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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人民政府外商投诉电话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规程
重庆市人民政府
(重办发〔1994〕81号 1994年9月20日)
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外商投诉电话工作规程(试行)》,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望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和部门在办理外商投诉电话时按《重庆市人民政府外商投诉电话工作规程(试行)》执行。设立外商投诉电话是市人民政府保护在渝外商合法权益,努力改善外商投资环境,
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的重大举措。各地、各部门在执行《规程》时,要及时总结经验,反馈意见,不断完善,把我市对外开放工作搞得更好。
重庆市人民政府外商投诉电话工作规程(试行)
总则
一、为了做好外商投诉工作,明确外商投诉电话工作以及工作人员的职责、权限和办理程序,特制定本规定。
二、重庆市人民政府设立外商投诉电话,专门受理外商电话投诉的有关事项。并设立值班室负责处理日常工作。
三、外商投诉电话的中心任务是保护在渝外商合法权益,努力改善外商投资环境,为我市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服务。
办理职责
四、外商投诉电话工作人员必须执行国家对外开放有关政策、法律、法规和规章。解放思想,实事求是,认真热忱地为境外投资者服务。
五、外商投诉电话工作人员必须加强学习和熟悉国家涉外经济的有关政策、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工作实际,不断探索和研究新情况,新问题,提高外商投诉电话的办理质量和水平。
六、外商投诉电话工作人员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涉外经济政策办事,遵守国家机关公务人员的工作纪律和各项规章制度,恪尽职守,秉公办理,不谋私利。
七、外商投诉电话实行24小时受理制度。做到来话必接,有问必答,语言规范,态度诚恳。在认真听取投诉的同时,作好通话录音。对重要细节应复述、询问、核对。受理投诉后应根据录音整理专页记录,按办理程序及时处理。
八、外商投诉电话工作人员应做好保密工作,不得泄露国家机密。有关外商投诉的文电记录、录音磁带等,应妥善保存,建立外商投诉电话档案资料。
办理要限
九、外商电话投诉的受理范围:
1.境外投资者在本市范围内参与经营活动中举报政府机关公务人员的违法违纪行为;
2.境外投资者投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不执行有关政策规定,故意刁难外商的行为;
3.境外投资者在经营活动中遇到的各种困难和问题,要求市政府尽快协助解决的有关事宜;
4.受理外商对投资方面的咨询;
5.凡属已由各级司法部门受理的各种案件,外商投诉电话原则上不再受理。
十、外商投诉电话按照“分级负责,归口办理”的原则,有权向市级各有关部门和区(市)县人民政府交办外商投诉的事项,并代表市政府行使监督办理的职能。有权向有关部门了解外商投诉的处理情况。
十一、外商投诉电话事项凡涉及各级行政管理人员在涉外经济工作中的违法违纪行为,转所在单位或监察部门负责查明情况,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并将处理结果报市政府外商投诉电话值班室。
办理程序
十二、外商投诉电话由市政府办公厅第二秘书处设专人接办。重要情况反映,应向主管领导报告,并及时向市政府开放办公室通报情况,根据领导意见进行处理。一般投诉电话,由外商投诉电话值班室直接交办处理。
外商电话投诉记录所反映的问题及处理情况,由市政府办公厅第二秘书处定期或不定期汇总一次,报送市政府领导及有关部门。
十三、外商电话投诉情况,属上行报告传递程序和传递程序和传递范围,由分管处长决定。工作人员不得任意改变传递程序和扩大传递范围。
十四、外商电话投诉事项必须坚持办理回复制度,按照规定时限处理和回复投诉人。
十五、外商电话投诉的事项,属下行交办程序,按市政府政务值班工作程序办理,原则上只交到市级有关部门和各区、市、县政府处理。
十六、办理回复时限:
1.外商投诉的问题在现行政策中有明确规定的,应立即给予答复;
2.外商投诉的问题涉及多个相关管理部门,需进行协调后给予答复的;应在五日内给予答复;在规定时限内没有办结的,应向投诉者说明情况,待办结后正式给予答复。
3.外商投诉的问题在现行政策中无明确规定的,应报请市领导决定,按领导意见给予答复。
4.外商投诉的问题现成有关部门直接答复的,应按前三款规定的时限给予答复,并将答复结果报市政府外商投诉电话值班室备案存查。
十七、本工作规程为试行工作规程,外商投诉电话工作人员应遵守本规程。
十八、本规程在实施中的有关问题,由市政府办公厅负责解释。
1994年9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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