁林犯罪活动;规划木林防火设施的建设,掌握与发布森林火险预报、火
灾信息,协调地、县组织指挥重大森林火灾的扑灭工作。
(七)造林绿化经营处(省绿化委员会办公室)
指导全省造林绿化和森林经营工作,负责绿化计划、技术、质量管理和验收监测;负责用材林、防护林、经济林、薪炭林、特种用途林的造林经营管理;负责林木种子调剂、质量监测、良种繁育管理;组织协调、指导检查全省全民义务植树,承办省绿化委员会办公室日常工作;配合省
有关部门进行水土保持、洞庭湖综合治理、农村能源发展、山地综合开发、以工代赈等涉林工作。
(八)纪检组(监察室)
负责党员、干部的党纪、政纪、法纪教育和党风、廉政建设;受理举报、控告、申诉,查办违纪案件;指导协调本系统和直属单位的纪检监察工作。
(九)机关党委
负责厅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及统战工作,指导林业行业职工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

四、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
省林业厅机关行政编制为95名。另外,林业公安事业编制15名,省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事业编制8名仍予保留。领导职数为:厅长1名,副厅长3名,纪检组长1名,正副处长28名。
原配给省营林局(处)事业编制中的18名(其中;林木种子8名,木本粮油10名),省绿化委员会办公室事业编制5名,省森林资源管理保护局(森林资源管理)事业编制10名,省林业工业管理局(林业产业管理)事业编制9名,科技情报事业编制6名,林业志编篡事业编制2
名,均同时核销。

五、事业单位
(一)省林业厅机关后勤服务中心,按规定核定事业编制14名。



1995年3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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