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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清理整顿乡镇煤矿的通知
吉林省人民政府



改革开放以来,我省乡镇煤矿发展很快,煤炭产量由1978年的245万吨增加到1993年的615万吨,增加了一倍半,占全省煤炭总产量的四分之一,为解决我省缺煤问题做出了重大贡献。但在发展中也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主要是:不少小矿未经审批,没有取得采矿许
可证,非法私采滥控;有些矿井不具备基本的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条件,事故频繁,伤亡严重;有的非法进入国有煤矿矿区采挖煤炭,扰乱国有矿山的生产秩序;有些个体采煤挂靠乡镇、企事业单位甚至政府机关,享受减免税待遇,损害国家利益,造成管理混乱;煤炭经销单位过多过滥,
有的以办矿为名,非法收购煤炭,转手倒卖,偷税漏税,牟取暴利,哄抬煤价,扰乱市场,掺杂使假,坑害用户等等。最近几年省政府连续部署几次清理整顿,虽然取得一些阶段性效果,但未从根本上解决问题。有些地区已出现管理滑坡,小煤窑开采失控的现象。上述问题有愈演愈烈的趋
势,必须认真加以解决。
根据国务院关于用两年时间对乡镇煤矿进行一次彻底的清理整顿,把乡镇煤矿纳入健康发展轨道的部署和要求,为贯彻“扶持、整顿、改造、联合、提高”的方针,切实解决我省乡镇煤矿发展中存在的问题,现就我省乡镇煤矿清理整顿工作通知如下:
一、清理整顿的范围和重点
清理整顿范围:全部乡镇煤矿,包括乡、镇、村、街开办的集体煤矿,军队煤矿,国有煤炭企业开办的集体所有制煤矿,煤炭系统外各行业各企事业单位开办的煤矿,非国有联营矿,股份制煤矿,私营煤矿以及个体采煤。清理整顿重点:
(一)无证开采的小煤矿。
(二)威胁国有煤矿安全生产,危及公共设施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小煤矿。
(三)已超越原审批范围开采的小煤矿。
(四)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小煤矿。
(五)以办矿为名,本身不生产或只生产少量煤炭,主要从事收购煤炭转手倒卖的小煤矿。
二、清理整顿的内容
(一)每个矿井是否按《矿产资源法》、《吉林省集体所有制矿山企业私营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履行了办矿审批手续并取得《采矿许可证》。
(二)是否按《矿山安全法》、《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吉政发〔1991〕1号)的要求达到了安全生产条件。主要检查:
1.办矿负责人是否经过县级以上煤炭和劳动部门培训,考试合格,持有煤炭部门颁发的《矿长证》和劳动部门颁发的《矿长安全资格证》。煤矿特种作业人员是否经过培训、考试,持有《煤矿特殊工种岗位资格证》。
2.是否具备《乡镇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和环保措施。
3.每个生产矿井是否有劳动部门颁发的《矿井安全条件合格证》和煤炭部门颁发的《煤炭生产许可证》(待国家颁发后执行)。
(三)每个矿井是否有经县级以上煤炭部门批准的符合《乡镇煤矿设计若干暂行规定》要求的矿井初步设计(或开采方案),矿井建设是否按设计施工。
(四)进入国有煤矿矿区范围内开采的,是否有提供资源单位的协议书和煤矿主管部门的审批意见,是否危及国有煤矿正规矿井的生产和安全。
(五)是否办理了《营业执照》,进行了税务登记,按国家有关税法规定纳税,是否按省政府规定提取和缴纳了地方煤炭发展基金、维简费和管理费用。
三、清理整顿办法及处理原则
此次清理整顿的目的,是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有利于煤炭资源的优化配置和合理开发利用,保护和调动各方面的办矿积极性,加强煤炭工业的行业管理,形成规范化的办矿、生产、销售秩序,引导和促进乡镇煤矿走上依法办矿、合理布点、正规开采、安全生产、健康发
