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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关于继续整顿结算秩序深化结算改革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行,各专业银行、交通银行、中信实业银行、光大银行、华夏银行:
为了贯彻今年“继续整顿金融秩序,稳步推进金融改革,严格控制信用总量,切实加强金融监管”的金融工作方针,现就整顿结算秩序、深化结算改革通知如下:
一、严格执行结算制度,维护结算制度的统一性、严肃性。人民银行制定的统一结算制度,是规范结算行为和畅通汇路的重要保证,各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必须认真贯彻,严格执行。不得因本身利益或借口资金问题压票、退票,挪用、截留客户和他行资金;不得以资金管理为名或其
他借口对企业单位付款设卡干预;不得为占用汇差和其他原因不通过人民银行转汇大额汇划款项和清算大额银行汇票资金;不得违反规定不向人民银行移存签发的大额银行汇票资金;不得为汇款单位套取现金而签发现金银行汇票;不得利用本行优势搞行际壁垒,拒绝代理或受理他行的正常
结算业务;不得乱拉客户多头开户并放松管理和结算监督;不得为本系统或地方利益自行制定违反统一结算制度的“土政策”;不得违反规定乱收开户、结算手续费。
二、认真执行大额汇划款项通过人民银行转汇的规定,加强汇差资金管理。实行专业银行大额汇划款项通过人民银行转汇和大额银行汇票通过人民银行清算资金,是增强中央银行宏观调控能力,保证正常支付和资金清算的一项重要措施,各行对此要抓好宣传工作,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认真贯彻落实。人民银行要积极创造条件,调整充实人员,提高工作效率,以适应业务量增长的需要。专业银行要严格按照规定办理转汇和通过人民银行清算大额银行汇票资金。人民银行要加强监督检查,专业银行未按规定通过人民银行办理大额转汇、清算大额银行汇票资金或将大额汇
划款项和银行汇票化整为零的,人民银行对其按每笔处以1000元至5000元的罚款。专业银行签发50万元以上的银行汇票未及时向人民银行移存资金的,按延误天数和金额处以每日万分之五的罚款,三次以上未及时移存资金的,人民银行对其进行通报,情节严重的,可停止其向外
签发银行汇票。汇票解讫划回签发地人民银行后,签发行仍未移存资金的,按签发空头支票处以5%的罚款。
专业银行要加强汇差资金管理,及时调度资金,按照规定备足备付金,提高清算能力。要采取有力措施,逐步消化历年形成的汇差资金占用。实行行长责任制,逐级下达压缩任务和指标,按月考核,督促基层行处分期消化。
在资金紧张、难以保证支付和资金清算的地区,可实行清算准备金制度。清算准备金按专业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各项存款的一定比例或清算量的大小缴存,由人民银行票据交换所统一管理,专户储存,调剂使用。清算准备金的使用范围只限于同城票据清算资金不足时的短期融通,期限
一般为一至五天,最长不超过十五天。
三、切实贯彻《邮政汇兑资金清算办法》,保证邮政汇款的及时兑付。各级人民银行、工商银行、农业银行要树立全局观点,把贯彻《邮政汇兑资金清算办法》作为一项政治任务认真抓好。凡规定由工商银行和农业银行代理邮政汇兑业务的县、市,有关银行必须认真做好代理工作,按
规定及时上划资金,尽量缩短清算周期,加快清算速度。对兑超量大的县、市邮电局直接向人民银行提取现金的和基层邮电局、所通过人民银行办理邮政汇兑资金收付的,人民银行要尽量在时间和工作安排上提供方便,保证现金的及时供应。确定委托农业银行运送现金的,农业银行应积极
承担和配合,根据邮电部门确定的用现计划、运送时间,安排好运送工作,确保县以下邮政汇款兑付的现金需要。
四、继续实行结算工作责任制,强化结算监督。各行要把实现结算秩序根本好转作为结算管理的重要任务和衡量各行管理工作水平的重要标准。要把结算工作切实摆上位置,加强领导,常抓不懈;要建立结算管理工作目标责任制,实行主管行长(主任)、会计处(科)长负责制,采取
权责利相结合的考核办法,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对管理松弛,结算秩序混乱,严重违章违纪的,要及时通报批评,并追究领导和有关人员的行政和经济责任。
