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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市外事办公室关于同日本国驻沈阳总领事馆常驻大连办公室接触交往的有关规定的通知
大连市人民政府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总公司):
市政府同意市外事办公室《关于同日本国驻沈阳总领事馆常驻大连办公室接触交往的有关规定》,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同日本国驻沈阳总领事馆常驻大连办公室接触交往的有关规定
一、根据日本政府同我国政府达成协议,日本国驻沈阳总领事馆于1993年6月在我市设立常驻大连办公室(以下简称办公室),管辖范围为大连市。其职责是:在我市范围内维护日本国的国家利益,保护日本国民和法人的权利和利益;在中国法律允许的范围内管理日本国侨民,给予他? 潜匾男灰院戏ㄊ侄瘟私馕沂姓⒕谩⒚骋住⒖萍肌⑽幕徒逃惹榭觯碛泄厝毡竟沂兄涞纳桃岛途玫仁挛瘢拐钡奈幕疃话炖砘ふ铡⑶┲ぁ⒐ぁ⑷现さ确矫娴氖挛瘢辉诓晃シ粗泄泄胤晒娑ǖ那榭鱿拢喽胶图觳槿毡竟檀⒚裼煤娇掌鞑⒏璞匾
男? 二、大连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外办)在市政府及外交部、省外办的领导下,负责对办公室的日常管理工作,办理同办公室的交涉事宜。
三、我市各部门、各单位同办公室的重大交往活动,由市外办归口管理,统筹安排。各部门、各单位及时将交往活动情况报市外办。
市外办应根据以我为主、为我所用的原则,利用办公室渠道为我市有关部门过牵线搭桥,促进我市同日本国之间在经济、贸易、科技和文化等方面的合作与交流。
四、办公室领事官员执行公务时,可直接同市外办联系;凡属港口、机场、外贸、旅游等方面的日常及纯属生活服务方面的事务,各主办单位可按有关规定径自受理,其余均通过市外办安排。
五、办公室领事官员要求拜会、宴请我市市委、政府、人大、政协等机构副市级以上领导人,并与他们开展交际活动,均需通过市外办安排。
六、办公室为庆祝其国庆或其他重大活动举行招待会,我市政府负责人及有关部门负责人可酌情应邀参加,参加人员规格和人数由市外办掌握。
七、办公室在办公室以外举办邀请中方人员参加的电影(含录像)招待会,影片(含录像带)需提前一周送市外办审查,经同意后方可放映。我市有关部门应邀出席的人员和人数由市外办掌握。
八、办公室可以举行新闻发布会和记者招待会,但一般应在其办公室内举行。如在办公室外举行,需征得市外办的同意。各新闻单位和记者个人收到办公室直接发达的请柬,应先弄明情况,出席与否应商市外办后统筹安排。
九、我市新闻机构就一般业务采访办公室领事官员,可根据确有需要,以我为主,对我有利的原则,报市外办审批。所提问题涉及双边或多边关系以及国内外敏感问题,由市外办报上级机关批准。
十、办公室为庆祝本国国庆、重大节日、配合本国领导人来访,或因其它理由要求派领事官员在我市电台、电视台发表讲话,或在我市报刊发表文章,除中央有关部门另有指示外,一般应予婉拒。如遇特殊情况,由市外办请示中央主管部门。
十一、办公室邀请我市有关部门人员出席由其组织的集会、座谈会和讨论会,应邀人员应及时请示主管机关的领导,并经市外办同意后方可出席。
我市有关部门一般不邀请办公室领事官员出席本单位组织的集会、座谈会和讨论会(包括不对外国人开放的展览会),确因工作必要需邀请其参加的,应征得市外办的同意。
十二、办公室领馆成员未经与市外办联系或安排直接进入我市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并要求参观,该单位应以不便安排为由予以婉拒。
办公室领馆成员要求参观三资企业(指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商独资企业),可与企业直接联系,是否安排,由企业自行决定。
十三、办公室索要我市工业、农业、商业、文教卫生、科学技术、人口、人民生活等方面资料,可向市外办提出。凡已公开发表的,一般可以提供。索要发明创造资料,两国有协议的,按协议办理,无协议的,一律不予提供。
十四、办公室向我市图书馆、学校、研究所及新闻出版单位等赠送书刊和视听资料,一般可以接受。但如发现有反共、反华、“两个中国”、“一中一台”、涉及边界领土争端或淫秽内容的,应拒收或退回。如需交涉,由市外办请示外交部新闻司后处理。
十五、办公室资助我市的高等院校或与高等院校联名举办外语演讲、歌咏、征文比赛,并对优胜者颁发奖品、奖金以及邀请免费出国旅游,原则上可以接受。但有关院校需事先与省教委并征得市外办同意,必要时请示国家教育委员会决定。新闻媒介一般不作报道。
十六、办公室可以代表日本国政府部门、团体向我市有关部门,个人授奖或授勋,但需向市外办说明理由并征得同意。
十七、办公室提供费用邀请我市公民访问日本,应征得市外办的同意,任何人不得私自允诺。
十八、办公室招聘雇员(包括个人雇用保姆、厨师、司机、教员等)一律通过市外办外国机构服务处的介绍,办公室不得在中国境内自行招聘。如未经许可私聘雇员,市外办应同办公室进行必要的交涉。
十九、办公室雇用的中国公民不能以办公室委任的头衔(如高级行政管理、文化助理、商务助理等)代表办公室执行公务。如遇此类情况,由市外办与办公室交涉,请其纠正。
二十、办公室选择永久馆址,建造永久馆舍,租用或购买馆舍及住所,均需通过市外办办理,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允许不得接洽和允诺。
二十一、对外国驻沈阳总领事馆领事官员来我市从事公务活动时,参照本规定管理。
二十二、办公室成员在我市从事公务活动及我市各单位与办公室接触交往中遇到除本规定以外的其它问题,可以直接与市外办联系解决。




1994年3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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