展的轨道。所以,清理整顿工作要遵循以下原则:
(一)严格执法、依法整顿。要依据《矿产资源法》、《矿山安全法》和国务院、省人大、省政府、煤炭工业部颁布的有关法规,严格执法、依法办事。
(二)疏堵结合、标本兼治。要引导、扶持依法办矿的乡镇煤矿正规办矿、健康发展,保护其合法权益;同时要采取坚决措施,制止和管住违法办矿、滥采乱挖的行为。在解决各种问题的同时,注意正本清源,予以根治,避免出现反复。
(三)实事求是、分类指导。要从我省实际出发,抓住资源划分和办矿审批、正规开采和安全生产、煤炭销售秩序混乱三个关键环节开展工作。要区别不同情况,分类指导,区别对待,不搞一刀切。
按照上述原则和整顿重点,对清查出的问题,按下述办法进行处理。
(一)对无采矿许可证非法开采的小煤矿,一律停止开采,区别情况分别处理:
1、无任何审批手续,任意布点,进入国有矿及有证乡镇矿范围内争抢资源的无证矿点,一律予以取缔,造成后果的要追究责任。
2、在国有煤矿矿区内,经国有煤矿同意,并经其主管部门批准,资源有保证,符合办矿条件,或经整顿达到标准的无证矿井,可补办办矿审批和采矿登记手续。
3、在国家勘探井田外和国家规划区外,自探自采的无证矿点,达到办矿条件的,可补办办矿审批和采矿登记手续。
(二)虽持证生产、但有严重问题的小煤矿,一律停产整顿,分别处理:
1.超层越界、滥采乱挖的小煤矿,一律无条件退回原界,继续越界采挖的,按《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2.对审批发证不严,资源不落实,布点过密,争抢资源,不具备办矿条件的小煤矿,停产整顿,重新审批。
3.根本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坚决关闭;不具备部分安全条件的,限期整改,逾期仍达不到标准的予以关闭。
4.对破坏国家资源,影响国有煤矿生产和安全,危及铁路、公路、水库和工业广场、保安煤柱、公用设施、住宅等的小煤矿予以关闭。
(三)对矿长及特殊工种人员的资格证书进行审验。无《矿长证》和《矿长安全资格证》不能担任办矿负责人,无《煤矿特殊工种资格证书》的不准上岗作业。无瓦斯检查员的矿井不准生产。
(四)实行一井一证制度,一矿多井的要分井办理办矿审批和采矿登记手续。煤矿办理《营业执照》时,凡属一矿多井的,要在《营业执照》上说明。
(五)整顿乡镇煤矿煤炭的销运秩序。
1.无证矿井非法开采的煤炭不准进入市场。
2.乡镇煤矿只准销售自产煤炭,销售煤炭不准无票据现金交易。
3.整顿煤炭经销单位,除物资部门的燃料公司、煤炭部门的煤炭销运单位外,煤炭经销单位必须持有县级以上煤炭部门出据的资格认证,才能在工商登记时将煤炭列入经营范围。煤炭经销单位收购煤炭,必须补交应纳税款和省规定的各项基金、费用。
4.凡发现掺杂使假坑害用户、哄抬煤价扰乱市场、偷税漏费损害国家利益的,有关部门要进行严肃处理,对煤矿直至吊销《采矿许可证》,对经销单位直至吊销《营业执照》。
四、清理整顿达到的标准
(一)本地区没有无证非法开采、无照经营的小煤矿。
(二)乱采滥挖、破坏资源的现象得到制止,煤炭资源得到合理开发,资源回收率有所提高。
(三)小煤矿均达到规定的办矿条件,符合安全生产标准,安全状况明显好转。
(四)煤炭行业管理得到加强,生产建设、技术改造、煤炭销运、煤矿专用物资供应等工作在本地区形成规范的管理秩序。
(五)乡镇煤矿年产万吨以上、开采比较正规的煤矿形成骨干,总产量有所增加,促进了农民脱贫致富和国有煤矿摆脱困境。
(六)国家税收、地方财政收入有所增加,乡镇煤矿发展基金增加积累。
五、清理整顿工作的组织领导和方法步骤
(一)清理整顿工作由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进行,实行逐级负责制。要加强领导、精心组织、狠抓落实。市、州、县(市、区)要成立整顿领导机构。省清理整顿办公室设在省煤炭局,具体负责组织工作。
(二)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齐心协力抓好整顿工作。要解决好在乡镇煤矿管理中职能交叉、责任不清问题。
