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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控制经营和燃用散煤的通告(修正)
青岛市人民政府


(根据1998年8月24日发布的青政发〔1998〕137号进行修正)


为推广普及使用型煤,遏制燃用散煤“回潮”现象,改善和提高城市大气环境质量,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有关规定,特通告如下:
一、禁止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及个体经营者使用炉灶和大炉燃用散煤取暖或进行餐饮加工经营活动。本通告发布前已安装使用燃用散煤炉灶和火记的;须在1994年9月30日以前改用型煤炉用具或用电、燃气炉灶。经营性炉灶必须按规定安装排放油烟、废气装置(吸排油烟
机和排气管筒),禁止采用开窗开门散温方式排放油烟、废气。现未安装排放装置的,须在1994年9月30日以前安装。
二、从事煤炭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拥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煤炭堆放场地及资金,采取防治污染措施,并经当地环境保护部门审查同意后,按规定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领营业执照。
三、严禁煤炭经营单位和个人向城市居民出售散煤。
四、禁止任何单位向职工发放散煤。
五、进行旧城改造和新区建设时应配套设立型煤生产经营点,对已有的型煤生产经营点予以保留,不得改作他用。
六、对违反本通告规定的,按以下规定予以处理:
(一)违反本通告第一条规定的,由环境保护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并处500元或1000元罚款。
(二)违反本通告第二条、第三条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并处2000元或5000元的罚款。
(三)违反本通告第四条规定的,由所在区环境保护部门责令其改正,可并处2000元或5000元罚款。
七、各级环境保护、工商行政管理、城市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经营燃用散煤的管理,发现问题及时查处。
八、对举报违反本通知行为的,经查证属实,由有关部门对举报者按罚款额30%的比例予以奖励。
九、本通知适用于本市市内五区和崂山区、黄岛区的城区。各县级市城区可参照执行。
十、本通告自一九九四年六月一日起执行。
附:《关于控制使用散煤工作考核奖罚办法》

关于控制使用散煤工作考核奖罚办法
一、组织领导和监督方式市政府考核各区政府(含高科技工业园,下同)和市政府有关部门;区政府及市有关部门考核所属部门、单位及负责人。
市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受市政府委托,负责各区政府和市部门考核的日常组织协调工作。
考核工作实行行政督查、群众监督和新闻监督相结合的方式。城市居民及单位对违反有关规定的单位或个人,可向区政府和有关部门举报,受理举报的单位应根据举报内容和处理情况对举报人予以奖励。新闻单位对正反两个方面的黄型要予以报道、曝光。
二、考核奖罚办法
(一)型煤质量工作指标由市技术监督局负责组织考核检查,并按时将考核检查结果报告市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
(二)考核奖罚实行单项指标百分考核制。其中每个区政府8个单项指标计800分,市物资局4个单项指标计400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3个单项指标计300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2个单项指标计200分,市经济委员会1个单项指标计100分。
(三)由市环保委办公室定期公布各责任单位的考核分数,市政府根据各责任单位年度工作情况和考核分数,对责任单位实行一次性奖罚。受市政府委托的考核单位及分管副市长、市长只罚不奖。
(四)各责任单位各项指标综合得分占考核总分85%以上的,奖励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各1000元。
(五)责任单位各项指标综合得分占考核总分80%以下的,扣罚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各300元;三个以上责任单位受罚,扣罚考核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各300元;并扣罚分管副市长300元;四个以上责任单位受罚,扣罚市长300元。
三、考核指标、责任单位及扣罚标准
(一)考指标和责任单位
1、燃料公司型煤销售供应不断档。责任单位:市物资局。
2、燃料公司型煤质量达到技师标准要求。责任单位:市物资局。
3、燃料公司不向居民供应散煤。责任单位:市物资局。
4、禁止任何单位向职工发放散煤。责任单位:区政府和市经委。
5、严禁煤炭经营单位和个人向城市居民出售散煤。责任单位:区政府和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6、原有型煤生产经营点不撤销,新区建设配套设立型煤生产经营点。责任单位:市物资局和市建委。
7、严格审批新上煤炭经营单位。责任单位:区政府和市工商局。
8、清理整顿原有煤炭经营单位。责任单位:区政府和市工商局。
9、禁止公用及经营性大小灶烧散煤。责任单位:区政府。
10、禁止公用采暖火记烧散煤。责任单位:区政府。
11、不准双层炉排锅炉违章操作,烟排放要达标。责任单位:区政府。
12、禁止建筑工地食堂烧散煤。责任单位:区政府和市建委。
13、对控制使用散煤工作中的群众举报、新闻单位曝光以及领导批办事项,责任单位必须在一周内办理答复。
(二)扣罚标准
扣罚标准按‘控制使用散煤工作考核表“(附后)执行。
四、各区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可参照本办法,制订所属部门和单位的考核奖罚办法。
控制使用散煤工作考核表
控制使用散煤工作考核表
┌────────┬────┬──┬────┬────────────┬──┐
│ │ │考核│检查考核│ │扣罚│
│ 考 核 指 标 │责任单位│分数│时间安排│ 扣 罚 规 定 │分数│
├────────┼────┼──┼────┼────────────┼──┤
│1.燃料公司型煤销│ │ │每月检查│每查出一处型煤供应断档扣│ │
│ 售供应不断档 │市物资局│100 │ 1次或随│ 市物资局 │ 3 │
│ │ │ │机检查 │ │ │
├────────┼────┼──┼────┼────────────┼──┤
│2.燃料公司型煤质│ │ │每季检查│每检查考核型煤质量不合格│ │
│ 量达到质量标准│市物资局│100 │考核 1次│ 1次,扣市物资局 │ 5 │
│ 要求 │ │ │ │ │ │
├────────┼────┼──┼────┼────────────┼──┤
│3.燃料公司不向居│ │ │每月检查│每检查出一处供应散煤的,│ │
│ 民供应散煤 │市物资局│100 │ 1次或随│ 扣市物资局 │ 5 │
│ │ │ │机检查 │ │ │
├────────┼────┼──┼────┼────────────┼──┤
│4.禁止任何单位向│ 区政府 │100 │每季检查│查出一个工交企业发放散煤│ │
│ 职工发放散煤 │ 市经委 │100 │ 1次或随│ 的,扣市经委; │ 5 │
│ │ │ │机检查 │查出一个非工交企业发放散│ │
│ │ │ │ │ 煤的,扣区政府 │ 5 │
├────────┼────┼──┼────┼────────────┼──┤
│5.严禁煤炭经营单│ 区政府 │100 │每季检查│每查出一个出售散煤的,扣 │ 5 │
│ 位和个人向城市│市工商局│100 │ 1次或随│ 区政府和市工商局 │ 5 │
│ 居民出售散煤 │ │ │机检查 │ │ │
├────────┼────┼──┼────┼────────────┼──┤
│6.原有型煤生产经│ │ │ │原型煤生产经营点撤销一处│ │
│ 营点不撤销,新│市物资局│100 │年度检查│ 扣市物资局,新区建设未│ 5 │
│ 区建设配套设立│ 市建委 │100 │ 1次 │ 设立型煤生产经营点一处│ 5 │
│ 型煤生产经营点│ │ │ │ 扣市建委 │ │
├────────┼────┼──┼────┼────────────┼──┤
│7.严格审批新上煤│ 区政府 │100 │每半年检│每查处一处未严格审批向居│ │
│ 炭经营单位 │市工商局│100 │查 1次 │ 民出售散煤的,扣区政府│ 10 │
│ │ │ │ │ 和市工商局 │ 10 │
├────────┼────┼──┼────┼────────────┼──┤
│8.清理整顿原有煤│ 区政府 │100 │10月份起│每查出一处未清理整顿、向│ │
│ 炭经营单位 │市工商局│100 │随机检查│ 居民出售散煤的,按审批│ 10 │
│ │ │ │ │ 部门划分,扣区政府或市│ 10 │
│ │ │ │ │ 工商局 │ │

