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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安全工作的通知
大连市人民政府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总公司):
近年来,随着经济建设迅速发展和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我市城乡消防安全工作滞后的矛盾日益突出,社会消防管理能力不强,群众消防意识比较薄弱,消防设施装备陈旧落后,消防法制建设不完善,致使火灾次数、损失逐年上升,重特大火灾接连不断。一九九三年全市共发生火灾60
0余起、重特大火灾15起,死伤40余人,直接经济损失2000多万元。其经济损失相当于前八年总和。火灾不断增多,影响了我市经济建设和社会稳定。
为了进一步加强消防安全工作,保障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务院发[1993]50号)、《国务院关于控制重大、特大恶性事故的紧急通知》(国发明电[1993]17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公安部关于当前火灾情况和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
意见报告的通知》(国办发[1993]82号)和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安全工作的通知》(辽政发[1992]48号)等文件精神,现作如下通知:
一、进一步加强对消防安全工作的领导,落实“谁主管,谁负责”的消防工作原则。消防安全是经济建设的重要保障,消防建设也是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组成部分。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都要把消防安全工作摆到重要位置,纳入社会经济发展和城乡建设之中,统筹规划,常抓不懈
。各级政府的主要领导,要严格按照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实行消防安全工作责任制的通知》要求,切实履行消防安全职责,及时研究解决消防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要把消防工作情况作为考评各级政府工作的一项内容,凡因未尽职而导致发生重大、特大火灾责任事故的,要追究有关领导人的
责任。
继续落实“谁主管,谁负责”的消防工作原则。各部门、各单位的主要领导,必须对本单位的消防工作全面负责;分管其它工作的领导,必须对分管范围内的消防安全工作负责。要继续落实国务院[1981]160号文件提出的消防安全十项标准。对未达到标准而发生火灾事故的单位,要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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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加强城市公共消防基础设施建设,逐步改变公安消防队伍技术装备落后的状况。各级财政、计委、城建等部门要按照公安部、建设部、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城市消防规划建设管理规定》和公安部、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城镇消防队站布局与技术装备配备标准》的规定,对本地
区的城市消防基础设施建设情况进行一次调查,制定消防规划,纳入城市建设总体规划之中。对已经纳入城市建设规划的消防站点,有关部门在进行老区改造和新区开发建设时,必须按国家规定的标准同时规划,同时建设,同时完工。凡已规划为消防队站的工地,不得挪作他用。各级政府
和有关部门要下决心采取紧急措施,进行专项治理,力争近期内优先解决消防队站布局不合理、城市消防水源缺乏、水压不足、消防通道不畅、举高车不足、消防通讯困难等方面存在的实际问题,有计划、有步骤地装备一批急需的排烟、照明、破拆、救生器材和呼吸器、隔热服等消防必需
的防护器材以及各种大吨位水罐车、登高车等特种消防车辆装备,加快消防技术装备更新换代步伐,以适应扑救各种火灾和社会救援的需要。
为了确保城市消防设施和公安消防队伍装备建设所需资金,除继续执行原有的规定,采取征收城市建设基础消防设施配套费、增加城市维护中消防经费比例,财政争取一定资金补贴消防装备经费、提高保险费中用于消防方面投入比例,以及通过社会集资等办法筹措解决。消防建设资金
由财政部门实行专款储存,专款用于消防建设。力争在“八五”期间,使我市的城市消防设施和公安消防队伍技术装备基本达到国家标准。
三、大力发展多种形式的消防队伍,逐步完善城乡消防体系。根据我市实际情况,要逐步建立起以公安消防队伍为主体,专职消防队伍和义务消防队伍相结合的城乡消防体系。市及县(市)区、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金石滩国家旅游度假区等,要以公安消防队伍建设为主;各开发小区
和建制镇可以按照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自主建立各种形式的专职消防队站;工矿企业可以根据各自具体情况和特点,采取自建、联建、集资建队等形式进一步加强和发展企业消防队伍的建设;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和没有能力组建专职消防队伍的企业,以及街道、村镇,都要建立自防自
救组织,增加自防自救能力。
四、进一步加强消防法制建设,强化消防监督管理。要严格遵守和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及《消防条例实施细则》和《辽宁省消防条例》,市公安部门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大连地区实际情况和特点,抓紧起草地方消防法规和规章草案,按程序上报市政府发布实施。各
级公安消防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充分运用法律、行政、经济等手段,依法做好消防监督工作。坚持必要的消防安全检查和认真开展建筑防火设计审核工作,今后凡新建、改建、扩建、装饰装修及改变建筑物使用性质的工作项目,包括引进外资的项目,必须建设配套的消防设施,必须
按规定审核建设配套的消防设施,未经审核批准一律不许开工。对未达到消防安全要求的建筑一律不准投入使用。个体酒吧、饭店的经营条件,经公安机关审核符合防火规定,发给《公共场所安全许可证》后,方可办理营业执照。加强对消防产品的控制,对未经允许擅自生产、销售消防产
品的,要坚决取缔。加强对建筑自动消防设施、避雷设施、高分子建筑材料的技术检测,确保高质使用。要认真督促整改重大火险隐患,改善防火安全条件。加强火灾处理工作。对重大放火案件,公安机关要与检察院、法院密切协作,快侦快办;要选择典型案例,公开处理火灾责任者,以
提高人们的消防法制观念,减少人为火灾事故的发生。
五、大力加强消防宣传教育,增强全社会消防意识。认真做好群众性的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工作。普及消防法规和科学知识,提高人们的消防意识是减少火灾事故,加强消防安全工作的一项长期任务。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都要把加强消防宣传教育列入年度工作计划,利用一切有效形
式,加强对干部职工进行消防法律、消防知识的教育,增强做好消防安全工作的积极性和自觉性。各新闻单位要加强消防宣传报道工作,通过开设消防宣传专栏,组织广播、电视专题讲座等形式,大力普及消防知识,要搞好对重大火灾事故的跟踪报道,对社会影响较大的重大、特大火险、
火灾事故要及时予以披露,以扩大社会教育的效果。教育部门要本着“从娃娃抓起”的指导思想,尽快将消防法规和消防常识教育纳入中小学生有关学科教育中,并充分利用寒暑假期组织适合青少年特点的消防宣传活动。为提高全民消防素质打下良好基础。
为进一步推动全市消防管理的社会化进程,市公安局应在抓好经常性宣传教育的同时,每年组织一次到二次全市“消防宣传周”、“消防宣传日”活动,动员全社会力量,利且一切有效的宣传形式,大张旗鼓地开展各种消防安全教育,逐步使全市人民养成懂得消防知识,遵守消防法规
的良好习惯,以提高全社会同火灾斗争的能力,防止和减少火灾危害,保障我市经济建设的顺利进行。
一九九四年二月一日
1994年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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