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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保管箱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的通知
1994年6月21日,中国人民建设银行

建设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市分行:
为了完善建设银行服务功能,加强对保管箱业务的统一管理,我们起草了《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保管箱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你们征求意见。请各行于7月底前将修改意见报总行办公室。

附件: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保管箱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建设银行保管箱业务管理,规范保管箱业务操作程序,根据有关金融政策并结合我行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建设银行开办保管箱业务,其宗旨是完善银行服务功能,增强竞争机制,满足社会需求,促进我行各项业务的开展。
第三条 建设银行所属各级分支机构,凡具备开办保管箱业务条件的均可申请办理保管箱业务。
第四条 各省级分行应指定保管箱业务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对所属分支机构开办保管箱业务的审批及管理。

第二章 保管库的建造与管理
第五条 各行开办保管箱业务,应结合本行及当地实际情况,确定保管库建造规模。保管库设计标准,由总行另行制订。
第六条 凡开办保管箱业务的行,必须事先将保管库建造规模、设计方案、预算造价等书面报省分行保管箱业务归口管理部门审批。
第七条 选购保管箱,应在满足安全、牢固标准的基础上搞好规划,降低成本。省级分行保管箱业务归口管理部门对所辖行引进设备的型号、性能、安装技术指标等应予把关并进行验收。
第八条 各行开办保管箱业务,应根据工作时间与工作量配备足够的工作人员,原则上不得少于4人,便于实行双人管库制度。
第九条 保管库工作人员应选择思想品德好、工作责任心强、并经过专门训练的同志担任。

第三章 保管箱业务范围及操作要求
第十条 保管箱业务是银行以出租保管箱的形式代客户保管重要文件、有价单证、稀贵金属、储蓄存单、珠宝饰品、古玩文物、现金等贵重物品的服务性业务。租用对象可以是个人、也可以是单位或社会团体。十八岁以下未成年人,不得作为保管箱租用人或被授权人。
第十一条 个人租用保管箱,可单人租用,也可联名或委托授权租用。但联名或授权租用每箱不得超过2人。
第十二条 保管箱业务应严格执行下列操作要求:
(一)申请手续
1.租箱申请人必须出示本人居民身份证,方可具备申请资格;外国及港、澳、台人员,须由持本市居民身份证的居民做担保人,并出示本人护照,方可申请;单位或社会团体应出示指定代理人的介绍信。
2.申请人需填写申请书一式二份(参考格式一),副本由申请人收执。
3.银行对申请书及有关证件审核无误后,应与租用人签订正式租约(参考格式二),并由租用人填写印鉴卡(参考格式三)。
4.银行应向租用人收取保证金及租金。保证金及租金收取标准由各省级分行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统一确定。
5.银行向租用人提交事先密封好的保管箱钥匙,并且应请租用人当面拆封、核对、收执。
(二)开箱手续
1.租用人或其被授权人每次开箱前须填写保管箱开箱书,同时出示身份证方可申请开箱。
2.经办人员核对开箱书、印鉴卡及身份证,无误后,方可由持保管箱公锁钥匙的管库员将租用人领进保管库。
3.管库员将公锁开启后应立即离开该箱位,由租用人自主存取物品。
(三)续租手续
1.保管箱租期按年计算。银行应在租期到期前一个月向租用人发出到期通知书。
2.租用人逾期超过一年,银行应发出逾期通知书,通知书发出后两个月租用人仍未办理续租手续的,银行应与公证处联系办理凿箱,凿箱所有财物按租约章程有关条款处理。
(四)退租手续。租用人交清租金,退还钥匙,并经银行查明箱体无损坏时,可办理退租手续。

