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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政用品用具生产监制管理办法
1995年5月19日,邮电部

第一条 为保证邮政通信生产的正常进行和提高邮政通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实施细则》以及国务院赋予邮电部的职责,对邮政用品用具实行统一监制管理,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范围为生产邮政用品用具的厂家。其产品在投入邮政通信使用以前,必须办理生产监制证。
第三条 邮政用品用具生产监制的依据是已颁布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经由邮电部批准的有关的技术规定。
第四条 邮政用品用具的生产监制由邮电部邮政司统一归口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严格执行国家有关的技术方针、政策和法规,认真进行邮政用品用具生产监制管理工作;
(二)根据生产厂家的申请报告、产品鉴定合格书、质量检测报告以及生产条件等综合因素颁发产品生产监制证;
(三)对颁发生产监制证的厂家名称、产品型号、产品质量不定期向社会和邮电系统公布,各级邮政通信企业须选用经过监制的用品用具;
(四)在监制证有效期内,对生产厂家的生产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以保证产品的质量和品种数量。对产品的质量不符合技术要求或质量不稳定的,限期达到质量要求和技术标准,否则取消其生产监制证。
第五条 各省(区,市)邮电管理局负责本办法在本地的贯彻执行,监督供应和销售部门应采购和销售经监制的产品,对产品的质量及时向相关部门反映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六条 申请办理生产监制证的程序为:
(一)生产邮政用品用具的厂家向邮电部邮政司提交申请报告,并附送产品合格鉴定书和产品采用的标准。
(二)经邮电部邮政司审查符合有关规定要求的,由邮政司向经邮电部指定的检测单位发出产品检测通知,检测单位收到产品检测通知后,按规定要求对生产厂家进行抽样并进行全面地检测和生产条件的检查,经检测合格后,由检测单位提出产品检测报告报邮电部邮政司。抄报邮电部科技司。
(三)邮电部邮政司对检测报告进行全面审核,符合规定要求的颁发生产监制证。
第七条 生产监制证有效期为三年,到期后仍需继续生产的厂家,应在期满前两个月内按规定程序续办生产监制证。
第八条 在监制证有效期内,厂家对其产品进行改型或作技术改动等,必须事先向邮电部邮政司提交申请报告,不得擅自改型或作技术改动,在监制证有效期内,由部指定的检测机构对产品进行质量跟踪,不定期的向社会公布监制情况。
第九条 对转让、伪造生产监制证的,由部或其授权单位按有关规定处罚。
第十条 本办法由邮电部邮政司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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