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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市中区菜园坝火车站地区综合管理的决定
重庆市人民政府


(重府发〔1994〕238号 1994年12月27号)


市中区菜园坝火车站地区,是我市重要的窗口和门户之一。为保障该地区正常的社会、经济和生活秩序,创造一个整洁、有序、安全的文明窗口,市人民政府决定:由市中区人民政府组建专门常设机构对该地区实行统一的综合管理。
一、管理机构
成立重庆市市中区人民政府菜园火车站地区综合管理处(以下简称管理处),具体负责该地区的综合管理。
(一)机构
管理处为市中区人民政府的正局级常设机构,主要领导干部由市中区人民政府委派。根据工作需要,管理处下设综合科、交通管理科、市环卫局、城管监察队,业务上分别接受上级职能冰门的指导。建立站前治安派出所,作为区公安分局的派出机构,同时接受管理处的领导。
(二)人员
管理处人员分别从市或区公安、交通、工商、物价、城建、城管、环保、卫生等单位,抽派出政治素质好、业务能力强的干部,总数控制有30人之内。此外,也可聘用能胜任工作的离退休人员。
管理处配备主任1人,副主任1人。内设科、所、队配备正副科、所长、队长职数2人。正副科、所长、队长分别由市、区各有关职能部门抽调的干部担任。
(三)经费
由市财政一次性拨款作为管理处开办经费,用作购买办公用房等,不足部分由市中区政府补助解决。管理处人员经费由原单位直接划拨管理处统一支付,人员经费不足及办公经费、聘用人员经费由区财政解决。
二、管理范围
管理处管理范围:从重庆火车站广场外沿起,南起龙家湾隧道口,沿菜园坝综合交易市场口至重庆长途汔车站,北至八一、向阳隧道口,东起南区路立交桥口,西至渝铁村重庆火车站派出所门口范围内的地上(含人行道、临街门面、建筑物广告、但不含居民住宅)、地下(含通道、市
场)区域。
重庆火车站负责站线范围内的管理。火车站广场严禁摆摊设点和设置亭棚,严禁搭建监时性建筑。
管理处要加强对重庆火车站站内有关城市管理工作的监督和指导。
三、管理职责
管理处主要履行治安交通、市场秩序和市容市貌、环境卫生的管理职能,辖区内除此之外的其它职能仍由菜园坝街道办事处和其他职能部门履行。管理处主要职责是:
(一)认真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省、市、区有关行政规章和规定,统一领导并全面负责辖区的治安、交通、工商、物价、城建、城管、环保、卫生等方面的管理,维护正常的社会、经济和生活秩序。
(二)统一指挥和组织协调所属职能科、所、队在辖区内行使有关法律法规赋予和市政府明确授权的管理职能,并对执法队伍的具体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
(三)制定菜园坝火车站地区综合管理规划并组织实施。
(四)负责对辖区内非交通占道和户外广告设置等进行统筹、规划和管理。
(五)综合协调市、区有关职能部门、菜园坝街道办事处、菜园坝公安派出所、重庆火车站、火车站派处所、交警四大队在该地区的有关工作。
(六)市、区政府授权的其他职现。
有关科、所、队在管理处直接领导下,开展具体的行政管理工作。各科、所、队的主要职责是:
1.治安派出所的主要工作职责:履行公安派出所的有关职现;负责辖区治安管理,包括公共场所管理,特种行业管理,民用枪支,爆炸物品和其他危险物品管理,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共安全;打击违法犯罪,维护治安秩序;查处辖区内发生的一般刑事案件和治安案件;加强对辖区
社会单位同部保卫工作的指导监督,组建治保会、联防队等群众性治安防范组织,做好辖区内的安全“四防”工作。
2.交通管理科的主要工作职责:负责对进入辖区的各种车辆实行统一秩序管理,对辖区停车场进行规划及管理;审查在辖区办新设、变动公共汽车站;配合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加强辖区的交通秩序管理。
3.市场管理科的主要工作职责:负责辖区市场摊区摊点的规划布局和管理;负责对在辖区申请从事经营活动的企业和个体经营户进行资格审查、开业审核、证照发放、食品卫生管理以及协助税费征收等日常管理工作;取缔无证经营和违法经营;清理转租营业执照;维护过往旅客和消
费者的合法权益。
4.市政环卫所的主要工作职责:负责辖区内的市容市貌管理,会同交通管理科审查非交通道及挖掘道路;统一规划、审批和管理辖区内建筑物、立交桥、电杆等设施上设置的广告、牌匾、灯箱等户外广告性装置;负责辖区的环境卫生、清扫保洁及环境保护工作。
5.城管监察队的主要工作职责:履行城管监察的各项职责;清除拆除违章占道经营及违章建筑;取缔流动摊贩;负责辖区各门点“门前三包”的组织实施与管理。
四、管理原则
(一)政府统管原则。管理处是市中区人民政府对菜园坝地区实施集中统一综合性管理的政府常设机构,辖区内所有单位和个人均应服从和配合管理处的统一管理。市、区各部门、重庆铁路分局、重庆火车站要积极支持配合管理处的工作。
(二)依法管理原则。管理处履行的交通、市场秩序和市容市貌、环境卫生管理职能,由市或区的交通、工商、城建、环保、卫生等职能部门和城管监察委托行使。管理和执法应以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市、区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为依据。
各有关部门,有关单位要通力合作、协同配合,通过集中统一的综合管理,把该地区建设、管理成为我市精神文明的窗口。






1994年1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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