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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当前经济体制改革中若干政策性问题的通知
吉林省人民政府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委办厅局、各直属机构:
为了更好地实施财税、金融、外贸、投资等体制改革,加快我省经济发展和财源建设,现对当前改革中的一些政策性问题作如下通知:
一、关于努力培植财源问题
各地要按照国家税制改革的导向,对现有产业、产品进行排队,扶持能够较多增加财政收入的行业和企业,优先发展效益好的企业;对那些在市场上无竞争能力,效益低下或亏损的企业和产品,应抓紧进行调整。今后,资金投放要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和企业的创利税能力,进行选择。根
据具体情况,可适当地调整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土地使用税的税率或税额,恢复和新开设一些地方税种。要搞好特产资源和矿产资源的开发利用,以加快市场体系建设、搞活流通为重点,大力兴办第三产业,放手发展乡镇企业、区街经济和个体私营企业,开辟新的财源。
二、关于保持优惠政策的连续性问题
对过去享受减免税照顾的特殊行业、企业以及经批准实行投入产出总承包的企业,除按国家规定外,由省市自定政策的,1994、1995两年,可在完成收入基数和确保上缴任务之后,视财政状况给予适当照顾。企业对社会文化、公益事业的捐助,经省市政府批准可在税前列支。


对小规模纳税人,要加强培训辅导,鼓励其向股份合作制或联合体方向发展;当前可通过联户、联片或由税务机关代理,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保证其正常的生产经营。对会计制度完善、帐目健全、人员素质达到要求的,可不受销售额限制,认定为一般纳税人。
三、关于国有企业清产核资问题
要抓住当前有利时机,尽快推开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工作,力争用二三年时间,对全省国有企业的资产进行全面清查,重新评估资产价值,理顺债权债务,处理遗留问题,搞好产权界定,进行国有资产登记。要加快产权交易市场建设,尽快建立产权交易中心或交易所,全面开展产权交易
业务,推动各类产权进入市场流通,通过市场重新配置。国有资产转让必须经过认定部门评估和有关主管部门审批,通过市场竞争确定转让价格,转让收益必须用于国有资产再投入。
四、关于帮助企业卸掉历史包袱问题
对企业的历史包袱可根据不同情况,分别采取以下办法处理:在清产核资中,资产重估发生的固定资产升值,允许企业用来冲减一部分历史挂帐;对企业“拨改贷”尚未归还部分,属于地方安排的基本建设项目且确实无力归还的,由省开发建设投资公司审核提出意见,报经省计委、财
政厅和建设银行同意,可以一次性全额转为国家资本金;在股份制改造中,合理确定股本金,降低举债比重,或在债权人自愿的基础上,将债权转为股权;在企业兼并中,兼并方在获得企业全部资产的同时,负责偿还企业债务。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可用企业产权转让所得收入,冲减一部
分历史债务;对有发展前途,但目前经济效益差、确实无力偿还到期贷款的企业,可视情况计息缓收或挂帐停息;政策性亏损造成的银行挂帐、呆帐,在清理甄别的基础上,经核实批准,可由银行用呆帐准备金冲销。对有些资不抵债、扭亏无望的企业,可实行破产,通过拍卖或兼并的办法
处理资产。处理资产所得收入,首先用于安置工人,能转的转出去,转不出去的发给救济金,保证其基本生活费用;其余部分,用于偿还债务。
五、关于利用土地级差收入解决部分工业企业技术改造资金问题
各级政府应根据城市发展规划,发挥土地资源的级差效益,有计划、有步骤地把位于繁华市区的工业企业迁往经济开发区或郊区,在原址兴办房地产业及其他第三产业。所得地产收益,除用于分流人员费用外,其余全部投入企业技术改造或转产新项目。不适于搬迁的企业,可利用其地
缘优势,就地转为第三产业。
六、关于对国有企业重新进行分类定级问题
国有企业不再套用行政级别,要在调查摸底、搞好试点的基础上,逐步实行新的分类定级办法。其原则是:以经营规模划分类别,以效益高低划分级别。与此同时,建立分类定级考核评价体系,每两年考核评定一次,并按考核情况重新确定企业类级。企业分类定级后,干部管理要与企
业类别相适应,经营者的收入同企业类别级别挂钩。
七、关于股份制企业的分红问题
股份制企业的红利分配要与其经济效益相适应,不能定得过高。国有股应按同股同利的原则参与分配,所得红利可作为国家资本金暂时留给企业。
八、关于奖励企业销售和清欠问题
