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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劳改局关于调整犯人、劳教人员经费标准的通知
北京市财政局 劳动局

各劳改、劳教单位:
为了进一步贯彻党的劳改、劳教工作方针,确保劳改、劳教工作的正常进行,根据财政部、司法部(1989)财农字第14号《关于调整犯人和劳教人员的生活费开支标准的通知》中要求“根据物价上涨情况,对犯人、劳教人员费用进行调整,具体标准由各省(市)财政局与劳改局
根据当地情况共同商定”的精神,结合我市的具体情况,决定从1994年3月1日起,对犯人、劳教人员的经费开支标准和提取假定工资标准做如下调整:
一、犯人经费开支标准(月标准)
1.伙食费:在现行标准上,每人每月增加1元。
即:少年犯管教所为58元;其他单位为55元。
2.被服费:由现农业单位5.3元;工业单位5元,老残单位3.6元,分别调整为农业单位10元,其他单位8元。
3.医药费:由现行老残单位2.5元,非生产单位1.5元,调整为老残单位10元,其他单位5元。
4.零花钱:由现行男犯3元,女犯3.6元,调整为男犯5元,女犯6元。
5.教育费:由现行生产单位2.5元,非生产单位2元全部调整为7元,其中劳改局集中使用1元。
6.狱政费:由现行2元调整为6元,其中劳改局集中使用1元。
7.杂支费:由现行3元调整为8元。
8.监舍修缮费:每人每月2元,经劳改局批准后使用。
9.设备购置费:每人每月2元,经劳改局批准后使用。
二、劳改人员经费标准(月标准)
劳教人员费用开支标准除零花钱仍按现行标准,即:第一年6元;第二年8元;第三年10元执行外,其余按犯人经过调整后标准执行。
三、假定工资提取标准
犯人经费开支标准调整后,无论是工业单位还是农业单位的犯人假定工资按犯人总数的90%每人每月100元提取。
四、对于劳改、劳教人员的经费,要专款专用,不许挪为他用,如有特殊情况,经批准也只允许在内部项目调剂使用。年终有结余,可结转下年继续使用。



1994年4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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