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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重申严禁透支使用留成外汇额度的紧急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



中国银行总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哈尔滨、长春、沈阳、大连、南京、杭州、厦门、广州、深圳、宁波、西安、成都、重庆、武汉、珠海、汕头、青岛、济南分局:
关于禁止外汇额度透支使用问题,总局已三令五申,先后多次发文,明确强调严禁透支使用,并明令必须如数补足。现外汇额度收尾工作已展开,为此再次重申如下:
一、各分局立即清理所有留成外汇额度(包括地方外汇和留成外汇额度,即汇管统三表内所含,以下同)透支户(包括因88年挂帐等各种原因形成的透支户)。清理汇总后,按汇传(1994)60号内部传真电报要求,及时、准确地将情况报总局。
二、在1994年12月31日留成外汇额度使用的最后期限之前,各分局在办理留成外汇额度批汇时,本地区所余留成外汇额度总额不得出现“红字”。
三、当本地区留成外汇额度总余额用完时,不论企业、单位分户帐是否有余额,分局必须停止留成外汇额度的批出与调拨,现有的留成外汇额度户全部封存,不得再动用。
四、凡本地区留成外汇额度总余额已用完的,在停止批出、调拨的同时,分局必须通知当地中国银行,已调到中国银行的外汇额度不得再从“921”科目中办理配汇支付手续,关闭“921”帐户。
五、因上述原因不能再调拨外汇额度而又急需进口用汇的单位,请按银行结、售汇管理办法到外汇指定银行购汇,不得延误正常付汇。
六、请中国银行总和各分局将本文精神转发各分支行和所属各分支局,遵照执行。



1994年1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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