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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部关于一九九四年选拔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的通知
人事部



根据中发〔1991〕10号文件精神,经国务院批准,决定1994年继续开展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的选拔工作。选拔工作按《1994年政府特殊津贴工作方案》规定的范围、条件、数量、程序和时间进行。
希望你们认真组织实施,做好1994年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的选拔工作。

附件:1994年政府特殊津贴工作方案

党中央、国务院决定逐年给做出突出贡献的专家、学者、技术人员发放政府特殊津贴,并颁发政府特殊津贴证书。为使政府特殊津贴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给做出突出贡献的专家、学者、技术人员发放政府特殊津贴的通知》(中发〔1991〕10号)精
神,结合几年来的工作实践和国务院领导同志的指示精神,制定1994年政府特殊津贴工作方案。
一、选拔范围
(一)选拔工作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中进行。选拔的对象主要是,在科学研究、教育、卫生、工农业生产和科技推广等第一线工作岗位上,以及在文化艺术、新闻出版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专家、学者、技术人员。
(二)科研院所、学校、厂矿等企事业单位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现职党政主要领导干部,一般不享受政府特殊津贴。
(三)担任副省(部)级及其以上领导职务和享受副省(部)级及其以上待遇的专家、学者以及党政群机关的工作人员,除中国科学院院士和中国工程院院士外,一般不享受政府特殊津贴。
二、选拔人数和津贴数额
(一)1994年全国选拔享受政府特殊津贴的总人数大体控制在5千人,津贴数额为每人每月100元,免征个人所得税。
(二)1992和1993年已享受50元政府特殊津贴的人员,均在1994年转为享受100元津贴;其中除个别拟被撤消和停发津贴人员的名单须报人事部外,其他人员不必再报批。
(三)1994年选拔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和原享受50元档津贴转为享受100元津贴的人员,其津贴均从1994年10月开始发给。
三、选拔条件
(一)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必须具备的基本政治思想条件是:热爱社会主义祖国,遵守宪法,拥护党的基本路线,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模范履行岗位职责。
(二)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必须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中国科学院院士或中国工程院院士;
2、已培养出博士的博士研究生导师;
3、在科学技术工作中,学术造诣高深,是某一重点学科的奠基人或带头人,或是获得以下奖励的主要完成人:
(1)国家自然科学奖一、二、三等奖一项;
(2)国家发明奖一、二等奖一项;
(3)国家科技进步奖特、一、二等奖一项;
(4)国家自然科学奖四等奖,国家发明奖、国家科技进步奖三、四等奖不少于二项;
(5)在自然科学领域,除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发明奖、国家科技进步奖以外的国家级奖特、一等奖一项,或二、三等奖不少于二项;
4、在社会科学研究中,学术造诣高深,成绩卓著,对社会发展和学科建设做出突出贡献,是某一重点学科的奠基人或带头人,或是获得由中央、国务院主管部门授予的最高奖的主要完成人;
5、长期工作在教育、教学工作第一线、造诣高深,对学科建设、人才培养、事业发展发挥了重大作用,所创建的新教育理论或教学方法,经国家教育行政部门鉴定并普遍推广,用该理论或方法教书育人成效显著,为同行所公认;或是获得国家级教学成果奖一项的主要完成人;
6、长期工作在工农业生产和科技推广第一线,有重大发明、创造、革新,解决了关键性的技术难题;在高新技术的引进、吸收、消化、改造中,有重大突破,推动了行业的技术进步和国民经济的发展;在科技成果向生产转化,和新技术、新工艺、新方法推广中,业绩突出,产生了显
著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7、长期工作在治病、防病第一线,有解决关键性技术问题的能力,医术高超,多次成功地治愈疑难、危重病症,或在较大范围多次有效地预防、控制、消除疾病,社会影响很大,其业绩为同行所公认;
8、在文化艺术,新闻出版领域,成绩卓著,享有盛名,是某一重点学科或艺术门类的奠基人或带头人;或是获得由国务院主管部门授予的有关行业最高奖的主要完成人;