省煤炭局是省政府对全省煤矿实行行业管理的职能部门。各类煤矿都要服从煤炭部门的行业管理,各部门要支持煤炭部门加强行业管理,煤炭部门要注意听取地方和其他部门的意见。
这次清理整顿,主要理顺五个方面的工作关系:
1.煤矿安全管理。煤炭部门对煤矿安全生产负有管理职责。劳动部门负责安全生产的监督,包括煤炭部门在内的各有关部门都要服从检查监督。
2.煤炭资源管理。地矿部门是矿产资源的监督管理部门,要负责对煤炭资源勘查、采矿的登记和发证、资源纠纷调处及无证开采的查处工作。煤炭部门要对全省的煤炭资源开发实行统一规划,对开采方案进行审批,并协助地矿部门进行煤炭资源的监督管理工作。
3.煤炭生产管理。采煤是特殊性很强的行业,受多种灾害威胁,必须严格管理。办矿标准的制定、从事煤炭生产的审批以及监督、管理是煤炭部门的责任。
4.专业知识培训。按《矿山安全法》规定,煤矿特种作业人员及矿长的专业知识培训,由煤炭部门负责,劳动部门检查监督。
5.安全责任。按照“谁办矿、谁受益、谁负责安全”的原则。矿长是煤矿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者,乡镇长和办矿单位负责人是乡镇煤矿的安全生产重要责任者,发生事故要承担责任。
(三)此次清理整顿,可按调查摸底制定方案、开展清理整顿、复查验收三个阶段进行。各市、州、县(市、区)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整顿方案,整顿验收一级管一级。整顿结束后各级人民政府都要写出专题报告报省政府,抄送省煤炭局。整顿工作1995年底前完成。
(四)国有煤矿所属集体所有制和职工开办的小井先由国有煤矿搞好“内清”工作,办矿审批及采矿登记按《条例》规定到所在地政府办理。
在吉林省境内的部队煤矿,由沈阳军区长春企业管理局、省军区负责清理整顿。办矿审批、采矿登记统一到省政府有关部门办理。
六、巩固清理整顿成果
为了巩固清理整顿成果,建立煤矿依法开采的正常秩序,避免前清后乱、出现反复,要采取以下措施。
(一)各级政府要落实并加强对乡镇煤矿的行业管理。年产10万吨煤炭的县(市、区)和3万吨以上的乡镇要建立煤炭工业管理机构或有专人负责,明确其职责、权限,做到责权统一。县(市、区)对乡镇煤矿实行产、运、销统一组织管理。要采取经济的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对煤炭
产销进行宏观调控。
(二)制止、堵塞非法开采,实行煤炭资源管护责任制和“五不准”。
1.整顿结束后再出现私开矿,所在村委会、所在国有煤矿要立即制止,并报告乡镇政府和县煤矿管理部门,政府要及时处理。再出现越界开采的,要坚决封闭矿井,吊销证、照。
2.“五不准”是:无证矿井所产煤炭不准销售;收购无证矿井煤炭转销的不准办理铁路运输计划;任何单位不准向无证矿井供电、送风、转供火工品;国有煤矿单位和职工(包括离退休职工)不准向无证矿提供资源资料和技术服务;国家工作人员和国有煤矿干部不准纵容、包庇非法
开矿。违反“五不准”的视情节严肃处理,直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煤炭工业主管部门根据煤炭工业发展规划,可以按《条例》第九条的规定划出一定范围的煤炭资源供乡镇煤矿开采。中直、省直煤矿范围的由省煤炭局审批,市、州、县属煤矿范围的分别由市、州、县煤炭局审批。鼓励乡镇煤矿用巷探方式勘探并开采零星资源和储量表外资源。


(四)对乡镇煤矿的扶持采取“以矿养矿”的政策,按“小煤矿,大服务”的方针,从乡镇煤炭提取的煤炭发展基金和集中使用的维简费,主要用于乡镇煤矿勘探资源,建设运煤公路、输电线路、矿灯站、煤炭集运站、集中火药库等煤矿公用设施,以及发放低息贷款等方式回投于乡镇
煤矿。对复采残煤的乡镇煤矿按国家规定减免有关税费。
(五)国有煤矿要扶持乡镇煤矿的发展,在技术、设备、煤炭装运设施上支援乡镇煤矿,共同受益,共同发展。



1994年10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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