第四章 租金与保证金管理
第十三条 保管箱收费分租金与保证金。租金按年计收;保证金在申请租箱时一次性交付,主要用于扣除逾期租金及银行凿箱费用。
第十四条 凡开办保管箱业务的行,必须在本行开设“保管箱经费”收支帐户,用于核算租金和保证金。同时,在该户下设两个明细帐户,分别记载保证金的收取与退回及租金的收取。
第十五条 各行办理保管箱业务取得的租金收入列入本行“营业收入”核算,所有与保管箱业务经费运用有关的凭证及存根要按银行会计核算的要求进行归类、装订、长期保存。

第五章 责 任
第十六条 租用人(及代理人)责任
一、租用人不得在所租用保管箱内存放违禁或危险用品,不得利用保管箱进行违法犯罪活动;
二、租用人在租箱期间应按规定缴纳租金,逾期不交者,代保管人有权停止开箱或从其保证金中扣收;
三、租用人应遵从代保管人的管理要求,否则代保管人有权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
第十七条 代保管人责任:
一、代保管人应采取有效措施保证箱体的安全
二、代保管人应为租用人保守秘密。除国家法律规定需要外,代保管人不得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查询或查封保管箱之协助。
第十八条 租用人所购物品因自然原因或因物品本身变质或损坏,或遇一切法律认可的不可抗力原因造成的损失,代保管人概不负责。
第十九条 租用人及代保管人的权利、义务关系以及双方的责任应在签订的租约中予以确立。

第六章 司法协助
第二十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因审理或查处案件,需要向银行查询租用人租箱情况或查封租用人保管箱时,经办人员应首先要求查询人出示本人工作证或执行公务证。同时,还应要求查询人出示县级(含)以上人民法院、检察院、公安局签发的“协助查询保管箱通知书”或“协助查封保管箱通知书”,经本行保管箱业务主管领导核准无误后,按查询人要求予以协助。
第二十一条 人民法院因执行案件需要银行协助开启租用人保管箱时,经办人员除应按本办法二十条规定要求对方出示有关证件外,还应要求对方出具人民法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副本,由业务主管领导核准无误后,方可予以协助。银行协助后,应将全部协助事实作出书面记载,由法院执行人员签字后,归档备查。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各省级分行保管箱业务归口管理部门除应按本规定的要求对保管箱业务进行管理外,还应根据本行及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严格的“保管库员工守则”及“保管箱业务内部操作规程”。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总行办公室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施行。
租箱申请书A(参考格式之一)
兹租用你行 种第 座 号保管箱壹只,并愿就该
箱租用事宜与你行达成协议。此致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 分行
租用人 (签章)
身份证件号
通信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代理人 (签章)
身份证件号
通信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租箱申请书B(参考格式之一)
兹租用你行 种第 座 号保管箱壹只,并愿就该箱租用事宜与你行达成协议。此致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 分行
租用人 (签章)
国籍 护照
通信地址(国内)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国内)
担保人 (签章)
身份证号码
通信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本申请书适用于外国及港、澳、台租用人)
保管箱租约(参考格式二)
租用人:
代保管人:中国人民建设银行 分行
租用人自本日起向代保管人租用 种第 座 号保
管箱壹只,收到该箱专用钥匙两把,并与代保管人达成如下约定:

