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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防治机动车辆噪声污染的通告
厦门市人民政府




为加强对本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控制城市道路交通噪声污染,改善我市的生活环境,创建国家级卫生城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和《厦门市环境保护条例》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具体情况,特通告如下:
一、凡在我市道路上通行的车辆、驾驶员和行人,除遵守国家有关法规外,还应遵守本通告。
二、机动车进入我市中山路、思明南路、思明北路、思明西路、鹭江道、镇海路、同安路、公园南路、文园路、厦禾路、湖滨南路、湖滨北路、湖滨西路、湖滨中路、湖滨东路等设有禁鸣喇叭标志的路段禁止鸣喇叭。
三、市区夜间22:00至次日6:00禁鸣喇叭,只准使用断续灯光示意。
四、禁止使用喇叭唤人、叫门或招揽客人。
五、机动车辆进入岛内,禁止使用音量超过95dB(A)的喇叭,在市区非禁鸣喇叭路段使用喇叭时,一次鸣喇叭的时间不得超过半秒钟,连续按鸣喇叭不得超过三次。
六、上路行驶的机动车辆必须保持车辆技术性能良好,部件紧固、整车噪声不得超过国家《机动车辆允许噪声标准》(GB1495-79)。
七、厦门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在发证和年检时,对不符合《机动车辆允许噪声标准》的,不予发证。
八、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市环保局和城管综合执法队应对在行车辆进行噪声抽检。
九、车辆、行人必须各行其道,非机动车或行人不得随意占道。
十、违反本通告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交警、环保、城管综合执法队除按有关规定处理外,可并处2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一)拒绝接受现场检查或被检查时弄虚作假的;
(二)机动车辆排放噪声超过车辆噪声排放标准的;
(三)未按规定安装喇叭的;
(四)在禁鸣喇叭的路段或时间按鸣喇叭的;
(五)未按规定使用喇叭或者使用喇叭唤人、叫门、招揽客人的;
(六)自行车违章骑入机动车道的;
(七)行人跨越、钻越护拦的;
十一、消防、工程抢险、救护、警车等特种车辆在执行任务时不受本通告限制。
十二、本通告自九五年二月十五日起施行。



1994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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