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法规速递>>纯文字版
北京市房地产管理局关于拆迁户应执行房改租金标准的批复
北京市房地产管理局



朝阳区房地产管理局:
你局1993年12月30日关于拆迁户在房改中是否执行房改租金标准的请示收悉。根据《国务院关于继续积极稳妥地进行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通知》国发(1991)30号文件第一条“合理调整现有住房的租金,有计划有步骤地提高到成本租金……”及第四条:“各城镇的旧城
改造、拆迁安置等都应结合住房制度改革进行”的精神和《北京市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规定,经研究,1958年后到1977年前因国家基本建设和建设外交使馆的农民拆迁户租用的直管公房,不应再保留原执行的各种租金优惠,一律执行《北京市住房制度改革住宅租金暂行标准
》,请贯彻执行。



1994年1月3日
检索更多更新的法律法规请到: 《法律图书馆》--新法规速递

购买法律图书请到: 《法律图书馆》--网上西湖法律书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