一、租用人在租约签订后应按代保管人要求填写租箱印鉴卡预留签字或印章样本。
二、租用人应一次交足年租金 元和保证金 元。
三、租用人不得在保管箱内存放违禁或危险物品,不得利用保管箱进行违法活动。如发现租用人违反本条规定,代保管人有权停止开箱,并提请司法公安机关处理。因此发生意外损失,应由违反者本人负责。
四、租用人不得将保管箱擅自转租或分租,否则代保管人有权停止租用并处以适当罚款。
五、租用人如遗失钥匙或印鉴,应凭本人身份证立即向代保管人办理挂失手续。挂失前如已被人开箱冒领,代保管人概不负责。因挂失而发生的凿箱、修缮、换锁等费用,均由租用人负担。如挂失,需一星期后方能开箱。
六、租用人所贮物品因自然原因或因物品本身变质或损坏,或遇一切法律认可的不可抗力原因造成的损失,代保管人概不负责。
七、租用人在不违反本协议第三条情况下可自主存入或取出物件。代保管人应按有关法律规定为租用人保守秘密。除司法公安机关办案需要外,代保管人不得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查询或查封保管箱之协助。
八、租用人亡故,代保管人在未接到书面通知前仍视为有效人。接到通知后,其家属欲领取箱内存物,应凭有关继承证明(经公证的遗嘱、法院裁定书)、继承人身份证、原留印鉴和开箱钥匙,向代保管人提出申请,经代保管人审核同意后,需经该箱物品之所有继承人到场后,方可开箱取物。继承人手续办妥后,原保管箱应退租结清,另立新户。租用人为两人联名或已指定代理人的,不受此条款之限制。
九、保管箱租费按年计算。使用不足一年的,按一年计算。每一租期年初一次交清。届期满未续交租费者,代保管人有权停止开箱,并从其保证金项下扣缴租费。逾期租费按日加收 %滞纳金。
十、租用人退租时应办理退租手续。退租手续办妥后可凭保证金收据取回保证金。
十一、租用人违反本协议第九条规定,欠交租费满一年,代保管人发出最后通知两个月内仍未办理续租、退租手续者,代保管人有权向公证机关申请公证凿箱,箱内存物另行保管。所有凿箱、公证、修缮、换锁等费用均由租用人负担。公证凿箱后,代保管人书面限期催告租用人办理续租、退租等手续,如再逾期不理,代保管人有权处置箱内存物,所得价款抵交租用人所欠费用。多余部分租用人可在一年之内领取,超过一年由代保管人自行处置。

十二、租用人开箱时应携带专用钥匙、身份证,并填写开箱书,加盖原留印鉴,经代保管人核对证件、印鉴相符后,方可进库开箱。
十三、代保管人在营业时间内遇有紧急情况时,有权立刻要求保管库内的任何人离开保管库,并闭库门。
十四、租用人如需中途更换印鉴,应凭本人身份证件,原留印鉴,填写更换印鉴申请书后可办理更换手续。
十五、保管箱租费和保证金数额,由代保管人制订,如遇调整均按交付时的实际价格计收。
十六、外国及港、澳、台租用人提供的担保人须确保租用人按本协议之约定使用保管箱,并对其使用保管箱所引起的一切风险和损失承担连带责任。
十七、租用人授权代理人以其名义全权处理开箱事宜,并全面遵守本协议之约定。代理人违反本协议之约定所造成的后果由租用人承担。
十八、本协议经双方签字(章)后生效。
租用人(签章): 代保管人(银行盖章)
担保人(签章):
(参考格式三)
(正面)
建设银行 分行保管箱业务印鉴卡
--------------------------------------------
|租用人印 |保管箱 种 座 号|
| |----------------------|
| |租用人 |
| |----------------------|
| |使用说明: 共 章 |
| | |
|----------------| |
|代理人印 | 公 章 |
| |凭 私 章有效 |
| |----------------------|
| |启用日期 |
|----------------|----------------------|
| |经办 复核 |
--------------------------------------------
(反面)
更换印鉴通知
日期 年 月 日
------------------------------------------------------------
|以下 枚印章从 年 月 日起作废,从 年 月|
|日启用新印鉴见A面。 |
|--------------------------------------------------------|
|附原印鉴: |
|租用人印: 代理人印: |
------------------------------------------------------------
注印鉴卡双面印.
(参考格式四)
建设银行 分行保管箱开箱书
--------------------------------------------------------------
|保管箱------------种------座|开箱印鉴 |
|箱 号------------------ | |
|户 名-------------- | |
|身份证号---------- | |
|进库人数---------- | |
| 年 月 日 时分 | |
--------------------------------------------------------------
验鉴-------- 确认------ 开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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