人民银行各级会计部门要切实转变职能,运用经济、行政和法律手段,加强对各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执行结算制度的监管。监管的范围应主要放在结算制度的执行、结算管理和帐户管理方面。监管的方法可采取经常性检查、结算举报、社会监督,查处结算违纪案件。对违反规定,不
执行结算纪律的,要严格进行处罚。
为了有效地纠正当前结算中存在的问题,今年第三季度要在全国范围内继续开展结算纪律大检查,本通知第一项所列各项内容是这次检查的重点。检查采取各行普遍自查,上级行复查、省际交叉检查和人民银行组织重点抽查的方式进行。各行要在9月底以前将检查情况报各自总行。对
检查中发现的问题,除责令其限期纠正外,还在严格按照《违反银行结算制度处罚规定》和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要进行通报批评。
为及时反馈整顿结算秩序的动态,总结好的经验和做法,发现结算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要建立重点联系行制度。总行确定哈尔滨、沈阳、武汉、南京、广州、山东济南、安徽合肥、云南昆明、河北沧州、湖北襄樊、湖南益阳、陕西咸阳的人民银行为整顿结算秩序重点联系行。通过
与重点行的联系,推动整顿结算秩序的工作。
五、积极推广票据使用,扩大银行转帐结算。大力推行商业汇票。各级人民银行和专业银行要按照商业汇票办法的规定,积极开办商业汇票承兑、贴现和再贴现业务。要广泛宣传,使企业单位掌握商业汇票的用途、特点和使用方法。要组织各企业单位选用商业汇票,对于企业单位根据
经济合同发货,先货后款的,应尽量组织其使用商业汇票,使企业建立正常的商业信用和商品交易秩序,增强货款回笼的能力,减少货款拖欠。各专业银行要打破系统封锁,并安排一定的资金,积极开办系统内和跨系统商业汇票的承兑、贴现、转贴现,促进票据流通。人民银行要在基础货
币的投放中减少信用放款,增加再贴现资金的比重,将额度落实到分行,办好再贴现,促进商业汇票的使用。
扩大支票的使用范围和对象。为方便交易活动,减少现金使用,要在长江三角洲、珠江三角洲等一些经济发达地区,以大城市为中心,向毗邻市、县幅射,扩大同城票据交换的覆盖面,在经济区域内使用支票。总行确定先在上海、广州、武汉、沈阳、长沙、海口等城市进行试点。要扩
大支票的使用对象,为个体经济户和个人在银行开立帐户提供方便,对具备条件的推行使用转帐支票。总行先在上海、广州、深圳、武汉等城市进行试点。对未在银行开立帐户的,银行要积极宣传和方便其使用贷记支票。要充分发挥支票的票据功能,逐步推行支票背书转让,促进支票的流
通。各试点城市的人民银行应会同当地各专业银行制定方案和实施细则,并积极做好宣传、组织等各项准备工作。
推行银行本票。大中城市要开办银行本票,在同城范围内使用。单位、个体工商户或个人需要支取大额现金用于购买商品和进行其他经济活动的,银行(含储蓄所)可以开给本票,并保证支付。银行本票见票即付,在付款期内可以背书转让。银行定额本票由原来的人民银行发行、专业
银行代为发售,改为由专业银行直接签发。签发银行本票收取的款项,按一般存款向人民银行缴存存款准备金。总行先在上海、广州、深圳、武汉、沈阳、哈尔滨、南京、重庆进行试点。其他地区需要试点的,应报总行备案。
人民银行要积极为综合性银行或区域性银行以及非银行金融机构畅通汇路,为其公平竞争创造条件。
六、扩大电子联行的覆盖面,改变电子联行操作手段。为提高电子联行的运行效益,加快资金周转,要扩大电子联行的覆盖面,1994年要扩大到400个入网行,同时要尽量增加入网的业务量,入网城市跨系统和系统内的大额贷记支付业务均应纳入电子联行;要逐步解决制约电子
联行工作效率的“瓶颈”问题,各地人民银行的收发报行与专业银行的汇出汇入行之间要积极创造条件,逐步采取交换磁介质和联网的方式,采用计算机代替手工编押、核押。今年5月将在第六批试运行的99个分支行开始实行计算机编押、核押的试点,并在今年选择部分城市进行交换磁
介质和联网的试点。
通过结算秩序整顿和深化改革,今年要达到以下目标:(一)有效制止随意压票、退票现象;(二)清算纪律得到加强,减少未按规定通过人民银行的大额转汇和拖延移存汇票款的行为;(三)全部取消自行制定的“土政策”;(四)减少结算纠纷和案件;(五)推广票据使用,加大
转帐结算比重。



1994年5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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