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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关于黄金生产环节免征增值税问题的通知》的补充规定
1994年7月4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财政局、税务局:
经研究,决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1994)财税字第024号《关于黄金生产环节免征增值税问题的通知》于一九九四年一月一日起执行,已征的增值税税款退还纳税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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