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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电职工培训管理办法
1995年8月28日,邮电部
随着通信事业的迅速发展,邮电职工培训工作越来越重要,为了使其健康有序地发展,更好地为邮电通信发展服务,特制定本办法。
一、培训宗旨
全面提高邮电职工的技术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水平,以适应邮电通信发展和通信现代化的需要。
二、培训分工
邮电职工培训实行统筹规划,分工负责。
1.部级培训基地(各部直属高等院校)负责省(自治区、直辖市,下同)邮电管理局、部总公司和其它企事业单位正副局级领导及其后备干部的培训,省局主要处室处级干部、地市邮电局正局长的培训,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的综合性、复合人才的培训,职工教育管理干部和省级培训基地师资的培训,以及具有方向性、全局性的高新技术和经营管理知识的培训,有计划开展国际交流与合作。
2.省级培训基地负责所辖单位副处级、科级管理人员的培训,中、高级专业技术人员的培训,本省各培训基地和部分县(市)邮电局师资的培训,以及通信高新技术和通信新业务的培训。
3.地(市)级培训基地负责一般管理人员和初级专业技术人员的培训,班组长、支局长的岗位培训,生产人员岗位培训、转岗培训,通信新业务、新技术的普及培训。
部内各司局主办的培训班应安排在部级培训基地举办。
三、培训的组织管理
1.要加强对各级培训基地的管理,建立培训班的申报审批和汇报制度。
部级培训基地和部内各司局要在当年12月20日之前将下年度举办培训班的计划报部教育司,审批下达后方可执行。各培训班举办单位要在开班一个月前印发办班通知,详列办班时间、地点、培训内容、教学计划等,发至各管理局教育主管部门,属于部补贴经费的培训班应同时抄送部教育司。各管理局教育主管部门要根据企业实际需要积极地、及时地组织选送职工参加培训。
各邮电高等院校的培训工作要理顺内部关系,明确职责,归口管理。
各级培训基地要在年底将当年举办培训班的基本情况,包括办班类型、班次、培训人数、层次结构等向上级教育主管部门进行书面汇报。
2.要加强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对职工培训的管理,建立职工培训的申报、审批制度。
职工个人申请参加培训和企业内各业务部门选派职工参加培训,须经教育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参加培训。
上级指令参加的培训,应由各级教育管理部门逐级下达。
各级教育主管部门要根据企业发展状况和对人才的需求层次、结构、数量等,有计划、有选择地选送职工参加培训,严格把住送培关,切忌盲目培训和重复培训。
3.执行培训班的跟踪调查和信息反馈制度。
各办班单位除了在每期培训班结束前征求学员意见外,还要有选择地跟踪培训对象,了解培训后效应,不断地改进和提高办班质量。被培训的人员有义务将培训中存在的不足和问题及时向培训部门和教育主管部门反馈。并结合工作和生产实际经常性地向教育主管部门或培训单位反馈意见,促进培训质量的不断提高。
四、培训的教学管理
职工培训的教学过程是培训工作的关键,各培训班的主办单位要认真组织、精心安排,要确保教学内容实用、充实、先进、科学。每期培训班的实际教学时间要占培训班总时间(包括节假日)的70%以上。严禁举办商业性、旅游性、休养性的培训班。
教材是培训质量的保证,各培训单位在办班前必须选定合适的培训教材。要尽可能采用部统编的各种培训教材;对于确无合适统编教材的,培训单位可自选教材,但必须向相应教育主管部门报备。
五、培训经费
部级培训基地本着合理、合法、适当的原则,对各类培训班收取一定数量的学费、资料费、杂费或实验费。具体收费标准规定如下。
1.学费:每人每月可收取400—500元。
2.资料费:按实际资料所花费用收取。
3.杂费或实验费:杂费的收取一般不得超过每人每天10元;一般培训班不得收取实验费,确有较多上机操作或实验的,可适当收取实验费,一般不得超过每人每天10元。
4.部补贴费用的培训班不得另行收取学费。
5.以上标准定期根据国家公布的物价指数浮动,由部教育司制定新的标准。
其他各级培训基地的收费标准可参照此标准,并根据中组发(1995)3号《关于加强干部培训管理的若干规定》有关条款执行。
六、其他事项
1.监督检查制度。各级教育主管部门要对同级培训基地的培训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督促培训单位不断提高培训质量。
2.各培训基地要不断完善培训条件,理顺内部管理关系。培训基地的食宿条件和其他后勤服务措施须能保证培训工作的顺利开展,对于学员反应强烈,矛盾突出的问题,应及时解决,否则,将暂停其举办培训班的资格。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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