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渔政船维修费包干管理暂行规定
1994年12月15日,财政部、农业部

一、为了加强渔政经费的管理,保证渔政船只按期维修养护,顺利完成海上渔业资源的保护、监测工作及组织渔民作业生产,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二、从1995年至1999年对农业部直属的黄渤海、东海及南海三个海区(以下简称“三海区”)渔政管理船只的维修养护经费实行包干,包干标准根据各海区船只数量、马力大小、新旧程度、作业范围、管理任务等综合考虑。
三、渔政船维修费包干范围为三海区现有渔政船只,借出的渔政船不在包干范围之内。
四、包干经费的开支范围包括国家规定的修理项目、修船附带的小型零配件及更换的简单设备。属于基建项目的不得在包干经费中开支。
五、包干期间,新增及淘汰渔政船,不调整包干基数。
六、包干经费每年年初由农业部下达三海区,三海区应于年终将当年修船经费安排使用的详细情况、第二年的修船计划及预算分别报送财政部和农业部。
七、包干经费一经确定,超支不补,结余结转下年使用。
八、包干经费要专款专用,一旦发现挪用,从下年经费中扣减。
九、三海区要制定出1995年至1999年的修船计划,报财政部和农业部备案。
十、本暂行规定从1995年1月1日起执行,1999年12月31日止。
十一、本暂行规定由财政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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