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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转市科委《关于科技项目实行管理责任制的有关规定》
天津市政府


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有关单位:
市人民政府同意市科委《关于科技项目实行管理责任制的有关规定》,现转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关于科技项目实行管理责任制的有关规定
为改革科技项目管理机制,提高科技经费效益,充分发挥科技投入对加速经济增长的作用,现就对依靠市级财政拨款的科技项目的计划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管理部门),实行科技项目管理责任制的有关问题,作如下规定:

一、严格科研立项审查,优化科技经费投向
1、市级年度科技计划的制定,要根据科技发展规划,按照经济建设主战场、高科技研究、基础科学研究这三个层次进行安排,并合理确定为经济建设主战场服务、发展高科技及其产业化、基础性研究、社会发展研究项目的具体投资比例。
2、加强市级科技计划综合协调。通过市科委、经委、计委等联合召开的科技调度会,对市级各类计划进行综合协调,做到突出重点,立项准确,减少重复,搞好衔接。
3、市级科技计划要注重经济效益。除基础性研究和体现社会效益的项目外,制定各类科技计划,必须符合科技发展趋势和产业发展需要,必须对本市经济发展牵动大,效益好。
4、市级科技计划项目要组织严格论证。凡列入市级科技计划的项目,必须根据天津市中长期科技发展规划提出的科技计划指南来确定,由有关专家组对提出的项目进行初审论证。
5、引入竞争机制,鼓励实行科技项目招标。对重大科技攻关项目和适宜采取招标的科技项目,要实行面向社会公开招标,择优支持,以保证科技项目资金的有效的使用。
6、开展立项前调研工作。提出立项申请的单位,要对所申请项目的市场、前景、技术水平和相关技术及设备的配套能力提供可行性研究报告,并对项目所研究的内容做好查新检索。管理部门要做好项目初审和可行性报告的核实,并确定项目完成及转化的期限。
7、对承担市级科技计划项目的单位和上级主管部门实行责权利统一。鼓励科研单位和接产单位联合承担项目,对联合开发的项目予以优先支持;实行政府、科研单位和企业联合投入,使国家、科研单位与企业的利益紧密结合起来。对承担市级科技计划项目的,管理部门要与其签订技
术合同,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

二、强化项目实施阶段管理,确保科研经费投入的效益
8、管理部门对正在实施的科技计划项目,应进行跟踪检查,实行动态分析,确保科技项目按期完成。
9、承担科技项目的单位,在项目实施阶段,应定期向上级主管部门和管理部门汇报项目进展情况,及时反映项目进展中遇到的问题。
10、科技项目承担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要确定专人负责项目的管理,对分管的正在实施阶段的科研项目,要定期了解项目进展是否正常,科研经费是否按规定使用,产品的市场情况有无变化,预期经济效益能否实现,并将调查结果反馈给市管理部门;项目承担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
,要防止项目骨干人员及资金的流失,对不按规定使用科研经费的要限期解决;对需要调整的或要解决其它问题的科研项目应及时提出对策建议。
11、管理部门对项目承担单位反映的项目进展中遇到的问题,及其上级主管部门对项目调查后提出的对策建议,要及时给予明确的答复,并采取相应的措施。
12、对接近或已经完成的科技计划项目,具备转化或产业化条件的,管理部门应及时提出转化或列入相关的科技计划的建议。因工作推诿、拖拉影响成果转化的,要追究管理部门有关人员的责任。
13、市管理部门要建立项目阶段检查评估制度,定期对各自分管的科技计划项目进行项目进展和经济效益的分析评估;在分析评估的基础上,市科委、经委每年都要提出一批需要列入技改或基建的项目报市计委等部门,以便及时安排计划衔接。

三、严格科技项目考核,加速成果转化
14、建立科技项目考核评价制度。对已完成的项目,由管理部门与有关专家共同组成考核评价组,重点考评项目实际达到的技术水平、科技经费的使用情况、实际形成的生产能力和预期的效益前景,提出综合考评报告。
15、建立科技计划的科研经费投入与效益评价考核制度。管理部门对分管的科技计划,按计划的类型,确定不同的考核重点和指标,分别进行考核评价。市财政局会同管理部门,共同对全市各类科技计划进行综合考评,重点考评立项的成功率和转化率,科研经费投入与产生的经济效
益,考核各项科技计划的衔接与协调,总结经验,找出存在的问题,以合理确定增加科技投入和调整投入的比例。

四、采取切实措施,建立激励机制
17、对科技攻关项目,依据预期经济效益确定预期贴息比例,待项目完成后,按项目实现经济效益的大小,分别降低或提高贴息比例。
18、对按期完成所承担项目,并迅速实现成果转化,创造较高经济效益的单位,除按规定享受新产品减免税和有关奖励政策外,如继续申请市级科技项目,可以优先立项。
19、对在科技项目管理和组织实施科技成果转化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各级主管部门和市管理部门的有关人员,给予奖励表彰。
20、因承担单位自身责任(自筹经费未到位,更换技术主要负责人等),造成科研项目进展不利,直至失败或成果转化不利的单位,二年内不再批准承担新的科技计划项目。




1994年4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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