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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转发财政部关于《贯彻〈会计法〉加强会计核算制度管理的规定》的通知
北京市财政局



市属各单位,各区、县财政局,各会计师事务所:
现将财政部(94)财会字第17号“关于印发《贯彻〈会计法〉加强会计核算制度管理的规定》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的具体情况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关于加强会计工作问题
自1994年“两则”、“两制”颁布以来,我市所属绝大部分单位及各区县财政部门都已认真贯彻实施,并顺利实现新旧会计制度的转换,但个别单位至今未执行新会计制度。根据财政部规定,要求凡未执行新会计制度的单位立即纠正,以利于会计信息在全市范围内的沟通和交流。


二、关于加强《会计证》的颁发管理工作
自1986年开始颁发“会计证”,实行持证上岗制度以来,我市已颁发“会计证”近20万个,对持证人员的管理十分重要。根据我市具体情况,今后对“会计证”颁发和管理工作本着从严要求的精神做如下改革:
今后我市凡欲取得会计证”人员,不论在职与否,不管所有制性质,必须按全市统一教材、经过统一辅导、统一考试,合格后才能发证。对“会计证”的颁发、管理将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具体办法另行制发。
三、关于会计人员岗位培训及会计电算化培训工作 为尽快实现在职会计人员培训的总体目标,不断提高会计人员的政治、业务素质,尽早实现现代化科学管理,我局曾以京财会(1989)2487号、(1991)128号、(1991)1673号、(1993)2047号
、(1993)1073号和(1993)1074号多次下文,明确提出在职会计人员的岗位培训及会计电算化培训意见并结合我市情况强调开展会计人员培训的重要性,制定了切合实际的“双培”工作总体目标。
四、关于加强会计基础工作
会计工作实行达标升级,是贯彻实施《会计法》,加强会计基础工作,有组织、有目标、有步骤地提高会计工作水平,逐步实现会计工作规范化、科学化、现代化的好方法。四年多的实践证明,这项工作不仅有利于日常的会计核算管理,而且推进了会计改革,是完善管理办法、建立健
全财会工作程序及提高会计人员素质行之有效的措施。为此,我局以京财会(1993)2404号文印发了“关于继续开展会计工作达标升级活动的通知”。在总结历史经验的同时,提出了今后的工作计划和实施步骤。
1994-1995年,会计工作达标升级的重点是“达标”,要求独立核算的单位,争取在1995年底“达标”。对会计工作已经达标升级的单位,要按新的考核标准进行复核评审验收。下半年要对提出申报“二级”的新单位进行20-30户的评审验收。
五、各级财政部门会计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
根据国办发1994(31)号文规定的财政部会计司的主要职责,北京市财政局会计处及区县财政局会计科的主要职责是:
(一)管理全市会计工作,贯彻实施全国性的有关法令和规章,并结合北京市情况制定具体规章制度。
(二)在市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下,与市科干局及区县人事局共同管理和组织实施全市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工作;负责企业、事业单位的高级会计师的评审工作。
(三)指导和监督全市会计电算化工作负责电算化软件和用手工记帐的审批。
(四)在北京市财政局的监督、指导下,具体由北京注册会计师协会负责北京地区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的管理工作。
(五)负责组织领导全市为加强会计基础工作而开展的培训、会计工作达标升级活动。
(六)负责全市财会人员“会计证”、“三十年荣誉证书”的颁发及管理工作。
(七)负责全市财会人员的表彰及开展文体活动。

附件:财政部关于印发《贯彻〈会计法〉、加强会计核算制度管理的规定》的通知〔(94)财会字第17号〕
国务院各有关部委、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会计核算制度是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基础。为促进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根据《会计法》第六条的规定和会计改革后的新情况,我部制定了《贯彻〈会计法〉、加强会计核算制度管理的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布置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随时
函告我部。

附:贯彻《会计法》、加强会计核算制度管理的规定
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促进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六条的规定,结合会计改革的新情况,现就加强会计核算制度管理问题,规定如下:
一、财政部是管理全国会计工作的职能部门,国家统一的会计核算制度(包括准则和行业会计制度等),由财政部统一制定、发布和解释,按照“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组织实施。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财政部门,国务院各主管部门,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以下简称各地区、各部门),应当建立和健全会计管理机构,负责国家统一的会计核算制度的贯彻实施。各地区、各部门的会计管理机构要配备必要的人员,并使其相对稳定,以保证会计
核算制度贯彻实施的需要。
三、各地区、各部门要认真贯彻国家统一的会计核算制度,及时将财政部发布的有关会计核算制度及规定,转发所属机构和企业执行,同时负责检查、监督和指导工作,并要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国家统一会计核算制度在本地区、本部门的全面实施。
四、各地区、各部门在不违反国家统一的会计核算制度及规定的前提下,可以对本地区和本部门特有业务的会计核算问题作出必要的补充。各部门制定的贯彻实施统一会计核算制度的补充规定和具体办法,包括只限于所属企业执行或同时要求地方企业执行的规定或办法,均须报经财政
部审查批准;各地方制定的由地方企业执行的补充规定和具体核算办法,应报财政部备案。
五、各地区、各部门要加强对本地区、本部门企业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的管理,要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并进行经常性检查、考核,促使本地区、本部门所属单位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为更好地贯彻会计核算制度创造条件。
六、各地区、各部门要加强会计核算制度的培训工作,有计划地组织现有会计人员进行会计核算制度的培训,不断提高会计人员的业务素质。培训工作应当讲求实效,保证质量。
七、各地区、各部门应根据本规定的要求,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具体情况,制定贯彻实施会计核算制度的管理办法。



1994年5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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