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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政府批转省体改委关于搞好国有大中型企业若干意见的通知
吉林省人民政府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委办厅局、各直属机构:省政府同意省体改委《关于搞好国有大中型企业的若干意见》,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关于搞好国有大中型企业的若干意见
省政府:
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和省委六届二次会议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情况,按照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为进一步搞好国有大中型企业,使其真正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自我约束的法人实体和市场竞争主体,充分发挥国有大中型企
业在国民经济中的支柱作用,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搞好国有大中型企业的总体思路
(一)从搞活国有经济的大视角,从产权制度改革入手,全面开展国有资产经营的优化和重组,把改革、改组、改造紧密结合起来,把企业改革与相应的配套改革结合起来,统筹规划,步步协调,阶段推进,争取用3-5年时间改变国有大中型企业机制落后面貌,建立起现代的企业制
度。
二、理顺产权关系,转换企业经营机制
(二)选择30户国有大中型企业进行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试点。现代企业制度试点的主要内容是:确立企业法人财产权,建立健全企业法人制度;建立、明确国有资产运营主体,进行价值量管理;建立和完善企业组织制度;完善企业领导体制和组织管理体制;健全适应市场经济需要的
企业财务制度;建立新的企业内部劳动人事分配等经营及管理制度;实行政企分开,建立新型的政企关系。通过试点,积累经验,创造条件,稳步推进。
(三)认真做好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各项基础性工作。继续把贯彻落实《企业法》、《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企业财务通则》、《企业会计准则》和即将出台的《国有企业财产监督管理条例》以及《吉林省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实施办法》作为一项重要
任务。同时,采取多种措施把企业的各项权利和责任落实到位,积极探索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有效途径。一是将企业转换经营机制超前试点在全省国有企业中全面推开,进一步落实企业自主权。二是取消省级指令性生产计划,实行指导性计划管理,对个别必须直接管理的,也要采取合同订
货的办法。对以赢利为目的的竞争性生产经营活动,要全部推向市场,任何部门不应干预。三是对竞争性投资项目及企业技术改造和技术进步等一般性建设项目,由企业自主决定、自担风险,所需贷款由商业银行自主决定、自负盈亏逐步建立法人投资和银行信贷的风险责任,将现行的投资
项目限额审批制度改为登记备案制度和企业、地方自筹投资的审计监督制度。四是落实企业对外经营自主权。积极争取给具备条件的国有大中型骨干企业以对外经营自主权。充分利用现有对外“窗口”作用,允许没有对外经营权的大中型企业,通过联营形式,以“窗口”单位名义直接与外
商签约,自营进出口。允许具备条件的企业到海外从事投资、融资等业务。“窗口”单位要少收或不收管理费。五是选择部分国有大中型企业,按照国家即将出台的《国有企业财产监督管理条例》建立监事会制度,进行企业财产监督管理试点。六是坚决制止“三乱”现象发生。各级政府及
有关部门要以身作则,采取有力措施,把治理“三乱”工作长期不懈地抓下去,防止时紧时松,走过场。对影响较大,后果严重,屡禁不止的,要公开曝光,严肃查处。

(四)从理顺国有企业产权关系入手,按公司法分类分期分批地将国有大中型企业改组为公司制或进行企业组织结构调整。我省国有大中型企业根据初步调查情况看,属于一类搞得好的约占17%,属于二类较好的约占37%,属于三类较差的约占34%,属于四类没有前途的约占1
