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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民宗局关于我市宗教活动场所和宗教教职人员登记的意见的通知/意见
重庆市人民政府
(重办发〔1994〕70号 1994年8月5日)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民族宗教事务局《关于我市宗教活动场所登记的意见》和《关于我市宗教教职人员登记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对宗教活动场所和宗教教职人员进行登记,是全面正确地贯彻执行党的宗教政策,推动宗教事务的管理走上法制化轨道,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的重要措施。这项工作政策性很强,各级领导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动员有关部门密切配合,把任务逐级落实到乡镇、街道等基层
单位。要广泛深入地学习、宣传党的宗教政策和国家颁布的有关法规,增强法制观念,严格依法办事。
关于我市宗教活动场所登记的意见
国务院最近发布的《宗教活动场所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明确规定;设立宗教活动气氛必须进行登记。现根据国务院宗教事务局颁发的《宗教活动场所登记办法》,结合实际,对我市宗教活动场所的登记提出如下意见:
一、登记目的和意义
宗教活动场所的登记,是宗教活动场所取得合法地位必须履行的法定程序,是依法加强对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的基础环节,是宗教事务的管理走向法制化轨道的重要步骤。进行宗教活动场所的登记有利于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组织按照法律法规自主管理该场所的内部门事务,保障其合法权益
不受任何组织和个人的侵犯;有利于保护宗教活动场所拥有或使用的土地、山林、房屋、合法的财产及合法的收入不受侵犯;有利于保护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组织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在宗教活动场所内经销宗教用品、宗教书刊、宗教艺术品和兴办宗教自养企事业的合法权益;有利于国家依法
对被列为文物保护单位或者位于风景名胜区的宗教活动场所的文物和环境的保护;有利于国家依法对宗教活动场所的管理,防止和制止设立非法宗教活动场所和利用合法宗教活动场所进行非法违法活动。
二、登记的范围和条件
所有开展宗教活动的寺院、宫观、清真寺、教堂及其他固定处所,都必须进行登记。宗教活动场所申请登记,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经县以上(含县,下同)人民政府同意的固定活动场所和名称;
(二)有经爱国宗教团体认可的管理组织;
(三)有合法的宗教教职人员或爱国宗教团体认可的人员主持宗教活动;
(四)有符合法律、法规的管理规章;
(五)有合法的经济来源;
(六)接受爱国宗教团体的管理,不受境外组织和个人的支配;
登记工作应分步进行,已经县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开放的宗教活动场所,符合上述条件的应按程序办理登记手续;不完全具备条件的,要按《条例》的要求加强管理,待条件具备之后再行登记。
在《条例》公布前,未经县以上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各种宗教活动场所,一般不予登记,并要按照市政府办公厅〔1991〕138号文件和市民宗局1992年《关于对基督教私设家庭聚会点进行清理整顿的意见》进行全面的清理整顿,在做好信教群众工作的基础上,停止宗教活动
。同时,动员信教群众到经过登记开放的宗教活动场所过宗教生活或按宗教习惯在家修持。少数地方信教群众较多,确需设立宗教活动场所的,各区市县政府应作出具体规划,规划方案报市政府同意后,再逐步批准开放。
在《条例》公布实施后,要坚决防止和制止擅自设立宗教活动场所的违法行为。凡未经登记的宗教活动场所不得开展宗教活动。
三、登记程序及有关事项
(一)宗教活动场所申请登记,应提交下列书面材料:
设立宗教活动场所的申请书;
管理(或筹备)组织名称、机构、负责人和组成人员名单;
该场所管理规章;
该场所的历史没革等有关资料;
该场所房产、土地和林地等有关证件;
财产和经济来源情况;
乡镇人民政府或城市街道办事处的意见。
(二)宗教活动场所的负责人,持前述规定的有关材料,向县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提出登记申请。
(三)县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收到申请登记材料后15日内,视材料完整与否,作出受理或不受理的决定。
(四)县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受理登记后60日内,按有关规定进行审查,并征求有关方面的意见。凡符合规定的,报请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予以登记,并发给登记证书;不符合规定的不予登记,并书面通知,说明理由。
(五)宗教活动场所的终止、合并、迁移及变更登记内容,应由该场所管理组织向原登记发证机关办理变更手续。
(六)依法登记的宗教活动场所,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具备法人条件的,同时办理法人登记,并发给法人登记证书。宗教活动场所法人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责任。
(七)宗教活动场所登记证书和法人登记证书不得涂改转让、出借。证书如有遗失,应及时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并办理补发手续。
(八)宗教活动场所经核准登记后,须于每年第一季度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提交上年度该场所活动情况的报告。
