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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实行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的决定
北京市人民政府


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根据《国务院关于实行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的决定》(国发〔1993〕85号)精神,为使本市对区、县的财政管理体制与中央对本市的财政管理体制相适应,充分调动区、县增收节支的积极性,发挥区、县政府统筹规划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作用,市政府决定,从1994年1月
1日起,对全市18个区、县实行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
一、分税制财政体制的基本原则
(一)市对区、县“按新税制征税,按老体制算帐”,以保障区、县原体制的既得利益。
(二)税制改革后,各区、县的分成比例重新换算。
(三)为了充分调动区、县组织收入的积极性,把各区、县上交消费税和增值税的增量部分,作为对区、县返还的挂钩依据,实行“多超多返,少超少返,短收抵扣”。
二、分税制财政体制的基本形式
根据1993年区、县实际分成收入情况,确定以下三种形式:
(一)营业税比例上解形式。适用于在扣除上解中央的消费税和增值税(75%部分)及地方留成增值税(25%部分)全部划归市财政后,固定收入和营业税仍高于1993年分成收入的区、县。市将超过分成收入部分的营业税核算成营业税上解比例,区、县按照这个比例上解。
(二)地方留成增值税25%部分市与区、县分享形式。适用于固定收入加上营业税收入仍达不到1993年分成收入的区、县。按其差额,与增值税(25%部分)核算一个比例。按照这个比例,市从上交的地方留成增值税(25%部分)中返还给区、县。
(三)定额补助形式。适用于固定收入、营业税、地方留成增值税(25%部分)全部留在区、县,仍达不到1993年分成收入的区、县。市财政将核定一个差额,每年给予定额补助。
三、“两税”(消费税和增值税75%部分)增长目标与返还条件
国务院决定将税收返还递增率按各地区缴入中央国库的增值税和消费税增长率的1∶0.3系数确定。本市根据各区、县1993年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比上年增长水平和1994年经济发展情况,分别核定区、县“两税”增长目标。计算公式是:以1993年换算后的消费税、
增值税为基数,按市核定的增长目标环比计算,其消费税和增值税的增长部分,市财政按30%对区、县年底结算并返还。返还条件是:
(一)凡达到增长目标的区、县,市承认其上交中央税收基数,并按规定给予返还。
(二)“两税”数额低于上年的区、县,市按国发〔1993〕85号文件的规定相应扣减区、县财力。
(三)对达不到收入增长目标但又高于基数的区、县,依照中央对本市的返还情况,视当年财力,另定返还办法。
四、具体核定的各区、县中央税收返还基数、“两税”增长目标、区县分成形式和比例、市补助的数额,由市财政局另行下达。



1994年1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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