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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福建省委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发展水利基础产业的决定
省委


水利是农业的命脉,也是整个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基础产业。安徽位于我国南北过渡地带,水旱灾害频繁,水利的基础产业地位和命脉作用尤为突出。建国以来,在党和政府的领导下,全省人民励精图治,艰苦奋斗,建成了一大批水利工程设施,在防洪,除涝、灌溉、供水、发电、
水产、水土保持等方面,发挥了显著的经济、社会和生态效益。但是,由于受投入不足等各种因素制约,不少骨干工程尚未实施,现有水利工程设施大部分年久失修,严重老化,效益衰减,整体抗灾能力不高。1991年大水和1994年大旱的事实证明,水利基础设施脆弱仍然是我省国
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亟待解决的一个重要问题。因此,大力发展水利基础产业,不断增强抗灾能力是我省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的迫切需要,是顺利实现小康目标的迫切需要,也中政治安定和社会稳定的迫切需要。各级党委、政府务必高度重视,摆上重要位置,切实抓紧抓好。
一、水利发展的指导思想、基本思路和基本任务
1、从我省的实际出发,近期水利发展的指导思想是,健全分级负责制度,层层落实责任制;多方增加投入,加快建设步伐,巩固现有工程,充分发挥效益;统一管理资源,实现依法治水;强化经营管理,搞活水利经济,促进水利产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更好地为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
发展服务。
2、水利发展的基本思路是,在建设上,坚持全面规划,洪、涝、旱、渍综合治理,水资源综合开发,大中小型工程相互协调;在投入上,坚持走社会办水利的路子,多渠道、多层次筹集资金,实行国家、地方、集体、个人一齐上;在经营管理上,坚持巩固与提高相结合,强化服务功
能与提高经济效益并重。加大依法收费的力度,加强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大力开展综合经营,尽快建立起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的自我维持、自我发展的良性运行机制。
3、水利建设的基本任务是,加强防洪除涝工程建设,进一步提高淮河、长江及其主要支流的防洪排涝能力;加快现有工程的除险加固、续建配套和更新改造;大力开展农田水利基本建设和水土保持工作,切实改善农业生产条件,着力解决好农村缺水地区的人畜饮水困难;大力发展小
水电;积极争取上几项骨干水利工程。
二、建立和完善水利投入新机制
4、大江大河治理的骨干工程、跨省和跨地(市)边界重要工程的建设,除国家支持外,省、地、市、县都要落实分担的配套奖金;一般重点工程,主要由受益地区和部门落实资金,省酌情给予补助;跨县(市)的工程,一般按受益情况分摊投资,联合兴办;县(市)内的工程,原则
上由所在县(市)筹款建设;小型农田水利工程,主要依靠集体和农民集资、投劳兴办。
5、省级水利基本建设的投资规模,从1995年起在1994年的基础上随财政收入的增长逐年增加;省级水利事业费也要随财政收入的增长逐步增加。各地、市、县、乡财政预算每年都要安排水利建设专项经费,并与同级财政收入的增长逐步增加。省切块包干到各县(市)的农水
经费必须如数兑现。
6、各级政府必须高度重视防汛抗旱及水文测报设施现代化建设,在安排基建投资时要适当增加这方面的投入。从1995年起,各地必须把防汛、岁修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7、县及县以上各级政府要按照《农业法》的规定,建立水利建设专项基金。鉴于我省水利建设任务重,财政又比较困难,省政府皖政[1992]83号文件决定开征的地方水利建设基金延到“九五”末。硌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坚持标准,及时足额征收,不得随意减免。
8、各级金融组织要按照国家信贷政策,积极组织资金,支持水利建设和发展水利经济。水利部门可以从基建投资和农田水利事业费中,安排一定比例的资金,用于贷款贴息。要积极探索利用外资、发行水利债券、合资、独资、股份制等多种形式合作兴办水利、水电工程的途径。
9、建立和完善农村水利劳动积累工制度。每年每个农村劳力要保证完成20个劳动积累工,也可以实行以资代劳。有条件的地方,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劳动积累工数可在做好群众思想工作的前提下适当增加。要从国家规定的农民合理提留中,每年拿出不少于20%专项用于小
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或配合国家投资。
10、对利用以工代赈、商品粮基地建设、黄淮海平原农业综合开发、发展粮食生产专项资金、扶持粮棉大县资金、农业引用外资等资金建设的水利工程,必须服从水利部门的统一规划,由水利部门审查,分级组织实施。
11、根据不同工程类型和效益,对水利资金可以有偿使用,滚动周转,继续用于发展水利产业。
三、加强经营管理,逐步走上良性运行轨道
