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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人民政府转发市公安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放宽内联单位调进人员申报常住户口的请示》的通知
厦门市人民政府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
市公安局、人事局、劳动局《关于进一步放宽内联单位调进人员申报常住户口的请示》,已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过去制定的有关内联单位调进人员户口迁入的规定,凡与本通知有抵触的,以本通知为准。

附:关于进一步放宽内联单位调进人员申报常住户口的请示
市人民政府:
为了加快厦门经济特区建设和经济发展,鼓励更多的内地企业到特区和台商投资区投资兴办企业,促进特区市场经济的发展,经研究,拟对内联单位调进人员户口迁入条件进一步放宽。现将有关问题请示如下:
一、中央各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省内外各地、市、县人民政府,经厦门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办事处或联络处,以及厦门市人民政府委托厦门市经济技术协作办公室审批的,中央所属企事业单位、国内特大型企事业、集团公司等在厦设立的办事处或联络处,可根据当地人事
编制部门或企事业单位主管部门核定的编制,申报其内地一方派出或引进相对稳定的人员的常住户口。
二、内联企业在特区和台商投资区投资注册资金人民币二百万元以上(科研单位二十万元以上),可直接由企业根据各自人才需求情况自主择才,申报解决其内地一方派出或引进相对稳定人员的常住户口。
三、上述申报常住户口的人员,必须具备以下几个条件:
1、在厦必须具有居住条件;
2、具有高级职称的专业技术干部,年龄控制在六十周岁以下;大学(大专)毕业或具有中级职称的专业技术干部,年龄控制在五十五周岁以下;中专(高中)毕业的,年龄控制在四十五周岁以下。对属专业紧缺,确有真才实学的,经有关部门批准,年龄可适当放宽。
四、符合上述申报条件的,由内联单位提出申请,经市经济技术协作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审核后,转公安部门批准。
五、符合上述进厦入户人员可随带家属子女,其家属子女随迁问题按厦府〔1992〕综282号文件第六条有关规定办理。
六、对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称(含技师),年龄在五十五周岁以下人员的调入,以及符合随迁条件的家属子女,给予免缴城市增容费。其他人员的调入,其收取城市增容费的标准仍按厦府办〔1993〕074号和268号文件规定执行。
七、内联单位调进人员可申请办理“蓝印户口”,其申报程序按厦府办〔1993〕073号文件规定执行。
八、外资企业引进人员户口迁入条件可参照上述精神执行,其申报程序仍按原渠道办理。
以上请示如无不妥,请批转有关部门执行。



1994年7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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