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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教育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市立幼儿园收费标准调整后财务管理的通知
北京市教育局 财政局
各区(县)教育局、财政局:
我市自1993年调整幼儿园所收费标准后,对提高办园质量和办园积极性,增强园所活力起到一定的作用。各区县对市立幼儿园的财务管理,根据本区县情况,制定了一些管理办法。经一年多的试行,幼儿园普遍反映办园经费紧张,希望调整政策,缓解幼儿园经费不足的困难。为使
幼儿园的收费用于补充办园经费不足,改善办园条件,现将幼儿园调整收费标准后有关财务管理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区县教育局、财政局对幼儿园的经费应按规定的预算标准足额核定并拨款,不能因调整收费标准而减少应拨款。
二、幼儿园园舍及教学设备的修缮和大型设备购置、离退休人员费用政策性补贴等均应由区县解决,不应由幼儿园负担。
三、鉴于幼儿园的办园条件不同,收取的费用标准不同,为有利于一些办园条件较差的幼儿园得到改善,所收取的保育费全部留园,托儿补助费应上缴50%(超收幼儿收取的托儿补助费除外),由区县教育局掌握,用于幼儿园间的调剂使用,不得挪作他用。
四、幼儿园对收取的保育费和部分留用的托儿补助费,应主要用于改善办园条件,如小型修理、购置玩教具等。
五、各区县对幼儿园上缴的托儿补助费一律按11个月计算。
六、各区县要加强对幼儿园收费的使用管理,建立财务监督、检查和审计制度,确保专款专用。
七、本通知自1994年9月1日起执行。
1994年5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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