12、按照“谁受益、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一般国有工程由受益县(市)负责经营管理;跨县(市)受益的工程,可由主要受益县(市)或由上一级建立管理机构管理,但受益县(市)政府必须分担工程的正常维修、除险、加固、大修和更新改造所需的经费。要切实加强水利工
程管理工作,不断提高管理水平,保证水利工程的安全运行,充分发挥工程效益。
13、今后对新建、续建、加固或更新改造等各类水利工程的管理设施和服务设施,要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在规划设计时就要把这些设施按规定的标准列入概预算中。各级主管部门在审批工程概算时要充分考虑这方面的需要,不得因工程投资紧而减少这方面的投入,否则
不予审批。
14、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作为国有水利工程的产权代表,分级管理国有水利资产。1995年底之前要全面完成全省水利工程的确权划界和水利行业的清产核资工作,逐步建立起水利资产的保值增值机制。对河道、水工程管理范围内的国有土地,各水利工程管理单位要积极搞好开发
经营。
15、在界定产权的基础上,对我省现有的骨干水利工程,要积极创造条件进行股份制试点。对国有和集体所有的小型水利工程,工程管护范围内的土地和水面,水土保持治理区的荒山等经营使用权,可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拍卖、租赁或有偿转让,以加强管理,提高经济效益。
16、在清产核资的基础上,要重新核定水利工程水费标准。今后新建水利工程水费标准应按价值规律核定。
17、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的规定,对水费、水资源费、河道工程维护管理费、河道采砂管理费等,要坚持标准,足额征收,并切实管好、用好。
18、小水电的管理继续实行“自建、自管、自用”的方针,尽快建立和完善“发、供、用”统一的管理体制。大电网要鼓励支持地方小水电上网,严格执行上网电价;大电网提取的电力建设基金中的地方小水电上网部分,要返还地方,用于发展小水电。
19、各级财政部门在资金上要积极支持水利部门,重点扶持效益好的水利综合经营项目,有偿投放,滚动使用。在农业综合开发和粮专资金中,也可以安排一些水利综合经营项目。
20、对各级水利部门兴办的综合经营实体和生产基地等,任何部门和单位都不得平调上收。
21、实行水利投资与水利发展任期目标和经营管理挂钩的办法。对省下达的水利建设任务完成较差、达不到规定效益指标的,工程经营管理不善、效益衰减的,完不成水费和河道工程维护管理费等收缴计划的地市,省里将扣减直至停止水利投资。
四、坚持依法治水,建立和完善水利法制体系
22、大力加强水法规的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全社会的水法律意识。在完善水行政管理法规体系的同时,加快水利经济立法,省及各地要结合实际,抓紧研究制定出规范性文件,以尽快形成我省地方水法规体系。
23、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水资源的统一管理,负责组织落实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制度,以促进城乡计划用水、科学用水和节约用水。
24、加强水政水资源管理机构建设,建立健全水政监察制度和省、地(市)、县(市)、乡(镇)四级水政监察网络。各级公安、司法部门要密切配合,维护正常的水事活动秩序,严厉打击盗窃和破坏水利设施的犯罪分子;对一些危害严重的大案要案,要及时侦破,依法严惩。
五、搞好服务体系体系,强化水利服务功能
25、重点加强乡镇水利(水保)站建设。按照国务院的要求,乡镇水利(水保)站作为县水利部门的派出机构,要实行以条为主、条块结合的管理体制,并将水利(水保)站在编人员经费纳入当地财政预算,尽快实现“五有”(有编制、有站房、有仪器设备、有正常经费渠道、有综
合经营项目和收)目标,向“三位一体”(水利管理服务、乡镇供水、科技推广)发展。
26、切实加强基层水工程管理单位和群管组织建设,健全专管与群管相结合的管理网络。进一步理顺水利工程的管理体制,优化人员结构,着力解决好基层管理单位人员失控问题,做到有稳定的管理人员、有科学的管理制度、有必要的管理设施、有正常的经费来源、有一定的经营收
入。
27、进一步加强“科技兴水”工作,搞好水利科技服务体系建设,尽快建立和完善县(市)、乡(镇)、村三级水利科技成果推广网络,各级都要增加投入,积极开展水利科研和试验工作,搞活科技市场,促进水利行业科技经济一体化发展。强化教育工作,着力培养水利人才。
六、切实加强领导,保证水利基础产业健康发展
26、各级党委、政府要把水利基础产业发展摆上重要的工作日程,认真执行有关政策、法规,在服从水利总体规划的前提下,精心组织制定本地区的水利发展规划,并认真加以实施。要把水利建设各项效益的增长和水利经济发展的各项指标纳入各级政府的任期目标,并认真组织考核

29、各级党政领导要积极支持水利部门行使职责,保护水利行业的合法权益。要统筹协调各部门、各行业的关系,做到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齐心协力,团结治水,促进水利基础产业更快更好地发展,为安徽的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奠定坚实的基础。




1994年10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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