2%。对这些企业,通过股份化、公司化、集团化、民营化等不同方式,因厂施策,逐步解决。改革的具体思路是:对一类和部分二类企业以组建股份制为主;对部分二类和三类企业以组建有限责任公司为主;对部分三类和四类企业以组织结构调整为主,采取国有民营、企业租赁、企业兼
并、企业产权出售、股份合作制、企业分立、企业破产等手段转换经营机制。
(五)1994年股份制工作的重点是搞好现有股份制企业的完善和提高,引导股份制企业在转换经营机制上下功夫。要抓好吉化公司等大中型骨干企业的股票上市工作,在1993年5户上市公司的基础上,1994年再安排几户股份公司由定向募集公司转化为社会募集公司,公开
发行股票上市交易。同时进行组建公司境外上市的试点。
(六)对于暂时不具备股份制改组条件的企业,进行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改组试点。对经营形势不太稳定,历史包袱较重,效益较差的企业进行建立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试点。这种公司可采取两种实现形式,一种是一般竞争性企业,采取承营者交纳不低于国有资本金占用费的风险
金,取得对企业国有资产的占用权,形成独立的法人财产;另一种是对某些特殊行业、垄断性行业和社会公益事业的企业,采取国家直接向企业派出董事的办法,实行委托经营,取得企业法人财产权。
(七)继续搞好企业劳动人事分配制度改革。所有大中型企业都要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依法确定劳动关系。在企业内部打破干部和工人界限,打破所有制身份和用工形式的限制,变国家职工为企业职工,企业管理人员一律实行聘任制。企业面向社会公开招聘职工时,对应聘者不应有
所有制身份限制,不应有工人、干部之分。对企业职工实行动态管理,真正建立起职工能进能出、能上能下,企业和职工双向选择的适应于现代企业发展的企业用工制度。改革企业工资分配制度,坚持以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体现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建立适应现代
企业特点的工资制度和内部分配方式。合理解决国家与企业的分配关系,按照“两个低于”的原则建立企业工资的正常增长机制。具备条件的企业。可以实行按“两个低于”的原则自主确定工资总额办法,也可以按照《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的规定实行工效挂钩办法。亏
损企业可实行工资总额与减亏比例挂钩浮动办法。有条件企业可试行人均成本工资办法或增加值工资含量办法。鼓励企业实行以岗位技能工资为主要形式的基本工资制度。调整职工工资收入结构,把应纳入工资的各种补贴、津贴及工资外收入逐步纳入工资,使职工收入实现工资化、规范化
。改进经营者收入分配办法,根据经营任务完成情况和资产价值增值状况确立其收入,并逐步分离经营者收入与职工工资收入的支付渠道。企业承包工程、对外加工及发展第三产业得到的收入,允许拿出一部分参加分配。

(八)建立在市场竞争基础上的优胜劣汰机制。对部分大中型企业实行产权出售、转让和破产。对于一些产品无市场、长期微利微亏的大中型企业,有的可实行先关停、后并转;有的可进行出售和拍卖,可将企业整体出售,也可以部分产权或股权方式出售,可卖给法人单位,也可卖给
个人或国外。对有些不能完全“死掉”的,可采取“死一块,活一块”,把企业中有前途、有效益的分厂、车间、产品分离出来,变成独立法人,甩掉包袱,轻装上阵。对于一些长期经营性亏损、资不抵债的大中型企业,应依法实施破产,使企业置死地而后生。
(九)做好承包企业转为统一税制后的衔接工作。实行承包经营责任制的企业,要按照国家财税体制改革的要求转为统一税制。内资企业在基本实行33%所得税率时,对部分盈利水平较低的企业,两年内可按27%和18%的税率执行。经省政府批准,实行投入产出总承包的企业,
经财政部门核实,可以在原定期限内(不超过1995年)仍实行先征税再返还的政策。
三、围绕企业组织结构调整,快速有效地改造现有大中型企业,提高企业的市场竞争能力
(十)发展企业间的横向经济联合,积极发展多种形式的企业集团和联营企业。企业组织结构调整要与产权制度改革和产业结构、产品结构调整相结合,积极推广“四平模式”,推进国有大中型企业积极向国家大型企业集团、优势行业集团靠拢,通过“攀高结贵”,促进企业结构调整
。围绕我省汽车、化工等优势产业,发展跨国集团,通过发挥资源优势形成新的优势产业。围绕我省粮食、木材、土特产品、石油等资源优势,组建企业集团或企业联合体,占领国内、国际市场。围绕我省诸多科研单位和大专院校的科技优势,建立各种科技和生产结合的联合体,走科、工
、贸一体化的路子,使科技优势转化为生产优势和经济优势。发展企业集团要侧重发展跨地区、跨行业、跨国的大型企业集团,尤其要注意发展以股份制形式实现资产经营一体化的企业集团。
