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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劳动局《关于加强实施〈重庆市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暂行规定〉的意见》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


(重府发〔1994〕40号 1994年3月12日)


市劳动局《关于加强实施〈重庆市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暂行规定〉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加强实施《重庆市职工养老保险暂行规定》的意见
去年1月,市政府颁发了《重庆市职工养老保险暂行规定》(重府发〔1993〕10号,确立了我市职工养老保险全方位、一体化统筹管理的基本格局。一年来,实施这种不分财级,不分所有制形式,不分职工身份界限,管理不分条块的统一养老保险办法,对于巩固和扩大前几年职
工退休费用社会统筹的成果、保障广大离退休人员的基本生活、稳定社会、促进改革、发展经济发挥了良好作用。但是,由于经济环境的制约和思想认识上的差距,养老保险基金的征收工作一直非常困难。针对当前养老保险基金征收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为强化社会统筹功能,确保基金的收
支平衡,根据省政府川府发〔1994〕8号文件精神,现就加强实施市政府重府发〔1993〕10号文件,提出以下意见:
一、按照重府发〔1993〕10号文件规定应该参加养老保险的单位,未经国务院或市政府批准,必须向所在区、市、县社会保险部门投保。全市各级社会保险部门要按该文件的规定进行一次清理,把应参加而尚未参加养老保险的单位和对象全部纳入。
二、强化养老保险基金的缴纳和征收工作。职工养老保险待遇与企业、职工个人缴纳养老保险费直接挂钩,不缴或少缴养老保险费将直接影响到职工退休后的基本养老金待遇。因此,凡属应参加我市社会养老保险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按重府发〔1993〕10号文件规定,缴纳养老
保险费。各专业银行按社会保险部门出具的委托收款书,将养老保险费视为工资性质按月足额划拨。对极少数确无能力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单位,应报经市劳动局审核批准后办理缓缴手续,缓缴期满后必须如数补缴。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将养老保险基金缴拨完成情况,作为考核政府工作和
企业经营者的一项重要指标,也不得开减免养老保险基金的口子。各级社会保险部门要严格执行企业和职工个人缴费才能计算缴费年限和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社会保险部门不予支付其离退休人员的养老保险金。
拒绝缴纳和拖欠基金严重的企业,审计部门要进行审计,并作出处理。对逾期拒不缴纳的,由社会保险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过去应参加而未参加养老保险,现在要求参加养老保险的单位,可区别不同情况,按当时的有关规定,由单位和职工补缴所欠的养老保险费(含利息),否则,社会保险部门不予支付其养老保险金。今后。未经市政府批准,仍不参加全市社会养老保险者,只能从参加之时起计算缴费年
限。
职工本人月工资收入在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00%以上的,对其超过的部分,免缴基本养老保险费,也不计入基本养老金计发基数。
为切实保障职工退休养老保险的合法权益,不降低职工今后退休的基本养老待遇,对月工资收入低于全市上一年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职工,企业和职工个人保险费按照全市上一年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缴纳,并以此作为职工基本养老金的计发基数。
各级社会保险部门要对不报工资总额、多报冒领养老保险金的企业进行认真核查,对所欠的基金要坚决追收,多报冒领的费用要坚决追回。
三、1994年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征集比例不作变动,各单位和职工个人仍按1993年确定的比例缴费。同时社会保险部门拨付的基本养老保险金统筹项目也不变动,为不减少离退休人员的养老金收入,未纳入社会统筹支付的退休金项目仍由企业按照过去的有关规定办法自行解

决。
四、我市计发退休金基数和办法的改革,与劳动部规定的基本原则大体一致,对个别反映突出的问题要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妥善处理,以维护离退休人员的既得利益不受影响。为此,我市现行计发办法、基数和比例仍不改变,今后职工退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按新办法或老办法计算,
续允许职工选择,并不受过渡期限制。但1994年3月1日以后退休的职工,选择按老办法计发退休金者,一律以1994年2月28日以前其工资基数为准。企业可以根据其经济能力,为职工建立补充养老保险制度,以保障待遇水平和增加退休养老金收入。
五、从1994年起,实行参加养老保险的单位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金与上一年全市职工平均工资的增长率挂钩,按照不超过上一年全市参加养老保险职工平均工资增长率60%的比例,从每年7月1日起进行调整,但当年退休的人员,从退休的次年起开始调整。若遇国家当年规定离
退休人员增加待遇高于其调整数额者,可先按国家规定补足差额,并从次年起,在调整基本养老金时相应冲减,冲完为止;若国家规定增加待遇低于我市调整数额的,按我市的规定执行。此项费用由社会保险部门统筹支付。
对企业离休干部的离休待遇调整办法,按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渝委办发〔1993〕44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六、加强领导,建立健全社会保险管理体制、市社会保险管理委员会,要加强对全市社会保险工作的立法、决策、基金使用和管理的统一领导。各区、市、县人民政府要加强对社会保险制度改革和职工养老保险工作的领导,各区、县劳动局要按照国家和上级劳动部门有关的政策规定,
组织贯彻实施,并对区、市、县社会保险分局进行业务指导和行政监督。
市社会保险局及其各区、市、县社会保险分局的管理办法,按市编委、市人事局和市劳动局的有关规定执行。
七、各级社会保险部门要严格执行市政府、市劳动局的规定,搞好养老保险基金的收支、上解、储存,保证专款专用。要严肃财务制度和财经纪律,对于违反规定的,要认真查处,并追究领导者的责任。要认真做好养老保险手册的记载、核查工作,加快计算机应用管理的步伐。
八、积极稳妥地开展退休金社会发放和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的试点工作。一是在退休人员量大、集中和单位退管机构健全的地方,试行社会管理服务挂“两块牌子,一套班子”的办法,逐步统一管理退休人员。二是在退休人员较少、分散的地方,试行社会保险机构或委托银行发放退休
金的办法。同时因地制宜,量力而行地建立管理服务场所,逐步改善为离退休人员提供社会化管理的基础设施和条件。
九、严格职工退休审批和统筹支付的退休待遇审核制度。企业的干部和工人退休,均按过去规定的管理权限办理,应由社会保险部门统筹支付的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各级劳动部门和社会保险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作好政策宣传解释工作。
以上意见,如无不妥,请批转执行。






1994年3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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