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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对旅客进境物品加强管理的公告
1994年9月1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通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二十八条关于个人携带进出境的行李物品应当以自用、合理数量为限的规定,为加强管理,自1994年9月30日起,旅客携运服装等《旅客进出境行李物品分类表》中第一类物品进境,总量限25公斤。上述限量范围内的物品,准予免税进境总值限人民币1000元;单一品种限自用合理数量。超出部分予以退运或按进口货物办理海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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