9、同时符合以下两项条件的职业体育教练员:
(1)执训的运动员在奥运会、世界锦标赛、世界杯赛中取得奥运项目金、银、铜牌,或在亚运会比赛中取得奥运项目金牌,或破奥运记录或世界记录并被有关国际体育组织承认;
(2)执训的运动员在取得第(1)项所列成绩的前四年内,对其执训满两年的;
10、国务院直接提名的为国家和人民做出特殊贡献的专家、学者、技术人员。
四、选拔程序
(一)人事部逐年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和有关部门下达选拔的控制指标参考数。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和有关部门的人事厅(司、局)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情况组织实施。
(三)按照行政隶属关系,由基层单位逐级向上级人事部门推荐人选。
(四)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的选拔和推荐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在党委、政府领导下,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人事厅(局)会同本地区党委组织部、宣传部、统战部等组织实施;中央、国务院有关部门(含总公司、行业总会)在部门党组领导下,
由人事司(局)会同本部门有关司(局)组织实施;各地区、各部门人事厅(司、局)根据选拔条件和控制指标参考数,对所属单位推荐的人选进行审核、平衡,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党委、政府和部门党组核定后,将人选名单和有关材料一并报送人事部。
(五)人事部会同中央组织部、中央宣传部、中央统战部等有关部门对各地区、各部门推荐的人选进行综合平衡,重点审核和宏观控制,并将确定的名单报国务院审批后,通知各地区、各部门。
(六)对完成具有国际先进水平、在国内外有重大影响的科学研究、工程技术攻关项目的群体或做出杰出贡献的人员,可由国务院直接提名,或由人事部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向国务院提出建议,经国务院批准,拨给专项政府特殊津贴指标,人选名单由人事部报国务院特批。
(七)在科研院所、学校、厂矿等企事业单位担任主要领导职务的人员和被作为推荐对象,应由上一级主管部门负责推荐。
(八)在选拔过程中应认真组织同行专家评议,听取有关人员的意见,增加选拔工作的透明度,使推荐的人选具有群众基础。

政府特殊津贴选拔程序示意图

-------
|国 务 院|
-------
制审| ↑上请
定批| |报示
政人| |人报
综合平衡 策选↓ |选告
-------重点审核 ------- --------
|中 组 部|宏观控制 | |重点审核| |
|中 宣 部|←---→|人 事 部|←--→|有关行业部委|
|统 战 部| | | | |
------- ------- --------
| |
↓ ↑
| |
-------- --------
部下| |推请
署达| ------------- |荐示
选审↓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 ↑上报
拔批| |及计划单列市党委、政 | |报告
工通| | 府和各有关部门党组 | |人工
作知| ------------- |选作
| 审|↑选 |
| 定||拔 |
------- || ------
↓ ↓| ↑
----------- ---------- ----------
|省(区、市)委组织| | | |听取同行专家意见|
|部等; 有关厅 |←→|人事厅(司、局)|←→| |
| (司、局) | | | |组织同行专家评议|
----------- ---------- ----------
部下||推请
署达↓↑荐示
选审||上报
拔批||报告
工通↓↑人工
作知||选作
---------- ---------- ----------
|听取有关人员意见|←→|直属厅(司、局)|←→|组织同行专家评议|
| | | 省(市)、县 | | |
---------- ---------- ----------
部下||推请
署达↓↑荐示
选审||上报
拔批||报告
工通↓↑人工
作知||选作
---------- ---------- ----------
|听取有关人员意见|←→|直属(基层)单位|←→|组织同行专家评议|
---------- ---------- ----------
五、经费来源
政府特殊津贴所需经费由中央财政专项列支拨款。
六、时间进度
各地区、各部门须按规定的要求和程序,于1994年10月底前将推荐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的报告及有关材料报送人事部专家司,人事部于11月底将审定名单报国务院审批。



1994年7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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