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法规速递>>纯文字版
民政部关于统一省、自治区、直辖市勘定境内行政区域界线界桩署名标准的通知
1995年1月16日,民政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按照《国务院关于开展勘界试点工作的批示》精神,部分省、自治区、直辖市境内勘界工作相继展开。据调查,有些地方对行政区域界线的界桩署名不符合要求,县级行政区域界线的界桩,有的署名“××省政府”,有的署名“×(省简称)府”;乡级行政区域界线的界桩,有的署名“××县(市)政府”,有的署名“××自治州人民政府”。
界桩是行政区域界线的分界标志,界桩的署名关系到行政区域界线的法律效力,必须严格规范,统一标准。经国务院批准,县级以上的各级人民政府行政区域界线的界桩署名为“国务院”,乡级行政区域界线的界桩署名为“××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一些地方存在的界桩署名不统一的问题,请按上述规定予以纠正。
特此通知。


检索更多更新的法律法规请到: 《法律图书馆》--新法规速递

购买法律图书请到: 《法律图书馆》--网上西湖法律书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