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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储蓄网点审批管理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
为健全金融管理制度,规范储蓄网点的审批和管理,促进储蓄事业的健康发展,现就审批储蓄网点的具体要求通知如下:
一、各种新增储蓄网点(自办所、联办所、邮政储蓄网点)必须报经辖区内的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并领取《金融机构营业许可证》后,方可开始营业。
二、新增储蓄网点上报采取条块结合的方法。
(一)各家银行总行和邮电部邮政储汇局负责上报本系统下一年计划和各分行的分配数字。
(二)中国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和计划单列市分行负责上报本地区的计划及各家银行的具体分配数字。
各行所增网点的计划必须于每年10月31日前上报中国人民银行总行银行司。
三、中国人民银行总行银行司在收到各家银行总行和邮电部邮政储汇局以及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和计划单列城市分行的新增储蓄网点计划后,于3个月内将新增储蓄网点计划分别下达给中国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城市分行以及各家银行总行和邮电部
邮政储汇局。
四、各级储蓄业务的管理部门在收到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新增储蓄网点计划后,必须严格按计划建设网点,不得擅自突破计划。
年度新增储蓄网点计划当年度内有效,当年度批准的新增储蓄网点计划不得结转到下一年度。
五、设置储蓄网点应遵守《储蓄管理条例》及《储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和计划单列市分行应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辖内不同地区设置储蓄网点的量化标准(于今年12月底前报总行银行司备案),作为审批储蓄机构的依据
,克服盲目增设储蓄网点的问题。
六、各级人民银行应加强对储蓄机构的管理,随时监督、检查新增储蓄网点计划的落实情况。每年的第四季度应组织一次储蓄机构及新增储蓄网点的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进行处理。中国人民银行总行也将对年度内批设的储蓄网点计划抽查。
各行在上报下一年度新增储蓄网点计划时,要遵照上述要求,并将填好的《储蓄网点统计表》一同上报,以便审批新增网点计划时参考。
1994年9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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