(十一)扩大对外开放,吸引外资和先进的管理经验,促使企业参与国际竞争。除中外合资、合作经营外,允许成立中外合资股份公司,允许外商对我省老企业承包经营和租赁经营。把“嫁接”作为吸引外商的突破口,选择那些基础好、效益好的企业,与外商合资“嫁接”。对“嫁接
”企业的历史包袱可以先挂起来,由合资企业我方分红中逐年解决。外商投资于现有大中型企业的技术改造,产品可面向国内外两个市场。
(十二)加速改造大中型企业,提高企业市场竞争能力。把改革、改组、改造紧密结合起来,重点改造的企业也应是重点改革的企业,要改革、改造一齐抓,改一个成功一个。今后一个时期,应集中一切可集中的力量,高起点、高效率、大规模地实施对现有企业的技术改造,争取经过
5年的时间,使全省国有大型企业全部改造一遍,技术装备水平和产品竞争能力明显提高。近期主要抓好:“三个一”,即重点改造100户大中型企业、嫁接改造100个有一定经济规模的技改项目和改造培植100个在国内外市场上有一定竞争能力的拳头产品。
(十三)多渠道筹措技改资金。一是各级金融部门和投资公司,要积极组织资金,搞好回收再贷工作,增加对符合产业政策的国有大中型企业的技改贷款,对那些有前途、销路好、效益高的项目要优先安排。二是合理确定成本,加速企业改造。三是经营效果好、技术改造任务重、有发
展前途的企业,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可将一部分国有资产存量出售,所得收入用于技术改造。国有产权运营主体要根据产业政策和企业技术改造任务等情况,将应得的国有资产收益主要用于对企业的再投入或作为长期借款留给企业搞技术改造。四是证券资金要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
大项目上倾斜,对列入全省重点改造的企业,在发行股票和债券时要给予优先支持。五是对具备条件的大型企业或大型企业集团,经有关部门批准,可试办财务公司,支持企业通过国内外证券市场进行直接融资,筹措技改资金。
(十四)建立技术改造投资风险担保体系。依照国家经贸委和财政部联合组建中国经济技术投资担保公司的做法,成立省技术改造投资担保公司,负责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而风险较大的项目的投资担保,以减少银行风险,引导商业银行的贷款投向,保证重点技改项目的投资。
四、减轻负担,使国有大中型企业轻装上阵
(十五)减轻国有大中型企业的历史负担。一是对国有大中型企业中地方财政“拨改贷”所形成的企业债务,区别情况,核实数量和比例,列出计划,分两年将贷款改为投资,转增企业国有资产;属于国家“拨改贷”所形成的债务,省有关部门及金融机构要积极向国家报告,争取将贷
款改为投资。二是企业过去的年度亏损,属于财政应补未补的,由财政部门按规定逐年补足。三是国有大中型企业归还固定资产投资老贷款暂时有困难的,经银行审核,可展期一次,银行不加收罚息。对参加清产核资试点企业清理出来的1991年以前因不可抗拒的客观原因造成的贷款损
失,已实际成为呆帐的,经开户银行审查,按国家规定报有关部门批准,可以作为银行呆帐损失,冲减银行的呆帐准备金。四是对参加清产核资试点企业清理出来的1991年以前发生的潜亏,需单独立帐反映,由虚盈实亏转为明亏所占用的贷款,不按挤占挪用对待,不加收利息,由企业
冲销公积金,不足部分冲销资本金。五是企业所有应收帐款允许提取坏帐准备金,逾期超过3年确实不能收回的应收帐款,经审查批准,可作为坏帐损失,冲减坏帐准备金。
(十六)分离大中型企业的非生产性单位和人员,切实减轻企业办社会负担。采取企业自我分解与政府、社会接收相结合的办法,把企业长期自办的子弟学校、医院、派出所、托儿所、浴池等生活服务系统和有可能独立的生产辅助部门,以及企业承担的社区政府服务职能,两年之内从
企业中分离出去。要区别情况,由政府机构承担或由社会服务机构承接,或者改为新的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法人实体,企业给予相应的人、财、物支持。凡是从企业分离出来具有独立核算法人资格的,工商部门要予以注册,并享受有关减免税优惠政策。劳动部门可给予核定工资总额,原
企业工资总额保持不变。对一次性分离难度较大的,可采取过渡方式逐渐分离。分离后,原企业不再管理并负担这些单位及人员的费用支出。
(十七)解决企业老职工社会保险费积累不足问题。为了解决国有大中型企业普遍存在的老职工社会保险费积累不足问题,国有大中型企业,经过科学测算,在不影响企业生产的情况下,可将企业国有存量资产划出一部分,以股权或出售资产的现金收入等形式交由相应的社会保险机构
持有,相应变更企业的资本金数量或股权结构。这部分资产的转让收入和投资收益,可以专项用于企业老职工的社会保险费支出.