(九)宗教活动场所登记证书和有关表格采用国务院宗教事务局统一制定的式样。
四、登记工作中应注意的问题
(一)要始终坚持思想教育领先的原则,使宗教教职人员和信教群众都能充分理解登记工作的目的和意义,主动积极配合登记工作。要注重过细的疏导工作,切忌因工作不当引发某些社会矛盾,影响社会安定。
(二)各区市县首先要对本区市县需要设置的宗教活动场所做好统筹规划,并搞好试点工作,取得经验后,分步进行,全市在1995年底前基本完成登记工作。
(三)要充分发挥爱国宗教团体的作用。在一些重要问题上要事先和爱国宗教团体共同研究,取得共识,以便主动配合宗教活动场所的登记管理。
(四)加强基层工作。通过登记也要使乡镇和街道办事处等基层政权组织在宗教政策、宗教法规、宗教管理方面的水平和能力得到进一步提高,对宗教活动要会管、敢管,同时要有专(兼)职干部负责此项工作。要通过登记工作建立起基层宗教事务工作网,把宗教活动日常管理的重点
放到基层,这是能否搞好宗教工作的关键。
(五)通过登记,各区市县宗教工作部门要建立起宗教方面的人事、场所、机构、房地产、财产文物等一套完整的当案,为宗教事务的管理走向正规化和法制化轨道打好基础。
关于我市宗教教职人员登记的意见
根据《四川省宗教教职人员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的第五条、第六条和《四川省宗教教职人员登记办法》,结合我市情况,就做好我市宗教教人员登记,提出如下意见:
一、登记的目的和意义
宗教信仰自由是宪法赋予公民的权利,尊重和保护宗教信仰自由,是党和国家对待宗教问题的一项长期的基本政策。进行宗教教职人员登记是贯彻《规定》的基础工作,通过登记有利于保护宗教教职人员履行正党的教务活动;有利于保护宗教教职人员参加所在宗教活动场所心管理的权
利;有利于宗教团体及寺观教堂管理组织加强对宗教教职人员的管理;有利于建设一支热爱祖国,接受党和政府的领导,维护祖国统一和民族团结,又有宗教学识,并能联系信教群众的宗教教职人员骨干队伍。同时,通过社会治安,破坏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抵制境外宗教敌对势力的渗透
,争取、团结、教育宗教界人士,推动宗教管理走上法制化轨道,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
二、登记的范围
(一)佛教的僧尼。其中“文革”后出家,经寺庙试用合格,但未经省、市佛教协会同意而受戒者,可作沙弥(尼)对待,如按省、市佛教协会规定补戒或补办有关手续者,按僧尼登记。原属居士自行到地戒者,不予登记。
(二)道教已冠巾的道士、道姑。
(三)基督教的牧师、副牧师、长老、传道员。
(四)天主教的主教、副主教、助理主教、神甫、五品以上修士、已发初愿的修女。
(五)伊斯兰教已受聘的阿訇。
宗教院校的学生毕业后(天主教的修生按第4条办理),在寺观教堂继续从事宗教活动的人员,可予登记。
宗教团体中担任职务或以宗教为职业的其他人员、散居僧(尼)、道士(姑)的登记另行规定。
三、登记的条件
(一)势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
(二)自觉履行宗教教职人员义务,坚持独立自主、自办教会的方针。
(三)遵守各教规章制度和国家的法律、法规,自觉接受宗教团体及寺观教堂管理组织的管理。
(四)属于本市寺观教堂、宗教团体的固定或常住人员(其正住户口在寺观教堂所在地或在本市)。
四、登记方法和步骤
(一)宗教事务部门要协助宗教团体、寺观教堂组织在宗教教职人员中作深入细致的思想动员工作,组织他们学习《规定》、国家宪法、法律有关内容、党的宗教政策,了解登记的目的、意义,使之积极主动地配合登记工作。
(二)市级爱国宗教团体须建立宗教教职人员身份认定的工作班子,宗教事务管理部门帮助对其成员进行认定工作的业务培训。
(三)申请登记的人员必须具备以下书面材料:1.申请书;2.户口所在地单位或乡(街道办事处)以上政府证明;3.本人身份证复印件;4.寺观教堂考核材料以及取得宗教职称的有关材料;5.登记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四)寺观教堂管理组织对申报人进行初步审查,并征求当地爱国宗教团体意见后,基本合格者填写《宗教教职人员登记表》,将登记表及所有材料送市级爱国宗教团体统一认定(鉴于我市没有成立道教协会,道教教职人员由老君洞管理组织认定,对意见不一的申报人,可送省道协认
定)。
(五)经认定后的申报人,由所在的寺观教堂组织或爱国宗教团体统一向县以上(含县)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提出登记申请,经审查合格后,发给《四川省宗教教职人员证书》。
对手续不齐、意见不一的申报人暂缓登记。
宗教教职人员证书不得涂改转让、出借。证书如有遗失,应及时向登记管理机关申报,并办理补发手续。
(六)登记发证机关对宗教教职人员实行年终审验制度,并在证书上签署审验结论,无审验结论的证书无效。
五、登记中应注意的问题
(一)要把学习宗教政策、增强法制观念贯穿登记工作的始终。要提高宗教事务管理干部的政策水平和管理能力,提高宗教教职人员爱国爱教、遵纪守法的自觉性。要让宗教事务管理干部和宗教教职人员都了解登记不是干涉和限制宗教教职人员正常的宗教活动和教务活动,而是不了维
护正常的宗教活动,更好地保护宗教教职人员的权利,自觉履行《规定》的义务,切忌采取简单、粗糙的工作办法。
(二)要充分发挥爱国宗教团体的作用,依靠他们对宗教教职人员的道德、信仰、学识、社会主义觉悟和管理能力等进行全面的考核,加强宗教教职人员的思想教育,指导和督促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组织加强对宗教教职人员的管理。
(三)登记是项长期工作。这次集中登记争取在明年上半年基本完成,此后纳入各级政府宗教事务部门的日常管理工作,要特别注意建立健全一套完备的宗教教职人员档案资料。
(四)经过登记后,未持有宗教教取人员证书,再以宗教教职人员身份进行传教布道的属非法活动,各基层单位和政府有关部门要坚决制止。可按《规定》没收非法所得及用于非法活动的物品,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
1994年8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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