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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与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政府和缅甸联邦政府关于确定三国交界点的协定


(签订日期1994年4月8日 生效日期1995年10月1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与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政府和缅甸联邦政府,从维护三国人民的根本利益出发,为巩固和发展三国睦邻友好关系,遵循相互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内政、平等互利和和平共处的原则,为把中老缅三国交界处建成永久和平和友好合作的地区,通过友好协商,决定缔结本协定,并议定下列各条:

  第一条
  一、缔约三方商定,中老缅三国交界点位于南腊河与澜沧江/湄公河水流中心线相交处以南水流中心线上的中老边界线与澜沧江/湄公河主航道(最深处)相交处。南腊河与澜沧江/湄公河水流中心线相交处以南至三国交界点为中缅边界线。在三国交界点的澜沧江/湄公河两岸各树立一棵界桩(界桩规格式样见附件一)。中老缅三国交界点1号界桩(中老45号界桩)位于东经101度08分40.5秒,北纬21度33分52.4秒的澜沧江/湄公河东岸中老边界线上,该界桩距三国交界点111.6米,磁方位角218度03分;中老缅三国交界点2号界桩(中缅245号界桩)位于东经101度08分36.6秒,北纬21度33分47.4秒的澜沧江/湄公河西岸缅方境内,该界桩距三国交界点78.66米,磁方位角38度03分。
  二、本条所述三国交界处的国界线和界桩,用红线标明在三方代表签署的本协定所附的比例尺为一比五千的附图上。从图上量得三国交界点经纬度为东经101度08分38.2秒,北纬21度33分49.5秒。
  三、本协定附图采用由中方建立的独立坐标系,界桩坐标是根据实测数据归算到附图上的。

  第二条
  一、缔约三方对界桩应加以维护并采取必要的措施,以防止界桩被移动、损坏或毁失。任何一方不得单方面另立新的界桩。
  二、位于澜沧江/湄公河东岸中老边界线上的界桩由中老方负责维护和维修;位于澜沧江/湄公河西岸缅方境内的界桩由缅方负责维护和维修。
  三、如果一方发现界桩已被移动、损坏或毁失,应尽速通知其他两方,负责维护和维修该界桩的一方应采取必要的措施,在其他两方在场的情况下,在原址按原规定的规格予以恢复、修理或重建。
  四、对于界桩的恢复、修理和重建,三方应共同作成记录。如需另行选择地点树立界桩,三方应就此签订文件,说明该界桩的位置和三国交界点距该界桩的距离和方位。上述文件经三方签署后即成为本协定的附件。

  第三条 本协定须经三方根据各自国内法律程序批准或核准,并自互换批准书或核准书之日起生效。
  本协定于一九九四年四月八日在仰光签订,一式三份,每份都用中文、老文、缅文和英文写成,四种文本同等作准。
  注:缔约三方已互换批准书,本协定于一九九五年十月十一日起生效。附件一略。

  中华人民共和国     老挝人民民主     缅甸联邦政府
   政  府       共和国政府
   全权代表       全权代表       全权代表
    梁 枫       吉当·塔玛翁      吴埃伦
   (签字)       (签字)       (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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