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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在缺碘地区开展新婚育龄妇女、孕妇、婴幼儿补用碘油工作实施方案

北京市卫生局等

北京市卫生局 北京市民政局 北京市计划生育委员会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在缺碘地区开展新婚育龄妇女、孕妇、婴幼儿补用碘油工作实施方案


各区县卫生局、民政局、计划生育委员会、财政局、残疾人联合会、残疾人康复工作办公室:
为落实《全国智力残疾人康复工作“八五”实施方案》关于“在全国缺碘地区普遍采取补碘措施,预防智力残疾的发生”的要求。国家卫生部、民政部、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财政部、中国残联等六单位于1993年联合发出了《关于在缺碘地区开展新婚育龄妇女、孕妇、婴幼儿补用
碘油工作的安排意见》。《意见》指出,在特需人群中补用碘油是一项抢救性的措施,是为了实现“中国在2000年消除碘缺乏病目标”的重大举措。现根据我市具体情况,对缺碘地区新婚育龄妇女、孕妇、婴幼儿服用碘油工作做以下安排:
一、意义
碘缺乏病是由于自然环境缺碘,使人类和动物机体摄入碘不足所导致的一系列损害,除地方性甲状腺肿和地方性克汀病两种典型表现外,最主要的是缺碘影响胎儿脑发育,致使儿童的智力和体格发育迟滞或产生永久性障碍,造成智力残疾,碘缺乏最主要的受害者是妇女和儿童。它是影
响优生优育,提高人口素质的最广泛和最实质的因素之一。据专家调查研究,缺碘地区儿童智商比非缺碘地区儿童平均低10-15个百分点;缺碘还可导致流产、死产、先天畸形和新生儿死亡。
经卫生部门测定,我市有11个区县缺碘,有近300万人口生活在缺碘地区。因此,开展补碘工作是我市一项十分重要和迫切的任务。
二、任务
到1996年底,我市新婚育龄妇女、孕妇、0-2岁婴幼儿补用碘油率要达到98%以上。
——1994年全市特需人群补碘率达到80%以上。
——1995年全市特需人群补碘率达到90%以上。
——1996年全市特需人群补碘率达到98%以上,力争达到100%。
各缺碘区县特需人群数字由民政、计生委(办)及妇幼保健所提供。
三、实施办法
1.碘油供应渠道
由市卫生防疫站负责到国家指定的药厂,统一订购碘油胶丸。
2.送药渠道
由卫生防疫站、妇幼保健站等医疗保健部门负责向新婚育龄妇女、孕妇、婴幼儿投服碘油胶丸。
△新婚育龄妇女:负责婚前检查的妇幼保健部门,对婚检的育龄妇女要给予400mg/次补碘;婚姻登记部门要对办理结婚登记的育龄妇女宣传补碘的意义,对切实服过碘油的,方可办理登记手续。
△孕妇:计划生育部门要把好领取生育指标关,做到先服碘油丸,后办理领取生育指标手续。对已孕妇女应当了解其怀孕前6个月内服碘油丸情况,如已服用可不再服;如没有服过,应在妊娠3个月之内服一次200mg;若孕前6个月内没有服用碘油丸,现怀孕又超过3个月,考虑
尽量避免刺激婴儿甲状腺,原则上不要再服用。如本人坚持要服用碘油丸,可灵活掌握,但剂量要减至100mg。
△0-2岁儿童:在儿童实施计划免疫时一并按排。剂量为100mg/次;对母乳喂养的,由其母亲代服一次400mg/次。
△要注意禁忌症:凡患有重症心、肝、肺、肾等疾患者及有药物过敏史者禁用。
3.统计工作
(1)建档建卡
区、县和乡、镇、街道应根据不同对象分别对服用者的姓名、补用碘油日期、剂量等内容进行详细登记。市康复办设计并印制了特需人群补碘“登记表”和“计划补碘证”,已发至基层使用。其中“计划补碘证”交个人保管,“登记表”一式两份,一份存档,另一份报市康复办。
(2)统计汇总
各区县康复工作办公室,要将此项工作的统计纳入残疾人康复工作年度统计之中,每年1月15日前上报上年度任务完成情况。将特需人群补用碘油统计汇总表和市康复办印制的特需人群补碘“登记表”一并报市康复办。
4.费用承担
补用碘油的药费本着“谁受益谁负担”的原则。凡享受公费医疗、劳保医疗和统筹医疗的,在原经费渠道开支;不享受的,由本人或合作医疗负担;对确有特殊困难的,经当地残疾人康复办批准,可酌情减免。
四、几点要求
1.区县和乡、镇、街道领导要重视特需人群的补用碘油工作。各部门要明确分工、各负其责。在调查摸清底数的情况下,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出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
2.搞好宣传教育工作。要利用电视、广播、报刊、墙报、板报、小册子、宣传资料等宣传媒介,采用群众喜闻乐见,多种形式开展碘缺乏危害防治宣传。每年5月“助残日”期间,掀起宣传高潮。也可邀请党政领导同志为特需人群送碘油丸,以形成良好的补碘气氛。
3.加强质量管理。区、县康复工作办公室和承担补碘任务的单位,要严格执行全国残疾人康复工作办公室制定的《特需人群服用碘油要则》,并对补碘工作进行检查,严格质量控制。
卫生部门要发挥技术监测和专业人员作用,积极开展特需人群服用碘油效果检测工作,每年至少检测一次,并上报检测结果。
4.搞好人员培训。补用碘油工作涉及的面比较广,有关人员对此项工作的知识了解甚少,市康复办要协同区、县深入基层搞好人员培训,做到不经培训,不能上岗,以确保补碘工作顺利进行。
5.保证必要的经费。开展此项工作,经费来源主要以区县、街、乡、镇财政为主;市财政适当补助,主要用于印刷表、册和组织管理协调等。

附件:特需人群服用碘油要则
一、对象及剂量
1.新婚育龄妇女:400mg/次
2.孕妇:200mg/次
3.0-2岁婴幼儿:100mg/次
二、服用方法及注意事项
1.在医生或经过专门培训人员的指导下服用,不要空腹服用。
2.新婚育龄妇女婚姻登记时服用碘油一次。
3.孕妇孕前领取计划生育指标时服用碘油一次,剂量400mg;孕前6个月内服过碘油者孕后不再服用,未服者应在孕期3个月以内服用碘油一次。
4.0-2岁婴幼儿服用碘油一次,可与计划免疫工作同时进行;凡母乳喂养的婴幼儿可以不服,由母亲代服碘油一次,剂重400mg。
5.患有重症心、肝、肺、肾等疾患者,及有药物过敏史者禁用。
6.碘油丸应避光、密闭、阴凉、干燥贮存保管并在药品有效期内使用。
全国残疾人康复工作办公室
1993年12月23日



1994年4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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