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法规速递>>纯文字版
财政部、国家教委关于印发《中央教育补助专款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1994年7月16日,财政部、国家教委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教委、高教(教育)厅(局):
中央对地方教育事业实行专款补助以来,各地按照中央的政策方针,增加教育资金投入,对促进我国教育事业发展起了重要作用。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颁布的《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积极促进我国教育事业的发展,充分发挥中央教育补助专款的宏观调控和导向作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决定对中央教育补助专款的管理办法进行改革。现将《中央教育补助专款项目管理办法》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请将执行中的经验和问题及时报告我们。
为了保证改革工作积极稳妥地进行,今年,我们先选择“普及义务教育补助专款”和“城乡职业技术教育补助专款”按新办法试行,其它各项中央专款将在适当时机纳入本办法管理。

附件:中央教育补助专款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中央教育补助专款(以下简称教育专款)管理,充分发挥中央专款的宏观调控和导向作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教育事业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教育专款,指普及义务教育补助专款、城乡职业技术教育补助专款、师范教育补助专款、民族教育补助专款、特殊教育补助专款等项由中央财政设立的教育专款。
第三条 教育专款的使用方向:
(一)普及义务教育补助专款,主要是促进和扶持贫困地区和基础教育发展薄弱地区普及义务教育,重点用于中小学校舍维修、改造,教育仪器设备、图书资料等项费用的补助。
(二)城乡职业技术教育补助专款,主要是支持地方教育部门举办的与当地经济发展密切联系的示范性农业、职业技术骨干中学充实专业教学仪器设备、图书资料等。
此项专款按照无偿(专项拨款)、有偿(职教周转金)、贴息(银行职教贷款的贴息)三种方式安排使用。职业技术教育周转金主要用于支持职业中学有收益、有偿还能力的实习基地的建设和校办产业的发展,具体使用管理办法按照教财〔1993〕89《关于印发<中小学校校办产业周转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执行。
(三)师范教育补助专款,主要用于改善现有师范院校办学条件和加强中小学师资的培训工作,重点充实一部分骨干学校的教学仪器设备和图书资料。
(四)民族教育补助专款,重点用于普及初等教育确有困难的少数民族聚居地区(含牧区寄宿制学校)危险校舍的修缮、改造,购置课桌椅、图书资料和教学仪器设备。
(五)特殊教育补助专款,重点用于特殊教育学校危险校舍的修缮、改造,购置课桌椅、图书资料、教学仪器设备及特殊教育师资培训等。
第四条 教育专款按照规划与项目相结合的管理方式,实行项目管理办法。通过运用中央教育专款,资助地方具有导向性的重点项目,促进地方加快总体规划的完成。
第五条 项目选择的原则:
(一)必须符合《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的总体要求和当地的教育发展规划;项目的选择要有助于促进规划目标的实现,有利于合理调整学校布局,提高教育质量和资金使用效益。
(二)要利用竞争机制,择优安排,集中资金,突出重点,鼓励先进,扶持贫困。
(三)必须首先落实地方各级政府的配套资金。未落实配套资金的项目,不予立项。
(四)用款单位财务管理制度健全,领导和财务人员能胜任项目管理工作,具备管好用好教育专款的主、客观条件。
第六条 项目管理程序:
(一)项目立项。每年下半年,根据全国教育发展规划,在组织专家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国家教委商财政部确定下一年度各项教育专款的具体投资方向和目标,确定年度项目备选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以下简称项目省)名单和预分方案,并向备选项目省财政、教育部门部署子项目申报工作。
(二)项目论证和申报。备选项目省财政、教育部门,在对申请支持的项目进行调查了解和进行可行性研究的基础上,于每年三月底以前向财政部和国家教委报送申请教育专款的子项目报告。
(三)项目审批。财政部、国家教委根据备选项目省的申请报告,在听取项目专家组意见的基础上审批项目并确定分省专款数额。项目一经批准,即视同财政部、国家教委与项目省签定执行当年教育专款实施项目的协议。
(四)项目执行。经审定的项目,原则上应当年完成。项目的组织执行和管理工作,由项目省财政、教育部门负责。在项目执行期内,财政部和国家教委将直接或委托项目专家组检查项目的执行情况。项目省每年须向财政部和国家教委提交一次项目执行进度情况报告。
(五)检查验收。项目完成后,项目单位和有关省财政、教育部门需向财政部和国家教委书面报送项目完成情况报告和验收报告。财政部和国家教委将组织专家对完成的项目进行检查验收。
第七条 为了促使选定项目按期完成,中央专款下达到各省后,可由项目省财政、教育部门根据实际情况按照项目执行进度分次拨款。
第八条 管理责任:
(一)各项教育专款由各级财政部门会同教育财务主管部门共同掌握。
(二)省财政、教育部门应加强对中央教育专款使用的管理,结合本地实际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切实保证有效使用,不得克扣和挪用。
(三)地方各项教育专款可参照本办法进行管理。
第九条 奖励与处罚:
(一)对按期完成教育专款扶持的项目,并能取得较好办学效益的省,财政部、国家教委将予以表彰奖励,并在以后年度优先安排项目。
(二)对项目管理不善、未按计划完成的项目省和项目单位停拨当年专款,并不予安排下年度教育专款项目。对违反教育专款用途、挤占、挪用或造成资金损失、浪费的单位,追究有关单位和负责人员的行政责任,触犯刑律的,要依法处理。
第十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和国家教委负责解释。


检索更多更新的法律法规请到: 《法律图书馆》--新法规速递

购买法律图书请到: 《法律图书馆》--网上西湖法律书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