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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天津市税务局分设为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和天津市地方税务局有关问题的通知
天津市政府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为适应分税制财政体制的需要,加强国家宏观调控,更好地发挥税收职能作用,推动深化改革和扩大开放,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根据《国务院关于组建国家税务总局在各地的直属税务机构和地方税务局有关问题的通知》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组建在各
地的直属税务机构和地方税务局实施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3〕87号)要求,经市人民政府和国家税务总局研究同意,自一九九四年八月一日起,天津市税务局分设为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和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各区县税务分局同时分设为区县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分局。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系统的工作任务是:负责增值税、消费税、进口产品消费税、进口产品增值税、直接对台贸易调节税(委托海关代征)、中央企业所得税、地方和外资银行及非银行金融企业所得税、证券交易税、对境内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的各项税收以及外籍人员和华侨、港澳
台同胞缴纳的个人所得税、集贸市场和个体户的各项税收,中央税的滞补罚收入、按中央税及共享税附征的教育费附加、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和国家预算调节基金的征收管理,以及出口产品退税的管理。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系统的工作任务是:负责营业税、个人所得税、土地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车船使用税、房产税、屠宰税、资源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地方企业所得税(包括集体、私营企业)、印花税、筵席税、地方税的滞补罚收入和按地方营业税附
征的教育费附加的征收管理。
鉴于城市维护建设税目前仍然以流转税附加的形式征收,因此由国家税务局系统和地方税务局系统分别按各自分管的流转税附征,然后分别入库。
1994年7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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