对企业中积极推销积压产品、清理拖欠帐款的有功人员,可按实际推销额或回款额从财务费用中列支手续费,用于奖励等开支,也可采取其他灵活措施给予奖励。属职能行为的,由单位统一对有功人员进行奖励;属非职能行为的,不论职位高低,均按贡献大小进行奖励。
九、关于切实做好停产半停产企业工作问题
对停产半停产企业,各地要逐户调查摸底,区别情况,采取“一厂一方”的办法,作出复产启动计划。产品有销路的要限期启动;启动有困难的,要积极创造条件尽快恢复生产,同时积极开展多种经营,搞好生产自救;没有条件恢复生产的,要做好准备,下决心破产。停产半停产企业
职工从事个体经济的,在试经营期间,可免交一切税费。
十、关于扩大利用外资问题
要继续鼓励外商直接投资创办各类企业,特别是发展经营期限较长的企业;引导外商在大中型企业改造、基础产业、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高新技术产业、农业开发等方面进行投资;现有企业经过认定部门评估和有关主管部门审批,可以向外商出让股权,有些企业也可以整体转让。除某
些国家规定的特殊企业由国家独资经营,支柱产业和基础产业中的骨干企业由国家控股外,其他企业的国有股比例不受限制。要在扩大利用外资同时,积极引进省外资金,争取中央各部委、国内大型企业和有资金、有技术的企业到我省注册开办实业或公司,也允许他们对我省企业收购、兼
并、参股和控股。
十一、关于利用偿还性集资加快基础设施建设问题
为进一步改善投资环境,在通讯、电力、交通等基础设施建设方面,除积极引进和利用外资外,还应扩大利用偿还性集资规模。经批准,可通过有偿使用、预收安装费、预收过路过桥费等办法,使资金快速回收和再投入,形成良性循环。
十二、关于鼓励企业多出口、多创汇问题
在省外贸厅直属外贸企业,全面推行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挂钩的办法,经营者试行年薪制;设立出口创汇台阶奖和突出贡献奖,重奖有功单位和个人。对符合条件的企业,积极争取赋予出口经营权。对获得自营出口权企业,连续3年出口创汇达不到目标的,暂停其出口经营权,限期整
顿。对我省有优势的资源性产品,要统一对外,有序地扩大出口,进一步提高出口产品的创汇能力。对实行许可证、配额管理的出口商品,在省权限内,凡适合进行公开招标的,都要按效益、公正、公平的原则实行公开招标,为企业商品的出口创造平等的竞争环境。
十三、关于积极发展金融事业问题
积极创造条件组建城市合作银行和农村合作银行,更好地发挥其支持城区工业和乡镇企业发展的作用。做好引进外资银行工作,努力探索开办中外合资银行,在长春和有条件的地方建立外资金融机构。积极而稳妥地发展金融市场和非银行金融机构。抓紧建立省证券交易中心,发展一级
半股票市场;组建省投资担保公司,为高风险、高收益的科技项目提供信用担保;赋予少数大型企业集团与其资本和收益相适应的直接融资权和担保权;选择二三家具备条件的金融机构,经批准成立基金管理公司,发行一批专项投资基金、投资受益债券。各市、州在条件成熟时可成立证券
交易机构,为证券变现和周转创造条件。
十四、关于社会保险基金的筹集和使用问题
筹集社会保险基金,要根据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的不同特点,实行国家、单位、个人三方面负担的原则。凡参加统筹的企业要及时足额上缴社会保险基金,不得拖延、拒缴。尽快制定养老、失业、医疗等社会保险条例,推进社会保险法制化。为解决企业社会保险积累不足的问题,在
清产核资基础上,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可将企业存量资产划出一块,以股权或出售资产的现金形式交社会保险部门持有;已实行股份制的企业,可将国有股的红利拿出一定比例用于解决离退休人员养老、医疗等保险问题。破产企业,可试行对部分职工发一次性遣散费的办法。各级筹
集的保险基金,在确保正常支付和安全性的前提下,可用于购买国家债券,或依法采取其他有效的方式,利用时间差、行业差、地域差,统一运营,促进保值增值,支持经济发展。
十五、关于控制物价上涨问题
控制物价上涨,特别是控制与人民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商品价格,是政府宏观调控的重要任务。要积极建立粮食风险基金制度和粮食、生猪储备制度,继续落实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制度。建立物价控制目标责任制,健全价格监控体系,做好经常性的物价检查,查处以涨价牟取暴利的违
法行为。
各级政府对改革中出现的新问题,要加强调查研究,凡属本级政府权限、国家未明确规定的,要按“三个是否有利于”的原则及时解决;重大问题要及时上报。



1994年7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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