五、转变政府职能,加大宏观体制改革力度,为企业服好务
(十八)转变政府职能,加强社会配套服务体系建设。按照“两权分离、政企分开、间接管理”的原则,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一是抓住有利时机实施机构改革,建立起职能明确、精简、统一、高效的行政机构。改变管理经济的内容、手段、方式,搞好宏观调控。二是培育和发展市场
体系,完善市场运行机制,特别是要抓好要素市场的建设。尽快筹建省证券交易中心,1994年上半年完成。尽快组建信息、技术转让中心,建立省、市两级产权交易市场和不同交易对象的专业交易市场,进一步完善现有金融、人才、劳务、物资交易市场。三是办好社会公益事业,逐步
减轻企业办社会负担。四是建立和完善社会中介组织,包括咨询、评估、会计、审计、律师、公证、仲裁等机构,使其依法公正地为企业服务并约束企业行为。
(十九)建立和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体系,成立或明确国有产权运营主体。强化对国有资产的管理,明确国有资产的所有者职能,是政府转变职能的重要内容。具体可从四个层次来实现:一是建立健全各级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根据即将下发的《国有企业财产监督管理条例》规定,行使国
有资产和行政管理职能。二是按国有资产管理与国有资产营运分开的原则,建立国有产权运营主体。在政府国有资产管理机构之下,按大行业建立国有资产经营公司;改组现有各类投资公司为国有资产投资控股公司,对大型企业集团的核心企业实行国有资产委托经营。这些投资公司和集团
是专营国有资产的企业。其任务是实现国有资产总价值量上的保值增值。它们与企业的关系不是上下级关系,而是投资人与企业法人之间的产权关系,对企业没有任何行政管理职能。三是在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公司中,国有资产运营机构通过委派股权代表办法,依法进入企业决策机构,保
证国有资产的健康运营。四是对仍按现行制度运行的国有企业的财产实行监督管理,建立监事会制度,总监和监事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直接委派。这项改革,准备选择长春和吉林两市进行实施试点,1994年搞好试点,1995年全省推开。凡进行现代企业制度试点和进行国有独资有限
责任公司试点的市、州,都要建立相应的国有资产运营主体。
(二十)完善社会保障体系,保证企业职工待业保险、养老保险和医疗、工伤保险的实施。要扩大失业保险范围,对大中型企业中解除劳动合同、终止劳动关系的人员,社会保障机构要按政府有关规定提供失业保障,有关部门要为清退人员的户籍变动、职业培训和再就业等创造条件,
切实保证企业制度改革的顺利进行。巩固省级统筹,完善养老基金管理办法,逐步建立起企业补充养老和个人储蓄养老保险基金,充分发挥社会统筹的调剂作用。参加养老保险省级统筹的企业要及时、足额缴纳养老保险费,社会保险机构要保证其退休职工养老保险费用的支出,减轻退休职
工较多企业的负担。基本养老保险费按照“以支定收,略有结余,留有部分积累”的原则筹集,由国家、企业和职工个人三方合理负担。改革企业职工养老金计发办法,将按标准工资和连续工龄计发改按社会平均工资和缴费年限、缴费工资的指数计发。进行养老金的发放领取由在企业改为
到社会保险公司统一支付的试点。改革医疗保险制度,从大病医疗统筹入手,试行职工对医疗保险要缴纳一定保险费,并在看病时适当负担医药费的制度。要积极推进工伤保险制度改革,逐步建立按不同行业确定工伤保险费率,由企业交纳、社会统筹使用的工伤保险基金制度。
以上意见如无不妥,请批转各地、各部门执行。



1994年5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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