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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房地产管理局对东城区房地产管理局“关于房屋租赁工作中一些问题的请示”的复函
北京市房地产管理局



东城区房地产管理局:
你局4月5日“关于房屋租赁工作中一些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作如下批复:
一、市局目前正在积极研究拟定新的工商企业租金调整方案,在新的工商企业租金调整方案出台之前,有关工商企业租用公房事宜仍按北京市人民政府京政发〔1988〕2号“北京市人民政府批转市房地产管理局、物价局关于调整工商企业租用公房租金请示的通知”精神处理。在房
屋租赁合同期内,租赁双方共同遵守合同条款。合同期满,在重新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时承租方如仍欲享受减租待遇,请按京政发〔1988〕2号文件批转的“关于调整工商企业租用公房租金的请示”中调整原则第二款“负担租金确有困难的微利便民和政策性亏损的企业(如粮店、副食店
等),可由承租方提出申请,经所在区县房管局核实,报市房管局批准,酌情减收地段差价或部分标准租金。但减收后的租金不得低于标准租金的50%。”及(88)京政管字第84号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员会、北京市商业委员会“关于对部分商业服务业企业减收房租的意见”文件精神处
理。
二、行政事业单位将所承租的直管公房改变其使用性质,即作工商企业(包括三产)用房的,请按京政发〔1988〕2号文件批转的“关于调整工商企业租用公房租金请示”中租金标准计收租金。
三、协议租金的范围请按京政发〔1988〕2号文件批转的“关于调整工商企业租用公房租金的请示”中实施办法第五款“今后,新建工商企业用房或新设商业网点用房,一律由市物价局和市房管局按照商品房经营的原则,另行议定租金。”执行。
四、“请示”中提出的其它问题,正在研究制订新的政策,以待解决。
此复



1994年6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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