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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圣多美和普林西比民主共和国政府关于中国派遣第十期医疗队赴圣多美和普林西比工作的议定书


(签订日期1994年6月16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圣多美和普林西比民主共和国政府,为了发展两国卫生事业的友好合作关系,经协商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应圣多美和普林西比民主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圣普方)的邀请,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中方)同意派遣由十六人组成的医疗队(专业和人数见附件)赴圣多美和普林西比民主共和国工作。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队(以下简称中国医疗队)的任务是与圣多美和普林西比医务人员密切合作,协助开展医疗工作,并通过医疗实践交流经验,相互学习。

  第三条 中国医疗队的工作地点是圣多美中心医院。

  第四条 中国医疗队工作所需的医疗设备、器械、药品、医用敷料和化学试剂由圣普方提供。中方每年将提供一定数量药品、器械,办理交接后由中国医疗队保管使用。

  第五条 中方提供中国医疗队使用的生活用品、药品和器械由中方负责运至圣多美港,圣普方负责办理报关、提取手续,并免除各类税款和费用。

  第六条 中国医疗队员前往圣多美和普林西比的国际旅费,由中方负担;从圣多美和普林西比返回中国的国际旅费和在圣多美和普林西比工作期间的住房(包括必要的家具、卧具、水、电)、生活费和旅差费由圣普方负担。中国医疗队医务人员、翻译和厨师的生活费为每人每月五万多布拉(上述费用的百分之三十以可兑换货币支付)。
  中国医疗队使用的交通工具由中方提供,司机、车辆的维修及燃料由圣普方负责。
  中国医疗队人员的生活费由圣普方按月拨付给中国驻圣多美和普林西比大使馆经济商务参赞处。如遇到圣普方物价变动超过百分之十时,中、圣普双方将进行协商,对原定费用标准进行调整,并换文确认。

  第七条 中国医疗队队员在圣多美和普林西比工作期间,圣普方免除他们应缴纳的直接税款,并为他们提供开展工作的便利条件。

  第八条 中国医疗队队员享有中方和圣普方规定的假日,中国医疗队人员,每工作期满十一个月,享有一个月的休假。考虑到圣普缺乏医生的实际情况,中国医疗队人员在休假期间可继续工作,在这种情况下,圣普方应支付双倍的生活费。

  第九条 中国医疗队人员应尊重圣普方的法律及其人民的风俗习惯。

  第十条 本议定书如有未尽事宜或在执行中发生异议,应由两国政府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第十一条 本议定书自中国医疗队抵达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二年。中国医疗队工作满二年按期回国,如圣普方要求延长,应在期满前六个月提出,经双方协商一致后,另签议定书。
  本议定书于一九九四年六月十六日在圣多美签订,共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和葡萄牙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圣多美和普林西比民主共和国政府
    代   表             代   表
     屈树吾              马特维斯
    (签字)              (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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