├────────┼────┼──┼────┼────────────┼──┤
│9.禁止公用及经营│ │ │10月份起│每查出一处烧散煤的,扣区│ │
│ 性大小灶烧散煤│区政府 │100 │每月检查│ 政府 │ 1 │
│ │ │ │ 1次 │ │ │
├────────┼────┼──┼────┼────────────┼──┤
│10. 禁止公用采暖│ │ │10月份起│每查出一处继续使用旧式采│ │
│ 火炉烧散煤 │ 区政府 │100 │每月检查│ 暖的,扣区政府 │0.1 │
│ │ │ │ 1次 │ │ │
├────────┼────┼──┼────┼────────────┼──┤
│11. 双层炉排锅炉│ │ │每月检查│每查出一处违章操作烟排放│ │
│ 违章操作,烟排│ 区政府 │100 │ 1次或随│ 超标的扣区政府 │ 1 │
│ 放示达标 │ │ │机检查 │ │ │
├────────┼────┼──┼────┼────────────┼──┤
│12. 禁止建筑工地│ 区政府 │100 │10月份开│每查出一处烧散煤的,按隶│ │
│ 食堂烧散煤 │ 市建委 │100 │始每月检│ 属部门划分,扣区政府或│ 1 │
│ │ │ │查 1次或│ 市建委 │ 1 │
│ │ │ │随机检查│ │ │
├────────┼────┼──┼────┼────────────┼──┤
│13. 对控制使用散│区政府 │ │ │示按要求及时办理答复的,│ │
│ 煤工作中的群众│市物资局│ │ │ 扣罚各责任单位该办理事│ │
│ 举报、新闻单位│市经委 │ │年度检查│ 项考核的扣罚分数 │ │
│ 曝光以及领导批│市工商局│ │ 1次 │ │ │
│ 办事项,必须在│市建委 │ │ │ │ │
│ 一周内办理答复│ │ │ │ │ │
└────────┴────┴──┴────┴────────────┴──┘


(1998年8月24日 青政发〔1998〕137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决定对《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控制经营和燃用散煤的通告》的行政处罚等有关内容作如下修改:
第六条(二)项修改为:“违反本通告第二条、第三条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并处2000元或5000元的罚款。”



1994年5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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